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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医师法
第一节 医师法的概述
一、概念
医师法是由国家指定的,用于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执业注册和执业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适用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适用于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二)医师类别
我国医师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1.执业医师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注册类别和范围,独立从事相应的医疗工作的人员。
2.执业助理医师 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按照其注册的执业类别和范围执业的人员。
【知识拓展】
1.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的主要区别:执业医师可以独立执业;助理医师需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执业(在乡、民族乡、镇除外)。
2.乡村医生、境外来华行医医师、军队医师,在遵守国家执业医师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基础上,依照相关具体法律规范文件进行管理。乡村医生主要参考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军队医师主要参考《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独立的体系,计生部门中的医师,适用执业医师法。
4.我国的医师执业管理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
《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
三、主管机构
执业医师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卫生健康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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