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首付50万贷款130万买到烂尾楼,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后,拒绝还银行贷款,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偿还130万贷款!法院判了

文摘   社会   2024-08-26 05:16   河北  
浙江一位男子首付50万贷款130万买房,没成想买到烂尾楼,着急结婚的他起诉开发商解除了购房合同。
之后男子没再还银行贷款,银行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他偿还130万贷款,法院判决亮了!

01  案情回顾
陈雄在浙江上的大学,毕业后他和女朋友都留在了这里工作。
本想早点结婚的他们,可女朋友的妈妈放了话,必须得买了房子再结婚。
陈雄咬牙开始拼命工作攒钱,周末别人出去玩,他去做兼职,几年下来攒了20万。
他女朋友把自己存的10万给了陈雄,陈雄父母也拿出了20万。陈雄拿着这50万去看房子,他发现预售房比现房便宜不少。
跟女朋友商量后,他们决定买个预售房。开发商承诺房子大概年底就能交房,总价180万,他付了50万首付,又跟银行贷了130万。
女朋友的妈妈听说陈雄买了房,答应他们可以着手准备结婚的事,年后房子装修好就结婚。
快到年底的时候,陈雄跑到楼盘那看房子盖的怎么样了,没想到楼房的钢筋还光秃秃地露在外面,一点儿要完工的样子都没有。
陈雄打听之后才知道,开发商没钱把工程停了,这楼盘成了烂尾楼。

陈雄还等着房子结婚,只好去找开发商,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拒绝了,陈雄就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法院以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支持了陈雄解除购房合同的请求要求开发商退还了50万首付款。
陈雄拿到首付款后,就没再还银行的贷款,逾期一个月后,银行开始催他,不然就会强制执行。
陈雄不服气:我的购房合同已经解除了,前几个月还的钱你们还没退给我呢,贷款你得找开发商去要!
银行表示: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不是一回事,谁签的贷款合同就应该谁还。
陈雄不认同,银行就把他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履行贷款合同义务。
02  法律分析
虽然这购房和贷款两个合同看起来都是因为陈雄卖房,但实际上是各自独立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意思就是,陈雄跟银行签的贷款合同,和他跟开发商的事儿没关系,就算房子没了,只要贷款合同还在,陈雄就得还钱。
那陈雄真的就没办法了吗?也不是,陈雄在法庭上又申请了解除贷款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陈雄的购房合同解除了,那买房时跟银行借的钱,这个贷款合同也可以解除。
第21条第2款,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简单说就是,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都解除了,那开发商就得把银行贷给陈雄的钱还给银行。
最后法院判决:解除陈雄与银行的贷款合同,由开发商返还购房贷款130万及利息给银行。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03  案件看法
网友们表示:这才是给老百姓排忧解难,为法官点赞!
对于这件事儿,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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