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行为认定范围扩大;根据 GPSR 第 4 条,如果产品针对的是欧盟消费者,则通过在线或其他远程销售方式销售的产品将被视为已在市场上销售。如果相关经济运营商以任何方式将其活动指向一个或多个成员国,则销售产品将被视为针对欧盟消费者。这意味着 GPSR 甚至能适用于位于欧盟以外的在线卖家。
新增欧盟责任人要求;根据GPSR第16条,增加欧盟责任人要求,亦即每个投放到欧盟市场的产品都需要指定一位责任人,如制造商、进口商、经销商或授权代表。责任人需在产品标签及相关文件中提供其详细的联系方式。
新增风险分析技术文件要求;根据 GPSR 第 9 条第 2 款,制造商在将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必须进行内部风险分析并制定技术文件,其中至少包含产品的一般描述及其与评估其安全性相关的基本特征。根据之前的 GPSD,没有这样的一般风险分析义务。 实物产品标签内容细化;根据GPSR第11条,产品标签必须,且以销售国语言标示: 产品类型、批次号或序列号;
制造商名称及地址;
欧盟责任人联系方式;
警告信息(如适用)及适合年龄(如适用)。
在线销售产品信息细化;根据GPSR第19条,为在线销售产品的经济运营商提供了新的信息要求,在线市场需确保清晰展示产品的完整信息,包括制造商和责任人信息、产品标识符及警告信息,以保护消费者免受危险产品侵害。
安全性注意义务提高;根据GPSR第35、36条,规定了经济运营商和在线市场提供商在产品“安全召回”或“安全警告”的情况下向消费者提供具体信息的义务,且召回通知必须避免任何可能降低消费者风险感知的元素,例如表明没有报告事故。 此外,针对企业具体销售行为不同应具体关注的偏重点不一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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