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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临床诊疗伦理
第八节 自我保护与伦理
一、自我保护性医疗的概念
自我保护性医疗行为定义为: 当医生开具化验单和检查单、进行诊疗服务、回避高危病人或高危诊疗手段时,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他们医疗缺陷的责任,而不是完全出于病人自身利益考虑。
二、正当与不正当自我保护
正当的自我保护性医疗必须是坚持“不伤害病人”准则为底线的。具体地说,就是医方在自我保护性医疗行为的动机、效果、目的、手段等方面及行为实施过程中,不存在责任性伤害问题。
不正当自我保护性医疗是指因医方有过错故意或者主观过失,而在客观上由此造成对病人的责任性伤害职业行为。在现实中,不正当自我保护性医疗行为主要表现为过度自我保护性医疗。
三、过度自我保护
(一)过度自我保护医疗具有四个特征:①非必要性(检查、治疗行为是非必要的);②隐匿性(非医学专业人员难以识别);③伤害性(为自保伤害到病人的利益);④可诉性(对病人产生的侵害可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医方赔偿)。
(二)过度自我保护医疗产生的原因
过度自我保护医疗主要是由于三个方面的原因产生的:
1.医方原因 ①医学技术的局限性;②解决纠纷的复杂化。2002年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但2004年5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则要求必要时也应以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来处理某些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事宜。很显然,二者在归责原则上是不完全一致的。
2.患方原因 ①病人对医生的信任度降低;②病人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
3.管理部门的原因 ①医疗机构风险管理的不合理性;②医疗保险机构配套制度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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