【Day 23】医学人文精神

学术   2024-11-23 21:02   北京  
徐琦老师“医学人文精神”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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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侵权责任及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一、医疗事故的的概念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知识拓展】

1.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2.医疗过错是一个主、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是指医疗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过错的形式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其中“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3.医疗过失,是指工程师及其他医务人员在诊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医疗活动过程中,在具体实施医疗行为时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表现为未能预见并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患者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

4.按严重程度来讲  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医疗过失。

5.在法律适用方面,审理“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二、医疗事故的处理原则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三、医疗事故的分级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四、不属于医疗事故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知识拓展】

非法行医的种类: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②超范围行医或采取出租、承包经营;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服务工作;④从事特定专业医疗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⑤未经执业注册或在非执业注册地点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服务;⑥其他情况:执业医师变更执业场所未办理变更注册执业,特别是到无执业主体的场所执业、药店坐堂行医等场所执业。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而是触犯法律,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应该交由公检法(公安、检察院、法院)部门进行处理,而不是卫生行政部门(卫计委)处理、打击。

五、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一)医疗事故报告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知识拓展】

对于重大医疗过失,尤其已经引起了严重后果的医疗过失可能为医疗事故的,或者已经是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科室负责人、医疗机构负责人有上报义务,即使患者未提出争议或异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也有调查、鉴定、追责及进行行政处罚的义务。

(二)病历封存与复印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知识拓展】

病历是鉴定医疗事故中最重要的材料,其中记录客观数据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患者可以随时复印;而记录着医师主观对于病情的分析判断等过程的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患者不可以复印及查阅,只能双方在场时封存,以备后期司法机构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使用。

(三)尸检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六、医疗事故的认定与鉴定

(一)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知识拓展】

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由医患双方提出鉴定申请。

2.患方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在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诉讼时效为1年),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县级或直辖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并提出鉴定申请。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上报的,对于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

4.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三条途径:双方协商解决(自行协商或人民调解)、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诉讼解决。

(二)负责鉴定医疗事故的机构

首次鉴定市医学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鉴定可由中华医学会鉴定

第二十三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1.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2.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三)鉴定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7.医疗事故等级

  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七、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知识拓展】

医疗过失与医疗事故的区别(表7-6-2-1)

表7-6-2-1 医疗过失与医疗事故的区别


损害类型

本质

适用法律法规

赔偿项目

医疗过错

属于人身损害侵权赔偿

《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康复费用、残疾生活辅助具费(限造成残疾的)、残疾赔偿金(限造成残疾的)、丧葬费(限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限死亡的)

医疗事故

属于医疗事故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限造成残疾的)、残疾用具费(限造成残疾的)、丧葬费(限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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