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认为,多家上市公司取消数据资源入表现象的出现,表明《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真正落地实施仍任重而道远。作者将数据资源入表划分并描述为“既入表又入账”和“只入表不入账”两种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分别对数据资源入账的实施路径进行了具体阐释与剖析、对数据资源的入表规则进行了具体解析,文章所作出的相关阐释与剖析,对于业界规范实施数据资源入表可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此外,文章还将七家上市公司取消数据资源入表的动因归纳为不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和不符合资产的确认种类两种情形,作者明确指明造成数据资源入表错误的动因,对于有效规避数据资源入表的错误行为可以起到一定的提醒作用。
二、“模式一入表”的实施路径剖析
2、数据资源“入表”的操作规则解析
鉴于《暂行规定》是在遵循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框架的背景下发布的,《暂行规定》中并未将数据资源设置为总账类会计科目,对于可以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只是规范到应纳入的资产类别层级,即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与此相呼应,《暂行规定》要求“模式一入表”的数据资源应分别列示到“存货”、“开发支出”、“无形资产”项目下,并要求分别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来加以单独列示。需要指出的是,“开发支出”项目下所列示的数据资源,反映的是资产负债表日正在进行的数据资源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累计支出金额。
需要强调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助推各类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数据资源的价值,进而为各类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暂行规定》还要求在报表附录中依据各类数据资源的形成方式进一步细化与数据资源相关的信息披露:
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除了按照外购无形资产和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分别加以披露外,还可以区分成账面原值、累计摊销、减值准备、账面价值四个维度,并在四维度基础上分别披露期初余额、本期增减变动额、期末余额。除此之外,还要求企业分别对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评估情况、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或摊销方法、残值)的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或用于担保的情况、计入当期损益和(或)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金额、无形资产减值的相关情况等加以具体披露。
对于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除了按照外购存货和自行加工存货分别加以披露外,还可以区分成账面原值、跌价准备、账面价值三个维度,并在三维度基础上分别披露期初余额、本期增减变动额、期末余额。除此之外,还需要分别披露发出数据资源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数据资源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数据资源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数据资源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所有权(使用权)受到限或者用于担保的数据资源存货的账面价值等情况。
如果企业对数据资源进行了评估且评估结果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还应当依照《暂行规定》的要求披露与评估过程相关的具体信息。
需要一并指出的是,如果单项数据资源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企业还应分别披露无形资产的内容(账面价值、剩余摊销期限)、存货的内容(账面价值、可变现净值)。
三、“模式二入表”的实施路径剖析
尽管“模式二入表”不涉及数据资源入账环节,但“模式二入表”的数据资源仍具有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效用,《暂行规定》为此做出了如下规定:企业出售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等相关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需要指出的是,未确认资产的数据资源不具有账面价值,因此在确认相关收入时,就无法结转相关营业成本,但对于签署合同所发生的具有增量性质的合同取得成本,企业应依据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和结转“合同取得成本”。
为了尽可能地助推各类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数据资源的价值,进而为各类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原始数据类型来源、加工维护和安全保护情况、数据资源对重大交易事项的影响及风险分析(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活动、投融资活动、质押融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承诺事项、或有事项、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相关权利失效或受限等相关信息。笔者坚信,通过这些导向性披露要求,可以引导企业主动加强与数据资源相关的信息披露,进而实现助推相关监管部门完善数据经济治理体系、提升相关报表使用者决策效率的初衷。
四、部分上市公司数据资源更正出表的具体情况剖析
笔者注意到,喜临门、金龙汽车、山东钢铁、中信重工、威星智能、盛邦安全、中闽能源等上市公司(以下并称“公告七公司”)分别发布了取消数字资源入表的公告,通过“公告七公司”所披露的具体更正信息,笔者发现数据资源的差错更正可区分为两种情形:情形一,单方面取消“存货“项目”下“其中:数据资源”的列报,但不涉及对应新增项目(如:威星智能、中闽能源,以下简称“情形一”),;情形二,将“存货”项目下的“其中:数据资源”结转到“合同资产”列报(如:喜临门、金龙汽车、山东钢铁、中信重工、盛邦安全,以下简称“情形二”)。
对于“情形一”而言,既然删除“存货”项下的“其中:数据资源”列报,且无新增对应项目,同时又没有影响到“资产总计”金额和资产负债表的平衡关系,我们有充分理由判定,威星智能和中闽能源初次披露的“其中:数据资源”是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
对于“情形二”而言,既然将“存货”项下的“其中:数据资源”对应结转到“合同资产”项目后,仍然未影响到“资产总计”“金额”以及资产负债表的平衡关系,我们同样有充分理由判定前述喜临门、金龙汽车等5家上市公司对数据资源确认为存货的认定条件的理解与把握是存在偏差的。从技术层面我们可以判定,既然将“存货”项下“其中:数据资源”等额结转到“合同资产”,我们有理由判定与数据资源相关的交易在已经发生,企业已经分批次转移了对相关数据资源的控制权,且与已转移数据资源控制权相关的交易对价尚未收取。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将已经转移控制权的数据资源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下以“其中:数据资源”单独加以填列,就会虚增数据资源存货的金额,进而误导各类报表阅a读者对企业数据资源获取未来经济效益潜能的判断或预测。
总而言之,从“公告七公司”取消数据资源入表的实际案例中,我们可以做出数据资源合规“入表”的征程仍旧是漫长的判断,相关职能或监管部门仍需进一步加大《暂行规定》的宣传与培训力度,三所国家会计学院也有义务和责任开设与数据资源“入表”相关的专题培训课程。期望本文对数据资源入表内涵的剖析、数据资源入账路径的剖析、数据资源入表规则的剖析能够对业界准确理解并把握《暂行规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