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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智能算法、大数据、机器学习、知识图谱等数字技术的迭代升级推动社会治理数字化朝着纵深方向发展。社会治理数字化是“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主要渠道。在实践中,各级政府在数字技术的赋能下,通过搭建“一网通办”“智慧城市”“智慧平台”“政务App”等数字政务平台,让人民群众公平地享受到多元化和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实现了社会治理的数字化发展,大幅提升了社会治理效能。因此可以说,社会治理数字化发展的目标是通过数字技术的赋能提升多元参与主体的治理能力,建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共价值。
社会治理数字化的有效展开,目标指向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善。尽管已有研究已经关注到社会治理数字化的伦理问题,对社会治理数字化过程中的公平正义、责任伦理、决策伦理、隐私伦理等伦理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但是作为社会治理数字化的主导者,治理主体及其之间的伦理关系较少受到关注。在现实中,只有各参与主体就切身利益达成共识,形成规范有效的伦理关系,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技术的工具理性与主体的价值理性,提升治理的效能。因此,从主体之间关系的视角出发,对社会治理数字化进程中的主体伦理关系进行审视,尽早解决其中存在的伦理冲突,显得尤为重要。
一、社会治理数字化的多元主体和伦理追求
社会治理数字化的展开使得数字技术企业和数字技术生成的智能体成为新的治理主体,影响社会治理数字化的进程。新的社会治理主体的出现需要进一步明确其伦理追求,为社会治理数字化的发展确定价值方向。
(一)社会治理数字化的多元主体
社会治理数字化就是“以数字化助推城乡发展和治理模式创新,全面提高运行效率和宜居度”。也就是说,社会治理数字化是在各级政府的主导下,在社会组织和公众的积极参与下,将数字技术应用到解决社会具体问题的各个场景当中,对治理资源进行优化调配,对社会治理过程进行流程再造,进而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新型治理形态。
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是社会治理数字化的主导者。就当前社会治理数字化的实践而言,治理数据库和数字平台的建设,以及“一网通办”“智慧城市”等数字政务平台的搭建,主要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政府通过政策支持、资源调配、政府决策、引入外部力量等多种方式,建成普惠的、具有公共价值属性的各类数字载体和平台,为公众提供智能化的公共服务。政府在社会治理数字化进程中作用的发挥主要依靠其工作人员来实施和完成。
公众是社会治理数字化的重要参与者。一方面,政府通过数字技术收集公众的需求,生成治理方案和治理行为,公众以“被动”的方式参与社会治理;另一方面,政府搭建的各类数字政务平台畅通了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互动渠道,公众通过多种数字平台表达诉求、提出建议,成为治理决策和治理行为的重要参与者。
数字技术企业和智能体是社会治理数字化的新的参与主体。政府在建设治理数据库和数字政务平台时,受到自身技术力量的限制,需要借助行业公司进行技术支持和平台搭建。在平台维护、治理决策和治理行为等过程中,政府仍然需要数字技术企业参与其中,这就意味着数字技术企业成为社会治理数字化的参与主体。在数字政务平台作出治理决策、开展治理行为的过程中,并不是由政府工作人员主导进行的,而是由平台背后的数字技术和智能算法等根据既定的程序逻辑自动进行的。这就意味着社会治理数字化过程中的“智能体”具有一定的决策行为权,成为社会治理的参与主体。
(二)社会治理数字化的主体伦理追求
社会治理数字化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发挥数字技术的工具价值,追求公平、正义和善等伦理价值。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数字技术助推社会治理主体之间形成地位平等、能力均衡、情感融洽、责任明晰的伦理关系,以形成数字技术的工具理性与治理主体的价值理性有机融合的新型治理形态。
1.治理主体的地位平等
