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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高息借款给企业,因官司而暴露未纳税的机密
财富
2024-09-05 07:31
河北
现实中,个人借钱出去好像大多都会引起官司纠纷,除非个人放弃追款。甚至包括作者本人就有过借款出去后收不回来的情况,而我这还只是小钱而已。那些真正有钱的大款们,借钱出去后收不回来的情况肯定更多,而涉及的钱款数额巨大,必然就会引发官司。
通常个人借钱出去,获得了利息收入,不懂税法的人一般都不知道需要交税,而懂税法的人,很多也会装糊涂而不会主动申报纳税,认为只要自己不说,别人就不知道,税务机关就更不知道了。
现实中这种情况是不是有很多?个人对外借款获得了利息收入,没有去申报纳税,而税务机关也从来没有找过自己?正因为如此,就造成了很多人抱着侥幸心理,能躲一天算一天。
但前面也说了,凡是借钱出去,似乎大多都会出现收不回来而打官司的情况,而恰恰就因为打官司,无意之间就泄露了借款取得利息而没有申报纳税的机密!
以下为摘抄自《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长市二税稽处〔2024〕54号)的部分内容,就是一个因为官司而暴露借款取得利息收入未纳税的机密的案例:
根据《杨XX与长春市DJ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XX、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吉林省榆树市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吉0182民再6号得知,高XX与徐XX经营长春市DJ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公司经营缺少资金,自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1月8日分三次在你处借款,欠条上借款总计金额5,600,000.00元,你实际给借款人5,320,000.00元,借款后至2015年9月17日高XX与徐XX经营长春市XJ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计还款2,510,000.00元,并约定5分月利息,后借贷双方因借贷纠纷诉讼到榆树市人民法院,根据该判决书判决确认,
月利5分的约定部分无效
……判决具体确认收取利息时间及金额如下:
1.借款方自行已还款的2,510,000元,法院判决确认2014年11月至12月给付利息应为57,000元;2015年1月至2015年9月给付利息应为1,373,700.00元。
以上1,430,700.00 元利息收入你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2.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根据《榆树市人民法院关于杨XX申请执行高XX、徐XX、长春市东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确定通知书》(2021)吉0182执715号。按年利率24%计算确认收取利息时间及金额如下:
(1)2017年12月1,086,560.00元;
(2)2018年3月1,412,234.79元;
(3)2018年8月58,467.74元;
(4)2018年10月22,641.00元;
(5)2023年3月313,818.57元。
以上2,893,722.10元(含税)利息收入你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处理决定:
合计应补缴营业税68,685.00元。
合计应补缴增值税77,530.1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你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014年应补缴11,400.00 元、2015年应补缴259,629.3元、2017年应补缴210,349.58元、2018年应补缴289,112.90元、2023年应补缴60,905.18元。
合计应补缴个人所得税831,396.96元。
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234.59元。
合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340.75元。
合计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893.83元。
以上合计补缴税费金额992,081.29元。
对你应追缴的营业税、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你2014年11月至2018年10月追缴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加收滞纳金。
2023年3月应追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这个案例说明一下几点:
1、个人对外借款取得利息收入,需要申报缴纳相应的税收,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2、个人对外借款,约定的借款利息超过法律规定范围的部分,法院不支持。
3、税务机关查税的方式多种多样,特别是大数据的应用,会让很多隐瞒收入不申报纳税的情况无所遁形。本案例就是大数据应用的一个常规的案例:通过法院公布的判决书而发现蛛丝马迹。相关原理在
《税务机关是如何利用税收大数据查出企业隐瞒股票转让交易收入的?》
一文中有过介绍。
4、
代扣代缴人不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责任重大!
本案例中,借款人未申报缴纳相关税收,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处罚责任是归在代扣代缴人身上的,而不是纳税人身上,所以,对纳税人没有进行罚款处罚,只是要求纳税人补缴未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
而对代扣代缴人而言,未尽代扣代缴义务,不仅
有责任继续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而且还会
处以0.5倍至3倍的罚款
(没有任何商量余地)。那种给个人支付提成、佣金,却担心得罪业务骨干,而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业老板,甚至还对要求代扣代缴的财务人员不满的企业老板,今后还敢继续当老好人吗?
延伸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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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顾问技能”、“税收筹划技能”、“财务总监技能”等系列课程 • 打包特惠》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Dc3OTc3OQ==&mid=2830066548&idx=1&sn=904ce0ce88e61ddb22f14330d4a627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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