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恩典|通过合同实现算法行政问责

文摘   教育   2024-08-30 17:22   江西  

►►

摘要

以机器学习算法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正推动算法行政的兴起伴随着数字政府建设浪潮当前算法行政面临多重问责困境具体表现为算法黑箱加剧行政决策的不透明性商业秘密阻碍算法问责算法行政拒斥行政机构专业判断以及褫夺公民参与决策和获得救济权利面对算法行政问责困境合同规制进路因具有回应性灵活性等优势不失为一种可供选择的补充性算法治理方案宜从总体原则重点内容和组织保障三个维度来建构算法行政问责的合同规制进路:遵循以风险为基础的采购原则将算法问责作为协商重点内容建立专业算法系统采购小组确保政府采购具有透明性和负责任的人工智能算法系统从而实现算法问责重塑算法行政合法性
张恩典(1983— ),江西东乡人南昌大学法学副教授法学博士从事数字法学行政法学研究
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政府在社会福利市场监管环境治理等公共治理实践中日益广泛地应用机器学习算法算法行政随之悄然兴起。2022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是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引领驱动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社会建设营造良好数字生态加快数字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对我国数字政府建设作出了战略谋划和系统部署掀起了数字政府建设高潮人工智能算法系统为数字政府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无论是一网通办”,还是一网统管”,背后均离不开人工智能算法的技术支撑目前各行政机构所应用的人工智能算法系统多数并非由自己开发而是由国有或私营公司开发设计政府相关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市场主体采购而来在算法行政兴起乃至整个政府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作为市场主体的国有或私营公司发挥重要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主导这些应用于人类公共事务的机器学习算法模型的开发和设计过程并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分享原本由立法机关赋予政府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权力究其本质算法行政在实现行政决策自动化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呈现出国家行政权力私有化去中心化趋势由机器学习算法驱动的行政自动化私人化的交织和交互现象引发了社会各界关于算法行政问责乃至算法行政正当性的思索和追问
近年来算法行政兴起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受到包括法律学者在内的社会科学领域理论研究者的高度关注目前的研究成果主要从算法自动化行政的性质与类型算法行政对行政法基本原理和制度挑战算法行政的规制方案建构等三个维度展开在自动化行政类型研究方面有学者基于自动化程度将自动化行政区分为无自动化行政自动化辅助行政部分自动化行政和完全自动化行政在算法行政对行政法基本原理和制度挑战研究方面有学者分析了算法自动化决策兴起与依法行政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行政公开和行政公平等诸行政基本原则之间所潜藏的张力还有学者聚焦算法自动化决策对申辩听证等经典行政正当程序规则的冲击和挑战在制度方案建构研究方面有学者从提高算法透明度增强算法责任性角度提出建立算法解释权算法影响评估制度算法审计建立人工干预机制等富有价值的算法规制方案

一方面既有研究更多基于立法论视角侧重从制度建构角度来探寻算法行政问责制这一研究对于消解算法行政的正当性危机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然而算法规制制度方案的系统性建构是一个长期过程难以有效回应当下算法行政所面临的急迫的算法问责困境面对当前各地如火如荼的数字政府建设浪潮依赖立法进路解决算法行政所面临的紧迫的问责困境显得制度供给不足”。另一方面现有制度规则多聚焦商业领域的算法自动化决策对公共算法决策关注甚少公共算法决策的法律规制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面对算法行政所面临的问责困境除了从立法层面系统构建算法问责的制度体系学者还亟须探索更具操作性和灵活性能够有效回应公共治理领域算法规制需求的方案以解当前算法行政问责困境的燃眉之急以数字政府建设为背景立足算法行政外包的实践图景在全面剖析当前算法行政问责困境的基础上深入分析算法行政问责合同规制进路的理论意涵与价值功能探索算法行政问责合同规制的具体方案以期对我国算法行政问责制度构建有所助益