平等是“通过把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结合起来而达到的”。“既然社会制度构成人们活动的背景,那么其正当性首先应该体现为要求公平”。对于社会治理主体而言,无论是传统的治理主体,还是新生的治理主体;其地位的平等不仅能使各主体的利益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得到体现,还能激发治理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解决社会问题。也就是说,在社会治理数字化展开的过程中,各主体之间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各主体具有平等参与治理的权力,进而才能追求社会治理的“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2.治理主体的能力提升
社会治理数字化的展开,目标是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数字技术“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作为人的大脑和手脚的延伸的数字技术,可以提升人们对世界的认识能力和改造能力;具体到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则表现为社会治理效率的提升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等。如数字技术支撑下的数字政务平台,可以无差别地为所有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这不仅需要数字技术的支撑,还需要社会治理主体对数字技术的理念和逻辑具有清晰的认知,在治理实践中能够把握数字政务平台的运行逻辑和发展方向等。也就是说,治理主体的能力需要在社会治理数字化进程中不断提升,以适应新的社会条件对其能力的新要求。
3.治理主体的情感融洽
情感融洽是社会治理主体之间开展治理协商、进行治理互动的润滑剂。“基层治理的第一要义便是培育社区社会资本、创造居民情感归属。”这里所说的创造居民情感归属就是要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情感的重要作用,通过拉近治理主体之间的情感距离、创造富有情感的空间氛围、开展多元情感疏导交流等,增加社会治理的基础性资源。在社会治理数字化展开时,由于数字技术用机械化逻辑对治理过程和治理机制的进一步强化,使得治理主体之间的情感融洽显得尤为重要。这是因为治理主体之间情感融洽不仅能够纾解数字技术给社会治理带来的刚性和机械性,也能够通过多元主体的情感互动,创造公共价值,凝聚社会向心力。
4.治理主体的责任明晰
社会治理数字化本质上是一种运用数字技术推进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化治理形态。实现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共建共治共享需要明确治理主体在治理过程中的责任归属。社会治理的目标是追求公平、正义和善。这就要求社会治理的多元参与主体在进行社会治理时既考虑自身利益(如企业参与主体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量),又关注治理的公共属性。此外,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数字技术的不透明性和智能体的参与都需要明确参与主体的责任,以防止社会治理过程中责任归属不清引发社会风险。
二、社会治理数字化中的主体伦理冲突
社会治理数字化进程中追求各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情感融洽和责任明晰等,根本上是为了实现社会治理的公平、正义和善。然而,数字技术在应用于社会治理实践时,一般“只关心‘怎么办’的理论,却很少去思考‘结果会怎样’”。这就造成技术应用只追求效率,彰显其工具性价值,进一步扩张政府、数字技术企业、智能体等治理主体的权力,弱化社会公众在数字化治理进程中的作用,造成社会治理数字化过程“把现实同一切内在的目的分割开来,从而把真与善、科学与伦理分割开来”,引发治理主体之间的伦理冲突。
(一)数据垄断与治理主体地位平等之间的伦理冲突
治理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是社会治理数字化的伦理追求。社会治理数字化的展开,目的是通过数字技术的赋能,缩小甚至抹平传统治理过程中各参与主体之间的“信息差”。如传统社会治理中的信息主要掌握在政府手里,公众很难了解到治理信息,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成为“善治”的重要途径。然而,在“数据就是权力”的时代,政府和数字技术企业对数据信息的垄断会进一步扩大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信息差”,造成数据垄断与治理主体地位平等之间的伦理冲突。
