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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企业总承包某新建办公楼项目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将地基基础工程进行专业分包。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具有同类项目施工业绩不少于1项,并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业绩的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发现投标人A提供了1项地基基础专业分包业绩,但其提供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示例见图1)中施工单位署名为总承包商,投标人A为分包商,未能在该材料上体现。请问该业绩是否有效?
图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1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一般而言,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只会载明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不会出现分包单位的名称。因此本案需要进一步探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能否证明分包工程业绩已通过验收。
本案中,如果投标人A的分包合同所载信息,如工程名称、工程规模、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等,能够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评标专家能够判断出投标人A的分包业绩属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所载工程的一部分,那么该业绩证明材料有效;反之,如果分包业绩合同所载信息比较模糊,无法判断该分包业绩是否属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所载工程的一部分,那么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此作出澄清。
一般来讲,竣工验收是针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不组织竣工验收,因此没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若投标人的业绩属于专业分包,应当提供与业绩相对应的证明材料:一是该项目的总承包合同与专业分包合同,证明专业分包工程与总包工程的关系。二是专业分包项目的验收材料,这些材料应当能够反应专业分包工程名称、投标人(分包人)名称、专业分包工程已验收合格等信息(如《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竣工验收材料,图2所示)。第三,出于《建筑法》对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的相关规定,还需提供建设单位对分包工程认可的证明材料。
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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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编辑:汤玮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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