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算法行政的问责困境

为回应日益增长的治理压力政府开始在公共治理实践中广泛应用机器学习算法等现代数字技术期望发挥其所具有的监测预测和数据驱动决策功能以提高公共治理效能机器学习算法的上述功能对现代公共行政产生深刻影响促使传统依赖威慑型的事后行政监管模式逐渐向预防型的事前行政监管模式转型在很大程度上回应了现代风险社会的治理需求这是环境监管市场监管公共安全民生保障等公共行政中诉诸算法系统苦心孤诣打造自动化行政国家的原因所在在算法技术深度嵌入传统行政科层制赋能政府治理的过程中作为数字时代的一种新兴力量算法科层制塑造了公共组织内部的控制与激励机制改变了知识信息流动组织形态以及服务供给模式”。然而在政府部门致力于通过建立算法科层制来实现良善之治的过程中我们仍需思索算法科层制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达到马克斯·韦伯所言的根据纯粹的客观考虑来执行行政职能专门化原则的最佳可能性”。当前算法行政正面临着深刻的正当性危机我们对那些来自商业机构的算法技术深度渗透公共行政实践应当保持足够审慎对当前政府算法行政外包实践给予充分警惕受算法决策自动性模糊性影响算法行政正面临着多重问责困境

()算法黑箱加剧行政决策的不透明性

透明度是促进问责的重要机制行政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实现政府问责的重要前提在算法行政中机器学习算法模型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模糊性导致设计和开发算法模型的技术专家难以对其输出结果作出解释和说明更不用说采购部署算法系统的行政机构以及那些受算法系统影响的潜在利益相关者算法技术正在将人类社会推入库克里克所言的微粒社会”。在这一社会形态中潜藏着一种透明与不透明共生的悖论状态亦即那些高度不透明的数字化机器正在创造着无法辩驳的透明这种悖论会使我们在面对机器学习算法时陷入一种独特的混乱之中:一方面算法决定我们的生活控制我们的行为关联我们存在的所有方面统治着影响着规训着我们另一方面我们无力地站在程序的对面因为我们不懂它们我们面对的是看不见的机器它们能看穿一切但自己却无法被看穿仿佛是神的存在一些学者甚至将机器学习算法比喻为神谕”。这种观点和做法的背后实则是一种盲目的技术崇拜唯科学主义观念作祟在这种观念影响之下甚至连社会科学家都披上了神父的神秘外衣具体到算法行政领域机器学习算法的高度复杂性为算法行政披上了神秘和科学的外衣产生所谓黑箱效应”。这在客观上为行政机构推脱责任提供了可能

行政机构正试图利用算法模型为其行政决定营造一种看似客观中立的表象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机构常会以行政决定是由算法系统自动生成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客观性为借口拒绝对行政决定的理由作出解释机器学习算法的模糊性和不透明性引发了算法行政的解释难题进而导致问责困境。“当一个人无法解释采取某一具体行动的原因时就很难确定问责制算法行为背后不透明的推理使得本就困难的软件责任问题复杂化。”例如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机构通过人工智能算法作出自动化决策之后在面对公民提出解释特定决定的生成逻辑和理由时拒绝作出合理的回应和解释而选择以特定决定是由后台算法系统自动生成的其决策过程具有高度的复杂性无从解释为由加以搪塞推诿客观而言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侵蚀了公众对算法决策的信任也削弱了数字政府建设的公信力

()商业秘密阻碍算法问责

当自动决策和商业秘密促进公共和私人的混合时将会产生透明度危机在这种情况下私营企业现在正扮演着过去由政府所扮演的角色但其却可以利用商业秘密法的原则将自己与政府运作所依据的问责制期望相隔绝。”回应性是实现问责的基本方式。“向某人应责意味着有义务去回应后者提出来的任何令人不愉快的问题往往是说明自己已经做了或未来准备做什么以及为什么这样做。”在算法行政场景中,“算法外包导致行政机构对民众回应性逐渐削弱具体而言在政府部门与供货商订立采购合同时供货商常会以所提供的设备和服务涉及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为由拒不公开算法代码拒绝对算法系统的运行规则参数作出说明和解释

正当的商业秘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诉诸商业秘密并不意味着其便当然受到保护。“商业秘密作为财产的概念是其设计本法律框架的基础这使得它几乎与考虑政府透明度的公共利益背道而驰。”很多商业机构所开发的算法系统实际上并未达到商业秘密保护标准但却在采购合同中提出过于宽泛的商业秘密保护要求而政府机构采购人员在审查和订立采购合同的过程中常因审查能力不足以及担心披露和解释算法决策将影响算法系统效果等主客观原因主动或被动地接受供货商提出的商业秘密保护要求。“如果机构在起草人工智能服务合同时不考虑透明度他们就有可能允许私人供应商提出过于宽泛的商业秘密保护要求不幸的是这种宽泛的声明被说得太多以至于成为保护算法的默认方式’。”正是借助商业秘密这张王牌供应商乃至政府机构得以豁免披露和解释那些对公众的基本权利产生重要影响的算法决策背后的理由可以说在算法行政中商业秘密已然成为横亘于公众与行政机构的一道屏障阻碍公众对算法行政进行问责并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算法行政问责陷入困境