在社会治理数字化的进程中,政府和数字技术企业垄断了治理数据信息。一方面,政府在数字技术企业的支持下制定数据信息标准,通过构建数据库和数据中心,按照“自己的标准”对治理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处理;另一方面,数据信息的使用规则、使用权限掌握在政府和数字技术企业手中,公众很难参与治理数据信息的处理。尽管国家规定“要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但是在具体的治理实践中,公众难以真正对治理数据信息产生实质性的占有。相反,在数字技术的支持下,“各种机构、企业和政府都能了解甚至操控过去我以为没有外人可以进入的内心世界”。因此,在社会治理数字化过程中,政府和数字技术企业凭借对数据的垄断,拥有“数据霸权”,能够根据自己的需要或者利益对公众施加影响。而公众在“数据霸权”面前更加渺小,致使各参与主体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地位更加不平等,不利于社会治理数字化的有效开展。
(二)技术依赖与治理主体能力提升之间的伦理冲突
社会治理数字化是治理主体运用数字技术开展治理的过程;也就是说,治理主体在数字技术的赋能下,提升自身的治理能力,推动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发展。社会治理主体的能力提升是社会治理数字化的重要伦理目标。在治理实践中,运用技术决策被认为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当代公共决策日益明显地走上了技术替代政治的发展方向。”在社会治理数字化过程中之所以依赖技术决策,是因为“人们倾向于相信没有情感羁绊的数字技术的中立性远超人类”。在现实中,技术决策以其能处理大量复杂的数据信息、能客观智能地得出结论等优势推动了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发展。但是,由于在治理过程中过于强调数字技术的作用,造成治理主体对技术的依赖,未能真正提升主体的治理能力。
一方面,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靠数字治理平台提供治理决策和治理行为,自身的治理能力会不升反降。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认为数字技术可以处理一切,对社会治理中危机事件的判断力和敏锐性会因依赖数字治理平台,不亲自处理和思考而逐渐丧失。另一方面,数字技术“可以借助数字监视读懂并且控制人们的思想”,使得公众在社会治理数字化进程中逐渐被数字技术所控制,丧失参与社会治理的自主性和主动性。因此,在社会治理数字化的进程中,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和公众都会因依赖数字技术逐渐丧失而不是提升自身的治理能力。相反,因为政府和公众对数字技术的依赖,使得数字技术企业和智能体成为决定治理效能的不确定因素。这显然与数字技术引入社会治理的伦理目标是相悖的,也不利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发展。
(三)机械逻辑与治理主体情感融洽之间的伦理冲突
社会治理数字化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使用数字技术增进治理主体对社区和城市的情感归属,形成治理主体之间情感融洽的治理局面。在实践中,数字技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进治理主体之间的情感。如算法对人们情感极性和强度的计算,可以反映人们在空间中的文化服务感知,进而通过符合公众情感需求的公共服务供给增进治理主体之间的情感。但是从深层次来看,数字技术运用机械逻辑对治理流程的重塑,使治理主体之间只能依据机械逻辑和规范程序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造成了情感疏离的伦理冲突。
由数字技术搭建的治理决策平台和数字政务平台在进行治理决策与服务供给时,其流程具有不可逆性和不可抗拒性等特点。如在医院的数字辅助医疗决策过程中,“医生的决策建立在辅助决策系统提供的信息之上,在某种程度上是被建构的而非完全自主的”;也就是说,医生只能从数字辅助决策系统中选一种治疗方案,而不是与数字决策系统一起建构一种治疗方案。同样,在社会治理数字化进程中,很多情况下治理主体只能从数字政务平台提供的诸多方案中选一种治理方案,而不是参与治理方案或决策的建构。这就会导致数字治理给人一种冷冰冰、不近人情的感觉。从治理决策者的角度来看,机器决策虽然省了事和力;但是由于决策者与公众缺乏有效的沟通,因此决策者与公众难以建立深厚的情感,也难以对决策方案形成共识。从公众的角度来看,接受机器决策和机器服务固然能够避免政府工作人员的“寻租”,服务的流程也更加规范;但是因为流程的刚性和不可逆性,所以公众没有机会与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情感上的沟通交流,难以对政府及数字政务平台产生亲近感。因此,社会治理数字化“较多地强调刚性的命令和服从”,即数字技术的机械逻辑对治理流程的重塑破坏了原本密切的干群关系,造成了治理主体之间的情感冷漠。
(四)责任模糊与治理主体责任明晰之间的伦理冲突
