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创立阶段,一般由公司的投资人或者职业经理人负责公司设立的相关手续和程序,因此,总经理的责任风险在公司还未正式成立之前就已经产生。在这一阶段,总经理的主要义务包括:
进行营业登记
在公司文件上提供准确信息
向保险公司及时登记汇报雇员情况
建立会计账本,或者聘请会计师
进行工商登记
如果总经理在公司注册过程中对提供了虚假信息,他可能会与股东共同承担所谓的创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总经理可能需要支付未缴纳的出资并赔偿其他产生的损失。此外,在有限公司的设立阶段,直到公司在商业登记处注册之前,经理还需对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承担个人责任(即所谓的发起人责任),这种责任将在GmbH注册后终止,届时GmbH将承担相关义务。
在对公司进行工商登记的过程中,如果总经理的行为涉及到隐匿出资或者帮助隐匿出资,其面临刑事和民事责任风险将显著增加。如果总经理在将公司注册时登记为现金出资,实际上却是隐蔽的实物出资,则会被认定为《有限责任公司法》第8条和第57条第2款意义上的虚假声明。
此外,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第8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在公司实物出资价值不足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总经理个人来损害赔偿责任,并且该自然人在未来五年内不得再次被任命为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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