()算法行政拒斥行政机构专业判断

立法机构之所以授予行政机构裁量权主要是因为行政机构在长期的行政执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专业知识然而算法行政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拒斥甚至替代了行政机构的专业判断且这种拒斥贯穿算法设计开发算法系统运行等阶段

在算法设计开发阶段算法模型的设计开发基本上由那些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商业机构主导作为技术需求方的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缺乏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难以参与算法开发设计活动这使得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专业知识难以借由参与开发活动而浸润人工智能算法系统之中然而行政机构所应用的算法模型涉及的一些关键指标参数的设定却离不开那些具有丰富经验的行政官员所提供的专业知识例如在污染物排放智能监测系统设计中对于在算法系统中将污染排放量设定在哪个阈值需要行政官员来参与设定换言之这些由商业机构开发的算法系统的参数阈值设定均离不开作为需求方的行政机构的深度参与在现实中行政机构对其所应用的算法系统知之甚少难以参与算法系统开发过程。“购买和使用这些系统的政府机构通常对这些系统设计与公共目标和价值观的契合程度没有任何参与甚至没有相关知识他们不知道系统对其试图预测的现象建模的方式训练数据的选择和管理或数据的使用。”在算法系统运行阶段行政机构采购的算法系统在执行任务时不使用明确的指令而是依靠模式和推理并以一种不透明的逻辑取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人类决策者这种逻辑与机构人员有限而理性的推理过程毫无相似之处而是由机器通过学习海量数据观察人类行为推导出模式不同于遵循因果推理逻辑思维的人类执法者算法自动决策的基础是建立在对海量数据的分析基础之上前者遵循因果律后者关注相关性在此过程中人类执法者直接参与算法决策过程的空间极为有限机器学习算法能够大幅提升执法效率并跟上私营部门快速交易的步伐然而机器学习算法系统可以有效地将人类从他们曾经发挥核心作用的某些决策过程中剔除出去由此可见算法决策的自动性和规模性带来的所谓精准客观和高效是以行政机构和行政官员让渡部分行政权力乃至摒弃专业判断为代价的其直接导致行政机构对技术公司的深度依赖最终引发算法决策对人类决策的侵蚀乃至替代

在数字生活世界里占主导地位的物品将是数字技术因为对控制它的人来说他不仅带来便利娱乐甚至财富它还会带来权力。”这种算法权力通常属于那些控制技术的人算法行政对行政机构工作人员和专业判断的拒斥既强化了商业机构对算法系统开发和运行的影响乃至控制也使得商业机构借由算法系统的开发设计而实质分享了行政权力虽然这种行政权力外溢分享并非行政机关和技术公司主观追求的目标但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同时,“对于监管机构而言其面临的挑战不仅在于他们如何了解自己的系统是怎么运作的尤其是如何通过学习自动更新还在于基于算法的决策如何能够被目标人群所接受以及为外部审查提供合理解释”。缺乏可解释性给寻求保留对政策控制权的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带来了挑战行政机构将越发依赖作为算法系统管理中介的计算机和数据处理专家这种权力分享在客观上导致公共权力的私有化”,模糊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界限也使得算法行政问责的难度陡增因为这些商业机构透过算法系统分享公权力却无须承担责任而行政机构因各种原因无法深度参与算法系统设计不了解系统运行规则难以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合理解释多以决策为算法系统自动生成为借口推脱责任人工智能算法驱动的行政自动化实践正面临着算法卸责这一不容忽视的问题