社会治理数字化的展开进一步模糊了治理过程中各主体的责任。这与数字治理所要求的治理主体之间的责任明晰是相悖的,造成了责任归属上的伦理冲突。在社会治理数字化进程中,责任归属的模糊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数字技术开发过程中的责任模糊。在社会治理中所需的数字技术的开发是由政府提出要求、企业根据要求开发出来的,这就会造成在应用过程中出现责任划定时政府与企业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二是数字技术应用过程中的责任模糊。在社会治理数字化进程中,数字技术在进行治理决策时主要依靠算法进行决策。然而,算法的计算过程是由程序员给定的,“即使算法设计者可能也无法准确解释其原理”,即算法黑箱现象。这就会造成由数字技术给出的治理决策没有办法判断责任归属。除此之外,智能体的日益进化使自身具备一定的自主意识,能够进行治理决策,而他们的主体地位尚未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其承担的责任也是模糊的。三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模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社会治理时,为了不承担责任,把所有的治理责任都推到数字技术上,造成数字化治理过程中的责任模糊。
社会治理数字化进程中的责任模糊会造成治理效率低下和治理效果不佳等问题。这是因为社会治理数字化的发展,目标就是通过数字技术的赋能,理清楚社会治理进程中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归属,让各参与主体明确自身在社会治理进程中的责任定位,以利于他们发挥各自的主体功能,共同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发展。然而,数字技术在助力治理主体凸显自身的主体性地位(如数字技术对企业的赋权使其在社会治理数字化进程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能够影响治理进程)时,就像一把双刃剑,造成部分治理主体可以规避自身的责任,反而不利于社会治理数字化的发展。
三、社会治理数字化中主体伦理冲突的归因
社会治理数字化进程中之所以会出现主体之间的伦理冲突,主要是由三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从技术角度来看,数字技术应用的负面效应造成了治理主体之间的伦理冲突;从主体角度来看,主体自身不够完善造成了治理主体之间的伦理冲突;从社会角度来看,社会适应性滞后造成了治理主体之间的伦理冲突。
(一)技术的负面效应造成了伦理冲突
技术固然可以推动人类社会进步,但是技术应用带来的分工使“个人也必然被当作‘物’,而不是人来对待,成为最大限度谋求利润的工具”。在社会治理数字化进程中,数字技术一方面解构了部分治理主体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强化了部分治理主体的权力,这种自相矛盾的负面效应造成了治理主体之间的伦理冲突。
首先,数字技术对部分治理主体自主性的解构造成伦理冲突。自主性是心理学上描述“自知、自性、自我人格”等的专有名词,即马克思所说的人的“主体方面”、完善人格的形成和发展等。数字技术的应用解构了部分治理主体的自我意识和自主性。如数字技术可以替代人进行数据信息的存储,人们不再需要背诵记忆知识信息。这样的后果是人们的大脑因缺乏必要的知识、数据和信息,就像资本一样“只要一瞬间不劳动便失去自己的利息,从而也失去自己的生存条件”。人们大脑的思考和决策被数字技术所替代,人类逐渐变得迟钝麻木,失去了思考、判断和选择的能力。因此,个体不再是马克思所说的“现实的个人”的个体,而成为“技术个体”,只能遵循技术逻辑执行命令,而无法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甚至是人类最原始的欲望,也会因“技术个体”造成“欲望的崩塌”。数字技术应用造成人们自主性的丧失,体现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即为部分治理主体无法提升治理能力、无法进行有效的治理决策、无法构建情感融洽的主体之间关系等。
其次,数字技术对部分治理主体权力的强化造成伦理冲突。社会治理数字化的发展进一步强化了政府、企业和智能体的权力,使其在治理过程中成为无法撼动的权力主体。对于政府而言,在数据就是权力的时代,政府掌握的海量数据信息可以让政府拥有强大的权力,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而不是公众的意愿进行治理。如数字政务平台推送给公众的信息,在很多时候是政府的单方面行为而非公众的真正需求。对于为政府提供技术支撑的企业而言,社会治理数字化使这部分企业的权力得以扩张,在某些领域可以取代政府作出治理决策、做出治理行为。智能体的形成和权力扩张使社会治理数字化所追求的“共治”难以真正实现。智能体的自动化治理决策替代了治理主体之间共同参与商议的决策,且在这一决策过程中,因为智能体决策的逻辑不可逆性,其他治理主体很难推翻或者修订治理决策。数字技术对政府、企业和智能体权力的强化使得公众在社会治理数字化过程中的地位进一步弱化。这就会造成治理主体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加剧公众与政府、智能体之间情感的冷漠等伦理冲突。
