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纳税行为为什么违法?

财富   2024-09-07 08:03   河北  
先看《国家税务总局CC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C市二税稽处〔2024〕**号)的内容:

隋某某:(纳税人识别号:220102********002X)

我局(所)于2024年1月2日至2024年7月15日对你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132002022365,发票号码00206708)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于2020年购置了一辆戴纳肯G500越野车,车辆识别代码为WDCYC6AJ6LX338173,并于2020年6月28日按照你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132002022365,发票号码00206708,金额433,094.69元,税额56,302.31元,价税合计489,397元)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43,309.47元。该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七条“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之规定,按照车损投保价格1,724,966.4元作为该车辆的计税价格。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车辆购置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经计算,2020年应补缴车辆购置税109,342.44

(二)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应追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这里,有几个疑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第六条(一)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那么,隋某某购买的戴纳肯G500越野车一辆,按照发票载明的交易价格433,094.69元的10%计算申报缴纳,是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的规定的,感觉应该是属于照章纳税,为什么当地税务机关认定是“该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2、该处理决定书中有这么一句“按照车损投保价格1,724,966.4元作为该车辆的计税价格”,说明该车曾经由原车主投保,是二手车,那么成交价格肯定会比投保的价格低。税务机关判断发票载明的交易价格偏低,是以投保价格为依据是吗?以投保价格作为交易价格偏低的判断依据合理吗?

或者,是买卖双方另有私下交易被税务机关发现了?如果真如此的话,就应该判定为“偷税”,可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并没有这方面的情况披露……

有研究税法比较透彻的高人能给解释一下吗,这项看上去是照章纳税的行为,为什么违法?

老蒋财税
集团财务管控、税收筹划、财务体系建设、财税风险管理:培训、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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