()算法行政褫夺公民参与决策和获得救济权利

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和获得救济的权利是行政问责的主要内容亦是确保行政机构应责的重要机制人工智能算法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让一些民众对数据民主产生了期待:“在数据民主中最终的政治权力将属于人民但一些政治决策将基于数据而非投票做出通过收集和综合大量的可用数据———对每个人的利益偏好和价值观给予同等考量———我们可以绘制出最清晰最完整的公共利益画像。”在那些支持数据民主的学者眼中,“数据民主将是一个真正的代议制比人类历史上其他所有民主模式都更具代表性”。但是从韦伯有关事实与价值分离的论断来看数据民主的问题在于数据只能够告诉我们事实情况是什么而无法告诉我们它应该是什么数据驱动的算法决策还受制于数据本身的质量和算法决策透明度等现实问题当我们对算法决策的基础和逻辑无从理解时这种所谓的数据民主能否称得上一种民主类型确实值得商榷诚如卡尔波卡斯在谈及数字化对传统民主政治影响时所言:“治理规制和执法的混杂化和数字化的结果———‘数字法律私有化力量自主的权力体系’———非常可能深刻动摇社会政治生活的基础。”现代政府治理的算法转型并未如同一些数据民主论者所憧憬和描绘的那般促使政府运行流程和公共治理实践走向开放而是存在技术行政化技术内卷化的倾向并由此引发了民众对算法控制所带来的数字极权的忧虑目前政府数字化转型实践呈现出较为严重的封闭性政府引入人工智能算法技术的决策封闭政府算法研发设计的过程对外封闭政府算法的生成和应用的全流程由政府和科技企业主导缺乏有效的公众参与

算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对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利构成深刻挑战和冲击一方面在算法行政场景中由于算法行政决策的自动性行政相对人常常只能得到算法系统自动输出结果且决定是在瞬间作出行政相对人往往难以如同在传统行政决策过程那般在决定正式作出之前参与行政决策提出申辩意见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其合理诉求往往缺乏有效的反馈渠道另一方面在面对由机器学习算法自动生成的结果时行政相对人对于诸如结果究竟是如何作出的在算法自动决策过程中究竟考虑了哪些具体因素究竟是基于何种理由作出等在传统行政决策场景中行政相对人均能得到回应在算法决策场景中却常常无从知晓难以得到合理解释和回应不得不承认在算法行政场景中公众参与行政过程的美好愿景正逐渐沦为一种幻象而经典的行政正当程序原则及其背后的参与价值逐渐受到侵蚀美国学者指出当政策被封闭的代码所笼罩时公众与政府行为者均无法影响政策并主张建立面向算法行政的技术性正当程序的构想以增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算法自动决策的参与和控制

在算法行政场景中行政相对人不仅被褫夺参与权其享有的获得救济的权利同样面临被悬置的风险算法系统远非科技公司所宣称的那样完美也并非行政机构所期望的那样客观中立而是充斥着偏见与歧视。“但自动化决策尤其是机器学习算法极易受程序员之前所作决策用户和/或社会偏见的影响从而生成歧视性结果。”例如美国政府机构启用的人脸识别系统由于无法准确辨别有色人种而被质疑存在种族歧视在算法社会中人们在享受算法自动决策带来的便利的同时正在经受着来自算法的侵害算法行政场景也概莫能外在福利行政中人们正在经受着来自算法系统的分类排斥和歧视在实践中不乏一些福利申请人因为个人数据出错或者是算法系统本身设计上的缺陷导致面临被系统锁定的困局最终被剥夺享受福利的资格美国学者弗吉尼亚·尤班克斯在考察美国的数字济贫院时评论道:“数字济贫院将行政权力集中在一小批精英手中其集中整合数据系统和数字监控设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控制程度这种分类穷人的自动化工具如果任其发展将造成严重的不平等。”然而在面对来自算法行政决策的侵害时行政相对人却难以获得有效救济行政相对人因不了解特定算法决策背后的规则和逻辑挑战和质疑算法决策将日益困难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难度也随之陡增科技公司和行政机构在面对来自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诉请时往往能够达成某种共谋”,将责任推脱给既不受程序员控制也不受行政机构干预的自动化算法系统法院在面对政府基于维护公共利益而使用算法自动系统作出决策时因高度专业性而常常表现出相当程度的尊让这意味着在算法行政场景中行政相对人寻求权利救济变得更为困难

综上在数字政府建设中由商业公司设计开发的算法系统得以广泛介入过去由行政官员掌控的公共行政领域此时政府机构与算法系统供应商角色正发生转换:前者从传统监管者转变为算法系统的购买者和受益者后者从技术供应商转变为行政过程参与者甚至主导者从行政法原理上审视算法行政实践可以发现其在发挥监测预测和驱动决策等功能的同时面临着问责困境如何走出困境形塑算法行政合法性已然成为现代政府需要深入思索的时代命题”。

