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更正“出表”谈数据资源“入表”的若干问题(上)

文摘   2024-10-08 06:56   中国  

人们似乎有理由期待或相信,伴随《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发布,企业数据资源入表的进程必将大大提速,然而喜临门、金龙汽车、山东钢铁、中信重工、威星智能、盛邦安全、中闽能源等上市公司取消数字资源入表公告的发布,再度引发了业界对数据资源究竟该如何入表的关注与思考,本文依据《暂行规定》,对数据资源入表的相关问题加以深入思考。

一、基于《暂行规定》视角的数据资源入表内涵剖析

诚然,在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中国建设进程中,数据资源确权(数据资源登记)、数据资源评估、数据资源贷款、数字资源交易均已成为了经济领域不争的事实,然而,所有这些现象或事实均不属于会计领域的话题。此外,尽管数据资源入表的提法本当纳入财务会计领域的话语体系,但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框架下,既不存在与数据资源直接相关的具体会计准则,“入表”也不是会计理论范畴的规范用语。尽管《暂行规定》是专门针对企业数据资源而发布的,但并未给出数据资源的权威定义,“入表”二字也并未现身其中。

如果撇开财务会计范畴的规范话语体系,所谓数字资源入表,就是意指将数据资源体现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之中。既然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答记者问(详见2023821日财政部会计司官网)中,将制定《暂行规定》的背景之一表述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服务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我们就应当也能够从《暂行规定》中找寻到数据资源入表的基本意涵,业界专家也有义务或责任向实务界通俗地阐述或传输《暂行规定》中数据资源入表的基本意涵。

依据《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笔者将数据资源入表归纳为两类模式:模式一,既入表又入账(以下简称“模式一入表”);模式二,只入表不入账(以下简称“模式二入表”)。

“模式一入表”适用于同时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数据资源,“模式二入表”适用于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数据资源,两种模式的分水岭就在于数据资源是否很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以及数据资源的成本能否可靠计量。

需要指出的是,“模式一入表”和“模式二入表”下的数据资源均必须具备由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且预期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属性,否则就不属于《暂行规定》框架下的数据资源。

二、“模式一入表”的实施路径剖析

从会计学的基本原理中,我们不难获知,入表的前提是入账,入账的前提是必须符合相关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条件(标准)。

1、数据资源入账的实施路径解析

从《暂行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数据资源的性质属于资产,因此就必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所界定的资产定义,并同时满足资产要素的确认条件。

资产的核心要义在于,由企业拥有或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且面向未来的经济利益要落实到现金流量上,从计量的角度而言,资产就是面向未来的现金流入的现值。由企业拥有或控制,就意味着资产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其中交易包括外购、租入或者投资者投入等,事项则包括由企业生产、建造或研发(就数据资源而言,则源于自行研发)。

满足资产定义仅仅是资产能够在会计上得以确认的必要条件,除此之外,还必须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第一,与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所谓很可能指的是,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大于不能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我们可以将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看成是资产确认的定性条件;第二,其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所谓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通常是指企业外购、生产、建造、研发等活动发生的实际成本,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企业获取的某项资产并没有发生实际成本或者实际成本很小,如果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话,也被认为符合了资产可计量性的确认条件1,我们可以把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看成是资产确认的定量条件。

由于《暂行规定》是在遵循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框架的背景下发布的,数据资源的确认和计量就不能也不宜改变现行准则体系下的相关确认和计量要求,《暂行规定》的发布只在于明确数据资源能否作为会计上的资产来加以确认,能够或应当作为哪类资产入账和“入表”,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计量基础,进而进一步推动和规范与数据相关的企业执行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基于上述阐释与分析,“模式一入表”就意味着数据资源既可入账又要入表,即此情形下的数据资源既要符合资产定义,又要符合资产的定性和定量确认条件。

需要进一步强调并指出的是,数据资源能够作为资产确认,仅仅解决的是数据资源可否作为资产要素来加以确认的首要问题,只有进一步明确数据资源能够或应当作为哪类资产来加以确认,才能真正把数据资源入账落到实处。有鉴于此,《暂行规定》依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消耗方式,将数据资源分别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

1)数据资源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相关账务处理规则解析

如果企业持有数据资源的直接目的在于使用,且将数据资源与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此情形下的数据资源就属于劳动手段,加之数据资源通常不具有实物形态,《暂行规定》要求将此类数据资源确认为无形资产,并要求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规定对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报废等会计处理。

就初始计量环节而言,应结合数据资源的取得方式,采用历史成本原则来加以计量。就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的数据资源而言,《暂行规定》结合数据资源通常的获取过程,要求将数据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过程所发生的有关支出计入初始计量成本,并针对数据资源交易过程中的相关交易要素,要求将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费用计入初始计量成本。就自行研发取得的数据资源而言,首先应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其次则应依照无形资产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要求分别加以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只有同时满足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5项条件(笔者将其概括为“五可”,分别为技术上可行、主观上可做、经济上可期、财务上可予、计量上可靠),才准许予以资本化处理。顺便指出的是,依据无形资产准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对于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确认条件的各项支出,应纳入“开发支出”科目予以核算,笔者建议可以将“数据资源”设置为一级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按具体项目予以二级明细核算。当自行开发的数据资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将该数据资源从“开发支出”科目,结转到“无形资产”科目。

就后续计量环节而言,首先需要对数据资源使用寿命是否确定做出评估,对于使用寿命确定(有限)的数据资源,应结合其未来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采用系统合理的方式予以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数据资源,则不应予以摊销。需要指出的是,《暂行规定》结合数据资源的特性,建议重点关注数据资源相关的业务模式、权利限制、更新频率和时效性、有关产品或技术的迭代、同类竞品等因素,对数据资源的使用寿命是否确定做出评估。