(二)主体的不够完善造成了伦理冲突
社会治理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主体伦理冲突,部分是由治理主体自身不成熟不完善造成的。社会治理数字化的展开需要治理主体形成与新技术、新应用相适应的结构或能力;若未能及时形成,则会造成治理主体之间的伦理冲突。
首先,政府的机构、流程和业务转型不彻底造成主体之间的伦理冲突。从根本上来看,当前政府的结构职能是以条块关系为逻辑构建起来的。条块关系的优势在于,在政府的运作过程中,“中央定了措施,各地各部门就要坚决执行”。这种政府结构职能的逻辑在社会治理数字化进程中需要进一步优化改进。应“以平台化为核心的数字化协同治理逻辑”,“对政府组织结构进行优化,对政务流程进行再造”,最大限度地发挥数字技术的功能,为公众服务。从当前我国数字政府建设的实践来看,虽然中央要求“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的政府运行新形态”,但是在实践中采取了折中的道路,既保留了条块的结构,又采用了数字技术赋能的方式进行治理。这样选择的后果是,各部门囿于自身的部门利益和权力,利用数字技术追求部门权力扩张、推卸部门责任、没有提升部门治理能力的动力等,造成了治理主体之间的伦理冲突。
其次,个体的不作为和意识能力欠缺产生主体之间的伦理冲突。社会治理数字化的展开,理想的状态是治理主体运用数字技术提升治理效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便捷和高质量的服务。然而,数字技术逐渐主导数字决策和治理行为,导致治理主体的不作为或者能力被削弱。如浙江绍兴仅民生领域的数字政务平台就有“云帮办”“农宅智码”等7个。这么多数字平台或者App的开发,在某种程度上表明政府工作人员借助数字平台的不作为。国务院2023年在对各地政务新媒体应用的检查中发现存在信息更新慢和内容整合能力差等问题,表明政府工作人员的不作为和能力低下无法发挥政务新媒体的作用。上述情况的不断出现势必会造成治理主体之间的伦理冲突。
最后,企业和智能体的角色定位不明确产生主体之间的伦理冲突。在社会治理数字化的进程中产生了企业、智能体的利益追求与治理的公共价值追求之间的张力。一方面,企业和智能体的发展是以市场逻辑为基本原则的,也就是说,其目标是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企业和智能体在社会治理数字化的发展过程中,承担了一定的公共价值创造功能,这就要求企业和智能体在具体的治理事务中不能完全按照市场逻辑展开。而企业和智能体的角色定位不明确,很难在上述两种角色中间顺利切换,就会产生企业、智能体与政府、公众之间的伦理冲突。
(三)社会适应性滞后造成了伦理冲突
作为社会治理数字化形成和展开的场域,社会的意识和规范等软环境能否适应数字治理的有效开展,是社会治理数字化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然而,由于社会适应性的滞后,使得社会不能为数字治理提供有效的支持,造成了治理主体之间的伦理冲突。
首先,社会意识形成的滞后造成治理主体之间的伦理冲突。数字技术的应用“旨在构建适合数字社会形态发展规律的生产关系”,以形成能够最大限度地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社会意识。现实却并非如此。一方面,数字技术用自身的刚性影响社会、“格式化”人们的思想观念,把机械逻辑、效率至上和利益至上等观念强势嵌入社会意识当中;另一方面,社会尚未根据数字技术时代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分工方式构建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意识,以满足人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精神需求。在这样的情况下,当前的社会意识显得刚性有余而柔性不足,无法化解数字技术应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在数字技术深刻改变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生产关系的同时,急需要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意识,重新界定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技术之间的关系。在社会治理数字化进程中之所以会出现治理主体对技术的依赖、治理主体之间的情感冷漠等伦理冲突现象,正是因为当前的社会意识相较于“加速社会”的发展还比较滞后,未能形成与数字时代、数字治理相适应的社会意识。