算法行政问责合同规制进路的理论意涵与价值分析

面对数字时代公共行政算法治理转型导致的问责困境学者以制度建构为要旨从立法论进路列出诸多颇具建设性的制度方案这对于促进算法问责具有重要价值然而面对算法技术系统借助政府数字化浪潮对人类生活世界的大规模迅速介入除立法规制进路还亟须探索一种具有实践回应性能够灵活有效回应算法行政问责困境的应对方案目前政府所应用的算法系统多采购自商业机构有必要探索算法行政问责的合同规制进路缓解当前算法行政的问责困境

()算法问责合同规制进路的理论意涵

合同规制进路是在商业机构尤其是私营机构深度参与我国数字政府转型这一时代背景下提出的以回应算法行政的问责困境合同规制进路是公私合作治理背景下政府机构借助私法方式完成公共职能的重要方式相对于立法进路而言所谓算法行政问责合同规制进路是指借由政府采购合同这一载体作为算法系统采购者和应用者的行政机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缔结过程与算法系统供货商展开充分协商并订立相关条款借此对供货商课以一定的合同义务以实现算法行政问责的目的例如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要求供货商在开发和设计中承担算法披露解释评估等约定义务并为行政机构参与算法系统设计开发提供适当的参与机制为行政专业知识植入算法系统提供有效渠道进而达到增强算法行政问责的目标

第一,合同规制进路是一种事前规制方案与那种在算法系统应用过程中对其提出算法透明度等方面要求的事后规制不同合同规制进路在算法系统投入运行之前亦即在系统的政府采购阶段对算法透明度等提出要求是一种典型的事先规制方法这一方案的优势在于其不是等待算法系统采购运行并出现透明度公平性等后寻求解决方案而是坚持事前预防理念防患未然确保后续的算法系统运行更加安全高效

第二,合同规制进路是一种逐案交易的规制方案作为一种治理工具合同代表一种去中心化和分权化的治理机制在算法分布式问责制方案的建构中占据重要地位相对于立法所提供的一刀切的整体化算法行政问责方案合同规制进路遵循敏捷治理理念是一种面向个案的分散化规制方案其优势在于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耦合多元算法行政场景能够有效回应多样化应用场景中多元主体在算法系统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等方面的差异化需求

第三,合同规制进路是一种协商性的规制方案合同的本质是合意而合意达成依赖合同双方的协商尽管普通消费者在与供货商议价的过程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在很多情形下不得不同意由供货商主导的对其颇为不利的标准化合同但政府并非普通消费者作为最大的商品和服务买家政府具有强大的谈判议价能力合同规制进路具有两大优势:一方面作为消费者的政府能够借助竞争性磋商程序了解供应商对算法透明度和公平性要求的可接受程度另一方面在尊重供货商权利的同时在采购环境中能够签订具有更高算法透明度和公平性的合同且这种透明度和公平性可能比法律所要求的更高从而更好地实现算法行政问责的目标

()算法行政问责合同规制进路的价值分析

相较于呈现滞后性整体性的立法规制进路而言合同规制进路呈现出高度的回应性和灵活性在实现算法问责方面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第一,合同规制进路的回应性能够有效回应算法行政实践立法规制进路旨在通过建立完备的算法问责制度体系来实现算法问责客观而言立法程序复杂周期长耗时费力远非一朝一夕能够实现而且成文法固有的滞后性使其难以对快速更新迭代的数字技术作出及时有效回应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成文法在数字技术规制方面的功能例如近年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规章对算法自动化决策作出规范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遵循一体调整模式具体而言,«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项将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需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义务的情形之一同时该法以专节方式对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作出特别规定在体系解释上行政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利用算法模型进行个人信息处理的行为亦需要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义务客观而言,«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然将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但是相关内容却付之阙如这使«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一体调整模式在实践中难以有效适用于国家机关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这意味着,«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呈现高度象征性立法色彩同时该法更多侧重个人信息保护对算法尤其是算法行政决策缺乏足够关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出台的«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旨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中的算法推荐活动对算法行政决策缺乏系统规定

面对当前算法行政问责实践中存在的制度供给不足问题合同规制进路以其高度的回应性为算法问责提供了一种更加高效便捷的治理方案在当前政府算法外包的背景下通过对算法系统供货商课以算法责任是一种兼具操作性和适应性的规制进路作为采购方的行政机构无须等待立法行动便能够借助采购合同来协商约定旨在促进算法问责制的条款具体而言行政机构作为采购方能够通过采购合同这一载体灵活高效地与供货商协商约定算法开发设计和运行过程中的具体义务例如算法系统采购方可以通过要求供货商提供适当的公众访问算法设计和功能基本信息的途径来达到提升算法透明度增强算法问责制的目的