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且使用寿命确定的数据资源,在企业持有期间,如果直接用于向客户提供服务,则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确认相关业务收入,并将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下文直接表述为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且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在企业持有期间,利用数据资源向客户提供服务时,仍需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确认相关收入,由于此情形下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不得摊销,企业只能将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其他相关成本,确认为合同履行成本。

在处置环节,应将出售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所得价款与该“无形资产—数据资源”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需要提示注意的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用指南(2018)的相关规定,处置“无形资产—数据资源”时,所得价款与该“无形资产—数据资源”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予以核算。在报废环节,应将报废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计入当期损益(笔者注: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数据资源确认为存货的相关账务处理规则解析

企业如果将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数据资源直接作为交易标的向客户出售,此类数据资源就类属劳动产品,如果此类数据资源又同时符合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暂行规定》规定应将其确认为存货,且要求按照存货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

就初始计量环节而言,应结合数据资源的取得方式,采用历史成本原则来加以计量。就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的数据资源而言,除了应遵循存货准则的相关计量规则外,《暂行规定》结合获取数据资源交易过程中的相关交易要素,要求将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可归属费用计入初始计量成本。就企业通过数据加工过程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而言,除了采购成本外,《暂行规定》还要求将数据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过程所发生的有关支出计入初始计量成本。

需要明确强调并指出的是,存货并非是独立设置的会计科目,尽管《暂行规定》依照存货准则对此类型的数据资源的初始计量规则做出了明确,实务工作中,还需要设法解决会计科目的落地问题,既然《暂行规定》并未明确规定确认和计量此类的数据资源应设置的会计科目,笔者建议不妨将此类型的数据资源的会计科目名称设定为“数据资源存货”(下文在涉及此类型数据资源的确认与计量时,将应用该名称加以叙述或描述)。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暂行规定》只言及按照存货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对此类型数据资源进行后续计量,但尚缺乏具有操作引导性的进一步规定,这也许是与我国目前数据资源交易市场尚未发育成熟具有某种程度的关联性。既然数据资源不属于货币性资产,依据资产的核心要义,并综观现行资产类具体会计准则的相关后续计量规则,在“数据资源存货”的后续计量环节,如果“数据资源存货”存在了减值迹象,借助数据资源评估的技术支持,就有必要对“数据资源存货”计提跌价准备。

就出售环节而言,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确认相关业务收入,并依据“数据资源存货”的账面价值结转相关营业成本。

作者简介:马永义,管理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师管理委员会主任。出版有《新会计准则执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解读》《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空间与底线》《会人会语话准则》三部专著,对企业会计准则研究至深,创办有个人公众号“会人会语话准则”,目前粉丝已达3万余人。人文会计公众号将于每周一连载马老师的系列作品。敬请关注。
会人会计语话准则往期系列:
1.辨析金融资产重分类政策的演进(上)
2.辨析金融资产重分类政策的演进(下)
3.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体系化研判与剖析(上)
4.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体系化研判与剖析(下)
5.股权激励相关焦点问题解析(上)
6.股权激励相关焦点问题解析(下)
7.纵论相关具体准则适用范围的边界及关联性(上)
8.纵论相关具体准则适用范围的边界及关联性(下)
9.剖析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获取有用决策信息(一)
10.剖析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获取有用决策信息(二)

11.剖析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获取有用决策信息(三)

12.新收入准则下若干会计科目使用规则辨析

13.如果理解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14.债务重组损益相关焦点问题辨析

15.辨析“资产处置损益”的确认与列报

16.权益性交易核心意涵的梳理与提炼

17.辨析合同成本的归集、结转与列报

18.纵论收入确认的新理念:履责行权制(上)

19.纵论收入确认的新理念:履责行权制(下)

20.债务重组准则核心要义的梳理与提炼

21.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法实施路径的建议(上)

22.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法实施路径的建议(下)

23.辨析“其他权益工具”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的确认与计量规则(一)

24.辨析“其他权益工具”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的确认与计量规则(二)

25.辨析“其他权益工具”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的确认与计量规则(三)

26.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焦点问题评析

27.辨析分次确认收入模式的若干焦点问题(上)

28.辨析分次确认收入模式的若干焦点问题(下)

29.透析新公司法下亏损弥补规则及相关会计问题(上)

30.透析新公司法下亏损弥补规则及相关会计问题(下)

31.企业合并准则执行中的四大焦点问题辨析(一)

32.企业合并准则执行中的四大焦点问题解析(二)

33.金融工具类准则执行中的五大焦点问题述评(一)

34.金融工具类准则执行中的五大焦点问题述评(二)

35.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体系化研判与剖析(上)

36.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体系化研判与剖析(下)

37.学习会计准则的捷径(评论)

38.纵论财会监督中财务人员的使命及践行路径(上)

39.纵论财会监督中财务人员的使命及践行路径(中)

40.纵论财会监督中财务人员的使命及践行路径(下)

41.会计信息质量评价标准辨析

42.资产减值相关焦点问题评析(一)

43.资产减值相关焦点问题评析(二)

44.如何透过流动资产周转率研判企业基本面(一)

45.如何透过流动资产周转率研判企业基本面(二)

46.新债务重组准则核心要义的提炼与梳理

47.收入准则执行中的八大焦点问题述评(一)

48.收入准则执行中的八大焦点问题述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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