其次,社会规范建设的滞后造成治理主体之间的伦理冲突。“一旦生产力发生了革命”,“生产关系也就会发生革命”。但是,就当前现实来看,虽然数字技术发展迅速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社会尚未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规范体系。从制度规范上来看,虽然国家通过一系列立法和司法实践规范数字技术的应用,为社会治理数字化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持,但是在现实中仍有一些领域亟待法律制度的完善。如对居民数据信息的使用,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但在实践中,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在对居民数据信息使用时,仍然处于强势地位,过度使用和滥用的情况比较突出。从伦理规范上来看,关于数字技术开发应用的伦理规范、关于社会治理数字化的伦理规范等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无论是政府还是行业企业,都制定了相关的伦理规范文件,用以规范数字技术的开发和实践应用。但在实践中,这些伦理规范对现实的实际影响还比较小。数据垄断和责任模糊等主体之间伦理冲突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制度规范建设的滞后、制度规范在实践中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造成的。
四、社会治理数字化中主体伦理冲突的调适
调适社会治理数字化中的主体伦理冲突,关键要从权力、能力、关系和制度四个维度着手,通过平衡治理主体之间的数字权力追求地位平等、均衡治理主体之间的数字能力追求能力提升、重构治理主体之间的数字关系追求情感融洽、完善主体之间的数字规范明确责任归属,再造治理主体之间的伦理关系,推动社会治理数字化的有效开展,为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和善提供可能。
(一)以数字技术革新推动治理主体之间数字权力平等
首先,以新技术应用向公众赋权,推动治理主体之间数字权力平等。社会治理数字化产生主体伦理冲突,部分是由数字技术应用产生的治理主体之间数字权力不平等造成的。因此需要革新数字技术,开发能有效识别不同文化背景、不同价值背景的数据信息的智能技术。只有数字技术对社会价值和社会文化的有效识别,才能克服自身的机械逻辑和对政府权力的强化等负面作用,进而向公众赋权,使治理主体之间的数字权力渐趋平等,保障广泛的、高质量的、多样化的公众参与。如人工智能领域已经着手开展数字技术的“价值对齐”问题研究,以期通过数字技术的价值对齐实现治理主体的权力对齐。
其次,以新技术监管主体的权力运行,推动治理主体之间数字权力平等。对于数字技术企业和智能体等治理主体而言,它们拥有超级智能,在社会治理中能够超越政府和公众的智慧,单靠人类监督它们的运行是不现实的。这就需要开发出用于监管数字技术企业和智能体的新技术,以新技术监管企业主体和智能体的权力运行,充分发挥新技术的工具价值为社会治理赋能。此外,要通过新技术监管政府权力的运行。政府运用数字技术不断强化自身的权力造成主体之间的伦理冲突,可以通过研发新的数字技术,监督政府的权力集中行为,使用技术进行分权,从而使治理主体之间的数字权力渐趋平等。
(二)以主体能力提升推动治理主体之间数字能力均衡
首先,提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数字运用能力。从政府的角度来看,社会治理数字化发展要求政府“从根本上对内部机构进行重塑,改变过去科层制的政府机构形式”;也就是说,政府要通过机构重塑和流程重构的方式,进一步激发数字技术和数字资源的治理价值,实现自身数字运用能力的提升。从政府工作人员的角度来看,政府工作人员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数字素养和数字意识,运用数字技术和数字资源提升社会治理质量,而不是简单地上马各种数字平台来替代社会治理工作。
其次,提升公众的数字素养和数字能力。公众的数字素养和数字能力决定了其参与数字时代社会治理的深度和广度,也决定了其能否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和智能体进行监督。因此,要加快数字技术的普及工作,让公众尽快掌握数字技术的内在机理、运行逻辑和实施后果等,不断提升数字素养和数字能力,了解社会治理数字化的运行逻辑,进而对政府数字平台和企业数字技术运用等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此外,要培养公众的数字信息保护意识和数字批判意识,从而支撑社会治理数字化的高质量开展。
最后,提升数字技术企业和智能体的治理能力。通过社会宣传和教育等途径,强化数字技术企业的社会责任,引导数字技术企业为社会治理提供更为符合需要的技术。对于智能体而言,可以通过价值敏感性设计和道德嵌入式架构,把社会治理中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融入智能体的技术开发和平台搭建过程,使智能体按照社会公平、正义和善等伦理价值做出相应的治理行为。
(三)以伦理关系再造推动治理主体之间数字关系良好