第二,合同规制进路的灵活性能够适应算法行政问责的现实需要面对繁复的公共行政场景各行政机构所采购的算法系统功能和特性各异且基于不同的应用场景人工智能算法系统在算法透明性可解释性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那种倡导一刀切的立法规制进路在具体落地实践中面临障碍立法者在寻求诸如算法等数字技术的立法规制方案时通常遵循原则性和回应性的立法理念为包括行政机构在内的数字技术多元治理主体的具体规制实践预留足够的规制空间当然这表明立法者试图在激励创新与保护人权之间达成一种反思性平衡

在现代行政国家中,“判断法律的价值的标准不是它是否具有融贯性而是它是否有效”。面对不断迭代更新且呈现高度复杂性的现代数字技术立法者需要更为高超的立法艺术克服笼罩在立法者心头的一味追求法律融贯性的立法原旨主义观念探索建立面向数字时代的反思型法模式相对于成文法而言合同工具最具价值的特性在于其灵活性简单性和可预测性相较于呈现高度整体性的立法规制进路而言合同规制进路呈现鲜明的灵活性作为一种软法治理工具合同工具体现了敏捷治理理念和逻辑既能够对持续迭代的算法系统作出及时回应又能够快速适应算法行政场景的变化从而避免立法规制进路在算法行政问责方面的一刀切制度安排契合算法治理场景主义的规制风格有效回应算法行政多元化场景的需求

第三,合同规制进路能够促进算法问责制度构建及其合规实践在行政民营化背景下作为私法工具的合同日益被视为实现社会目标的重要工具。“社会采购旨在确保政府承包商不会歧视违反劳动法损害环境或以其他方式从事不良商业行为。”在算法决策的场景中合同工具是勾连整体性算法问责制度体系与个别化算法问责实践的重要纽带在一定程度上合同工具可以被视作得到合同各方同意的私人立法”,发挥填补立法空白的作用。“通过在合同基础上制定法律’,合同各方能够明确各自的责任制定标准并选择在哪里以及如何应用规则尽管有所限制。”一方面该规制进路是在立法层面尚未对算法行政问责制度作出体系化制度建构的前提下行政机构与供货商针对算法系统应用所采取的一种颇具自我规制意味的算法问责方案。“合同行为的第三个规范性框架是由包含在合同中的自我规制所提供的标准组成的这个参照框架指引行为契合于由任何正式的文件明示的协议和公认的惯常标准所确立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一种个别化和分权化的问责方案合同规制进路能够为未来建立算法问责制度体系积累可资借鉴的经验另一方面算法规制立法所确立的算法行政问责制度的最终落地依赖作为行政机构通过一个个算法系统政府采购合同具体条款的协商来加以实践和落实这也是算法合规实践的重要意蕴

第四,合同规制进路的协商性有利于实现算法系统应用者与开发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算法系统具有高度的复杂性这为算法开发者规避和转嫁风险谋取利益创造了便利条件而算法应用者因对算法系统缺乏足够的知识和信息而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合同能够在保密与披露之间保持平衡。”合同工具常被用于保护商业秘密和禁止披露而通过合同条款的精细设计也能够促成合理的透明度对于算法应用者而言机器学习算法系统中往往潜藏着歧视和错误算法应用者因此面临着司法诉讼风险合同规制进路有助于减少算法采购者和应用者的风险作为算法应用者的行政机构能够借助政府采购合同要求算法开发者披露算法系统的功能和部分参数以增强算法系统的透明度促进算法问责对于算法系统开发设计者而言行政机构通过在政府采购合同条款中对供货商提出适当的问责要求能够有效促进商业机构不断优化算法系统提高性能由此合同规制进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算法系统开发者与应用者之间的失衡状态

政府和提供服务的私人组织之间的合同本身可以作为促进公法价值观的工具合同条款能够规定规范并以激励承包商实施这些规范的方式构建合同关系在数字技术席卷政府治理的时代背景下合同规制进路为缓解算法问责困境提供了一条更具灵活性且能够立即付诸实施的可行方案。“政府机构和第三方供应商之间的合同为确保人工智能工具的负责任设计和使用的总体责任提供了重要工具。”各行政机构应当有效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向公众保证政府负责任地采购并应用算法工具

