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总体来看,来自德国或者欧盟之外的第三国投资者收购或者持股德国敏感行业的企业,应当遵守德国《对外贸易法》(AWG)在第4条、5条、13条、14a条和15条中规定的关于投资审查要求。此外,《对外贸易条例》(AWV)在第55条以及之后的相关条款中针对《对外贸易法》(AWG)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具体说明。
在投资审查中,需要区分所谓的跨行业审查(Sektorübergreifende Prüfung)和特定行业审查(AWV第60至62条)这两个类别,其中:
1. 跨行业审查(AWV第55至59条)是指非欧盟国家的主体("外商")通过某些收购程序,直接或间接获得至少25%的德国企业投票权控制权的情况。如果被收购的德国企业属于“特殊安全相关”的领域,触发投资审查的情况分为10%和20%投票权两个档次:
直接或间接获得至少10%投票权的触发条件:
1 | 是《联邦信息安全法》(BSI-Gesetz)定义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运营商; |
2 | 开发或生产《联邦信息安全法》第2条第13款定义的关键组件,或专门为运行关键基础设施开发或生产特定行业的软件; |
3 | 根据《电信法》第170条的规定进行组织性措施,或生产、曾经生产用于实施法律规定的电信监控措施的技术设备,并拥有这些技术设备的知识或其他相关技术访问权限; |
4 | 提供云计算服务,且其基础设施达到或超过《BSI关键基础设施条例》附录4部分3第2列D中所述的阈值; |
5 | 拥有《社会法典》第五册第325条或第311条第6款中所规定的组件或服务的许可; |
6 | 属于通过特别的时效性和广泛影响力参与公众舆论形成的媒体行业; |
7 | 提供确保《联邦通信基础设施法》第2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定义的国家通信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和功能的服务; |
直接或间接获得至少20%投票权的触发条件:
1 | 开发或生产《欧盟个人防护设备条例》(2016/425号)第3条第1款定义的个人防护设备,或生产用于制造符合第2016/425号附件I第III类风险防护要求的口罩的过滤材料生产设备; |
2 | 开发、生产或销售对公众健康供应至关重要的药品,包括原料和活性成分,或拥有相应的药品许可; |
3 | 开发或生产《医疗产品法》定义的医疗设备,且用于诊断、预防、监测或治疗危及生命的高度传染性疾病; |
4 | 开发或生产《医疗产品法》定义的体外诊断产品,用于提供有关危及生命的高度传染性疾病的生理或病理过程的信息; |
5 | 是《卫星数据安全法》第2条第1款第4项定义的高端遥感系统的运营商; |
6 | 开发或生产利用人工智能解决具体应用问题并能自主优化算法的产品,这些产品可用于自动执行: a. 网络攻击, b. 模仿个人以传播虚假信息, c. 通过远程语音或生物识别技术识别和监控人员,且有可能用于内部压制,或 d. 分析与监控相关的人员的移动、位置、交通或事件数据; |
7 | 开发或生产具有自动或自主驾驶或导航功能的汽车或无人驾驶飞行器,或这些功能的关键组件或软件; |
8 | 是开发或生产机器人(包括自动或自主移动机器人)的企业,且机器人具有以下特性: a. 专门设计用于处理高爆炸性物质, b. 专门设计或增强抗辐射能力以承受超过5x103Gy(硅)的辐射, c. 专门设计用于在海拔超过30,000米处运行,或 d. 专门设计用于在超过200米的水深下运行; |
9 | 是开发、生产或改进: a. 微电子或纳米电子非光学电路(集成电路)和分立半导体元件, b. 微型或纳米结构光学电路及其元件,或 c. 用于生产这些电路的工具,如晶体生长、曝光、掩模制造、纤维拉制或涂层设备; |
10 | 是开发或生产IT产品或其关键组件的企业,这些产品旨在: a. 保护信息系统的可用性、完整性、真实性或机密性, b. 防御IT系统攻击或进行相关损害分析与恢复,或 c. 支持执法机构进行信息技术犯罪调查和取证; |
11 | 是持有《欧盟航空运输条例》定义的航空公司,或开发或生产《欧盟条例》(2021/821号)附件I中的特定航空和航天产品或技术; |
12 | 开发、生产、改进或使用《欧盟条例》(2021/821号)附件I中列出的敏感货物; |
13 | 是量子信息学(如量子计算和量子模拟)、量子通信(如量子密码学)或量子测量技术(如量子传感器和计量)的开发者或生产者; |
14 | 开发或生产用于工业用途的金属或陶瓷材料的增材制造设备及其关键部件; |
15 | 是开发或生产用于无线或有线数据网络运营的设备或技术的公司; |
16 | 是开发或生产智能电表网关的公司,该设备由联邦信息安全办公室(BSI)认证或处于认证过程中; |
17 | 雇佣了在重要设施中工作的人员,这些设施涉及安全敏感岗位; |
18 | 是开采、加工或提炼欧盟委员会原材料计划中列出的关键原材料的公司; |
19 | 开发或生产被《专利法》第50条或《实用新型法》第9条保护的保密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 |
20 | 管理超过10,000公顷农田的企业。 |
2.特定行业审查涵盖了所有收购交易项目中,外商(包括来自其他欧盟成员国的个人或公司)直接或间接获得至少10%的德国企业投票权,且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下列范围:
开发、制造、改造或实际控制出口清单第I部分A节所列的货物, 开发、制造、改造或实际控制属于《专利法》第50条秘密保护专利或《实用新型法》第9条秘密保护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军事技术领域的货物, 开发、制造或制造过用于处理国家机密的IT安全功能产品,或用于IT安全功能的此类产品的关键组件,并且联邦信息安全局已经批准了该企业的产品,或这些关键组件构成的整体产品, 属于《安全审查法》第1条第5款第2句第1项所指的国防相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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