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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临床诊疗伦理
第七节 临床实习伦理
临床实习伦理主要包括实习学生与病人之间的伦理、实习学生与带教医师之间的伦理、实习学生之间的伦理等。其核心问题是依据一定的伦理原则,在带教医师的指导下,处理好自己与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保证学好临床技能,又不伤害病人权益。
一、临床实习的特点
(一)权利之间的矛盾性
在医疗活动中,病人有自主选择医师及医疗机构的权利,也有隐私权。在目前的临床实践教学中,实习学生对病人的观摩学习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但鉴于临床医学人才培养的规律,实习学生又必须有对病人进行观摩、检查和学习的机会。这是一个尖锐的矛盾,需要实习学生和带教医师正确处理。
(二)法律法规欠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实习学生医疗活动权利的规定不是特别明确。卫生部和教育部于2008年联合下发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的规定:“医学生在临床带教教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接触观察病人、询问病人病史、检 查病人体征、查阅病人有关资料、参与分析讨论病人病情,书写病历及住院病人病程记录,填写各类的检查和处置单、医嘱和处方,对病人实施有关的诊疗操作、参加有关的手术。”
【知识拓展】
2008年《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条例》
n第十四条 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必须由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临床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必须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正式医疗文件。
n第十五条 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中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不得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n第十六条 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经鉴定,属于医方原因造成的,由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因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承担相应责任。
n第十七条 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不承担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责任。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未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同意,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临床实习学生的伦理角色
实习学生在临床的学习和实践,伦理角色由“学生”转向“准医生”。“准医师”的伦理角色定位:
(一)学生角色:实习过程就是学习怎样当医师的过程。因此,医学生显然还不是医师,没有医师的独立处方权、独立手术权,也没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义务。医学生在带教医师的监督下 可以为病人做一些简单的身体检查或治疗,但是一旦发生了问题,责任主要在带教医师。
(二)医师助手的角色:在临床实习过程中, 医师助手的任务主要有:自觉记住和完成好老师交办的各项学习任务;配合老师开展临床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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