算法行政问责合同规制进路的具体展开

在明确算法行政问责合同规制进路的功能之后仍需进一步明晰其应遵循的总体原则和重点任务指导行政机构透过政府采购合同将算法透明度公正性和隐私保护等具体价值目标植入其中具体而言宜从总体原则重点内容和组织保障三个维度探索建构渐进的算法行政问责合同规制方案进而达到算法行政问责的目标

()确立以风险为基础的采购原则

一方面相较于传统的技术服务而言数字技术服务的履职合规风险和安全运行风险高得多以人工智能算法系统为例人工智能算法系统的潜在风险包括算法歧视数据泄露和隐私风险等诸风险类型另一方面现代社会行政治理任务繁复导致算法行政实践呈现出高度的场景化特征且在不同的应用场景下风险性质规模和程度迥异因此算法行政问责宜充分考虑算法系统的应用场景风险规模和强度具体到行政机构的算法系统采购实践应当遵循以风险为基础的采购原则将风险治理理念贯穿人工智能算法系统采购实践的全过程首先算法系统采购应当将公共利益贯穿采购决策过程并以社会价值为指引考虑人工智能算法系统对人类和社会经济的影响和收益应充分考虑采购的相称性根据算法系统具体的应用场景和潜在的风险性质规模强度来拟定算法采购合同并将风险评估贯穿整个算法系统采购的全过程特别是在算法系统采购初始阶段有必要进行算法系统风险影响的预评估这对于后续算法系统采购至关重要其次在风险评估内容方面要着重考虑和评估算法系统采购在数据质量数据安全应用领域社会经济效应以及对机构和个人财政等方面的影响在综合考虑风险和收益等方面因素达成合理的政府采购协议

()以促进算法问责为采购协商重点

算法行政问责意味着政府需要向公众证明其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应用的算法工具是精心设计和公平的而算法透明度在实现算法行政问责中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商业秘密主张的滥用已经成为实现适当算法透明的重要障碍并从根本上制约公共利益的实现目前行政机构所部署应用的算法系统多采购自第三方机构且后者常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披露算法系统导致行政机构在算法行政中陷入问责困境鉴于此在算法系统采购中行政机构宜充分利用其作为买方的优势地位以促进算法问责为重点通过充分的条款协商对供货商课以适当的算法披露和管理义务驱散笼罩在算法系统中的商业秘密迷雾达到借由合同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

第一,将促进算法问责作为筛选竞标供货商的重要条件传统政府采购更多关注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价格并将其作为筛选供货商的重要条件鉴于人工智能算法系统的特殊性行政机构在算法系统的政府采购中除考虑价格因素还应当将增强算法透明度和公平性促进算法问责的能力作为筛选供货商的重要条件这与现代社会所倡导的可持续性政府采购理念相契合可持续性政府采购是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首脑峰会于2002年提出的概念即公共部门在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时应在全生命周期内综合考虑采购活动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并通过设置支持自主创新劳工保护节能环保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的评价标准发挥公共采购的引导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算法系统采购同样应遵循这一理念并立足算法系统应用实践存在的算法歧视算法黑箱等突出问题将算法问责的实现能力和程度作为选择供货商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二,课以供货商适当的算法披露义务在算法系统采购中科技公司所声称的商业秘密保护许多并未满足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标准因此在人工智能算法系统的采购合同协商谈判中采购官员在提出对算法系统透明度要求的基础上可以对供货商所提出的所谓商业秘密主张提出质疑双方围绕商业秘密算法透明之间冲突的充分协商既能够使潜在的供货商了解政府机构借由算法透明度回应公众问责的现实需求也能够让政府机构理解作为潜在供货商的科技公司的正当商业秘密诉求并借此挤掉后者在算法系统采购中所主张商业秘密水分”。作为采购方的行政机构可以通过在政府采购协议中要求参与竞标的供货商部分放弃其所谓的商业秘密主张并要求其履行适当的算法披露义务具体而言在算法系统采购合同中行政机构作为采购方可以根据应用需求要求其履行以下披露义务:(1)披露算法系统的目标和功能;(2)提供有关其算法模型构建方法的信息包括选择变量构建样本和验证模型等;(3)提供用于其算法模型构建的训练数据以提高算法的透明度

