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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临床诊疗伦理
第九节 器官移植伦理
一、器官捐献
总体原则: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一)活体捐献 若捐献者是成年人,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原则即可。
(二)尸体捐献 通常有两种形式,即自愿捐献和推定同意。
1.自愿捐献 其中死者本人生前意愿的合法方式包括生前遗嘱、生前知情同意、生前填写器官捐献卡等。亲属表达合法方式为,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 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2.推定同意 指由政府授权给医师,允许他们从尸体上收集所需要的组织和器官,目前基本不再使用。
二、器官移植
(一)医疗机构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进行伦理审查。
(二)除向接受人收取下列费用外,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①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②保存和运送人体器官的费用;③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药费、检验费、医用耗材费。
(三)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四)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②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③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
(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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