首先,构建以人为主的人机关系。一方面,要明确社会治理数字化过程中人的主导性。要以人类的意志和人类的主观能动性为基点展开治理工作。社会治理主要是解决人的幸福生活问题,解决的起点也应该是人类本身。另一方面,要明确数字技术的辅助作用。如“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加快构建数字技术辅助政府决策机制”。在社会治理数字化进程中,既要发挥数字技术的功能为治理赋能,又要注意数字技术的应用边界,防止数字技术的过度过界使用侵害人类的主体性,造成治理过程中主体之间的伦理冲突。
其次,构建数字时代的责任分担体系。数字技术的不可解释性和算法黑箱等问题的存在及其在社会治理中的应用,造成了责任归属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除了在技术上继续创新,还可以通过构建责任分担体系予以解决。社会治理数字化所使用的技术工具,从工程师研发、企业整合到政府运用,各自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免出现参与各方的相互“卸责”。
最后,构建人机融合的新型伦理关系。在社会治理中摒弃人与智能体对立的传统观点,追求人与数字技术进行“一场达尔文式的协同进化”革命,实现人机之间不断融合。一方面,要凸显人的主体性,发挥人的优势,构建富有情感的社会治理关系;另一方面,要发挥数字技术的优势,解放人类,协助人类处理无法或者难以处理的复杂治理问题,从而在社会治理数字化过程中形成“人机一体化”的新型伦理关系。
(四)以法律制度建设推动治理主体之间数字规范完善
首先,制定法律规范技术、数据等的使用界限和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通过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等,进一步明确数字技术应用于社会治理的边界和程度,明确哪些领域是可以使用数字技术的、哪些领域是不能使用的、具体使用的程度如何等,从而防止政府和企业在社会治理中无限制使用数字技术不断强化自身的权力,造成伦理冲突。要明确公众数据使用的范围和权限,防止公众数据信息被滥用和误用,以及数据信息被政府和企业垄断。
其次,制定管理制度来规范数字技术在社会治理中的应用。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立法很难跟上技术革新的步伐,因此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条例,规范数字技术在社会治理中的应用。尤其应该注意的是,对于新的数字技术在社会治理中的运用,应该具有严格的审查制度,以防止技术使用利益至上和机械逻辑等塑造治理过程,造成主体之间的伦理冲突。
最后,扩大数字技术行业规范的涉及面。除了在数字技术行业建立行业规范之外,在高校要加强工程技术伦理教育,让潜在的从业者树立相应的伦理意识;在社会治理数字化的相关人员中进行伦理宣传教育,让他们了解数字技术在治理中应用可能带来的伦理问题,尤其要加强政府工作人员和数字技术开发人员的伦理意识教育。通过让更多的相关群体意识到社会治理数字化的负面作用,使数字规范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伦理规则,从而为规避伦理冲突创造可能性。
五、结语
社会治理数字化发展的根本目标是发挥数字技术的功能,为人类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增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善。也就是说,社会治理数字化的本质是为了凸显人的主体性、人的本质和人的幸福生活等。基于这样的伦理目标,政府在数字技术的赋能之下,不断延伸自身的职能。这是因为在数字技术强大的数据信息收集、处理和判断能力的支撑下,政府可以“看得见”和“看得懂”更多的社会问题,可以通过数字技术研判消除社会风险、降低社会的不确定性等;政府甚至可以把“触角”直接伸到具体的个人身上,因为在数字技术的加持下,个体被国家“高精准度定位”。然而,数字技术在带来“强国家”“大政府”的同时,却使社会治理的另一方———公众“处于被动地位”。社会治理数字化打破了原来政府与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的互动模式,使许多原来依赖彼此信任和情感联结等“社会性基础设施”解决的复杂棘手问题转向数字技术寻求答案。数字技术企业和智能体等新的社会治理主体的进入,使利益至上和机械逻辑等企业发展、技术进步的工具价值更加肆无忌惮地影响社会治理伦理目标的实现。在多重压力之下,公众的自治空间进一步缩小,公众的治理能力也无法得到有效提升。这就是造成社会治理数字化主体之间伦理冲突的基本逻辑。因此,把握社会治理数字化进程中政府与社会、技术与公众之间的平衡,是把社会治理推向现代化和科学化的前提。这就要求不断调适社会治理数字化进程中的主体伦理冲突,构建良好的治理主体之间伦理关系,以发挥各自的最大功能,为社会治理赋能。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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