第三,课以供货商适当的算法系统开发管理义务机器学习算法系统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自动性且处于动态迭代更新之中。“由于算法的性质以及法律何商业地位它们是不透明的因此很难想象如何对其问责如果建立架构决定信息功能和设置因果关系的代码无法被检查和评估其目标那么信任就很难实现。”因此为确保政府采购的算法系统是精心设计且负责任的采购方宜在采购合同中与供货商约定有关算法系统开发和持续管理方面的义务并辅以适当监督机制确保供货商严格履行约定义务一方面可以通过协议要求供货商在算法系统设计开发阶段除其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还应遵守相关国际行业组织发布的人工智能技术标准借此迫使供货商澄清乃至放弃对特定算法系统的商业秘密保护另一方面在部署运行阶段可以要求供货商承担加强算法系统管理持续履行算法影响评估和审计义务对其提供的算法系统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影响评估和审计并持续为算法系统提供运维服务同时行政机构可以要求后者向公众披露其影响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以首席数据官制度为基础建立专业采购小组

政府并不能通过缔结那些设计用于提供所需的服务水平的合同而在提供服务方面逃避对公众的政治责任为了对公众的需要保持灵敏的反应政府试图在它们的合同中既获得对将要履行的任务进行界定时的灵活性又获得自由裁量权以监督和指示外包承包人的履行。”针对当前行政机构利用合同机制让市场主体参与政府的算法治理转型实践所面临知识赤字和监督乏力的问题应加强对算法系统政府采购行为的保障和监督

首先以政府首席数据官为基础建立算法系统专业采购小组为算法系统采购乃至数字政府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当前广东江苏上海等地先后设立了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作为应对公共治理数字化转型的重要组织改革举措政府首席数据官在统筹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建议以首席数据官为基础在政府机构内部设立一个相对独立的人工智能算法系统采购小组专门负责采购人工智能算法系统工作其中首席数据官的一项重要职责是负责本部门的数字设备采购由于采购既涉及数字设备的性能又涉及公共资金使用因此该采购组织在人员构成上应兼具专业性和民主性一方面要有效整合行政系统内部专业能力并有针对性地吸收计算机人工智能行政管理和法学等相关领域的外部专家充分发挥其在人工智能算法系统采购乃至算法系统研发中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合理吸纳少量公众作为小组成员以发挥其监督作用

其次建立算法系统采购监督制度政府算法系统采购和应用直接关系到公民权益保障和公共资金使用因此应加强对人工智能算法系统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应通过政府采购网和政府官网向社会披露所采购人工智能算法系统的目的名称数量以及拟部署的应用场景并说明采购特定算法系统的必要性以接受公众监督

结语

政府是人类创造的最重要且引以为傲的组织体虽然几经变迁但是其之于人类而言依然举足轻重当前以机器学习算法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正在对政府内部运行和外部治理实践产生深刻影响乃至结构性重塑既打破了横亘于政府内部各行政机关的藩篱也打破了政府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界限形成全新的数字治理生态在人工智能算法等数字技术的加持下传统面向工业社会的街头官僚制正在向数字社会的算法官僚制转型相应地旨在控制街头官僚制的传统行政法规范体系也正在发生变革控制以数字技术为支撑的算法官僚制目前国家数字能力建设呈现出社会灵活性主要通过平台型企业的委托治理以及激发社会大众的数字参与来实现数字领域的治理目标因此也面临委托治理的危机”。算法行政问责难题正是这一委托治理难题的集中体现合同规制进路契合了现代软法治理理念在传统立法论的硬法治理思路之外为算法行政问责提供了一个颇为高效且能够立即付诸实践的补充性的软法治理方案也是缓解和克服当前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面临的双化失衡弱势叠加问题的可行对策相信随着我国算法治理领域立法的加速推进并辅之以具有高度灵活性的合同规制进路软硬并重多措并举算法行政问责困境能够逐渐得到有效缓解最终重塑算法行政法性

END

为微信推送方便,本文参考文献省略,引用请参考原文。
载于《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3期
原文编辑:徐福来
微信编辑:胡婷
校对审核:肖教燎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微信号ncdxxbskb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

全国高校精品社科期刊

华东地区优秀期刊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是由南昌大学主办的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综合性学术刊物,1963年创刊,以“中国气派、国际视野、专精特新、服务大局”为办刊理念,坚持繁荣学术研究、办好高品质学术期刊。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