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最高院:AI 暂不能成为独立的“专利发明人”

2024-08-13 18:00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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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BGH第十民事庭 

判决日期:2024年6月11日 

案件编号:X ZB 5/22

ECLI编号:ECLI:DE:BGH:2024:110624BXZB5.22.0 

类型:裁定


裁判看点:


  1. 根据《专利法》第37条第1款,只有自然人才能被认定为发明人。即便由硬件或软件组成的系统具备人工智能功能,该系统也不能被认定为发明人。
  2. 即使通过人工智能系统发明了申请的技术方案,也必须且可以将自然人命名为发明人。
  3. 如果在申请时同时请求在说明书中添加有关该发明是由人工智能生成或创造的说明,那么仅在官方表格中命名自然人作为发明人的做法不符合《专利法》第37条第1款的要求。
  4. 如果发明人的命名足够明确,并且说明该发明人使用了特定的人工智能生成了该发明,那么这样的补充说明在法律上无关紧要,并不构成依据《专利法》第42条第3款驳回申请的理由。

全球范围内的法院都在面临一个问题:人工智能(AI)在专利法中可以扮演什么角色?在一项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决中,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明确表示:至少在目前情况下,机器在没有人类干预的情况下还无法“发明”任何东西。该裁决进一步明确了人工智能在专利法中的地位。


上述裁决主要是关于一项名为“DABUS”(Device for the Autonomous Bootstrapping of Unified Sentience)的人工智能系统。该系统由美国研究员斯蒂芬·泰勒(Stephen Thaler)开发。在一项关于食品和饮料容器的专利申请材料中DABUS被申请作为发明人,但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拒绝了这一申请。因为根据DPMA的说法,只有自然人才能被指定为“发明人”。


对此,泰勒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BPatG)提出了申诉。他提出了多个(辅助)请求,其中一个请求要求将发明人表述为:“斯蒂芬·泰勒,他促使人工智能DABUS生成了该发明”。BPatG最终接受了这一表述,认为其符合《专利条例》第7条第2款中关于发明人指定的法律规定。BPatG因此命令DPMA接受该辅助请求中的发明人表述,并将其视为形式和时限上合规(2021年11月11日裁决,案号:11 W(pat)5/21)。


DPMA局长依据《专利法》第77条参与了上述申诉程序,在获得联邦专利法院的决定后向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了进一步的法律申诉。然而,负责该案件的联邦最高法院第十民事审判庭确认了BPatG的决定,认为BPatG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专利法中的“发明人”


审判庭明确指出,根据《专利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审判庭在其裁决中表示:“即使是具备人工智能功能的机器系统,也不能被指定为发明人。” 并在这一点上还援引了学术文献中的主流观点以及欧洲专利局和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法院的相关判决。


此外,BPatG还提到了一种可以从立法意图中推导出的“发明人荣誉”。联邦最高法院将《专利法》第37条第1款与第6条第1款联系起来,后者规定发明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享有专利权。发明人的地位不仅是“发现新的技术教义的实际行为的结果”,还会涉及新的法律关系。( Die Stellung als Erfinder sei "nicht nur das Ergebnis eines tatsächlichen Vorgangs, nämlich des Auffindens einer neuen technischen Lehre", sondern auch rechtliche Beziehungen seien insoweit umfasst.)


审判庭进一步明确,在涉及人工智能的情况下,不存在也不需要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不同理解的可能性。只要有人类的贡献对整体结果产生了重大影响,就足够了。从审判庭的角度来看,根据目前的科学认知,尚不存在完全没有人类影响的系统,因此即使使用人工智能,发明人地位的确定也是始终可能的。换句话说,人工智能至少在目前还不能完全没有人类的影响而“发明”出任何东西。


最终,审判庭确认了BPatG关于辅助请求中发明人指定的决定。根据该补充说明,使用人工智能的事实仅表明“DABUS并未被指定为共同发明人,而只是作为一种工具”使用。因此,该项发明只能由泰勒作为发明人。


素材来源:
1. Beschluss des X. Zivilsenats vom 11.6.2024 - X ZB 5/22 - (bundesgerichtshof.de)
2. BGH zum Patentrecht: Eine KI kann nicht 'Erfinder' sein (lt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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