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的一切行为都以《有限责任公司法》第43条第1款为法律依据,要求他必须以“普通商人”的谨慎态度履行职责,以全方位地维护公司利益,由此衍生出以下具体义务:
1. 遵守法定行为义务
GmbH总经理违反德国联邦共和国的法律,即构成对其未履行勤勉义务。此外,GmbH总经理还有义务(即“合规义务”)防止公司及其员工的违法行为。不过,所需的合规措施的范围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2. 遵守股东大会的指示
由于总经理必须全面遵循指示,因此他们通常有义务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7条第1款)。这一义务也适用于那些可以被质疑的股东决议。当然,对于无效的股东决议,总经理没有义务执行。在此情况下,总经理需要自行决定该决议的执行是否与其勤勉义务相符。同样的义务也适用于遵守公司章程、管理规章及雇佣合同(如有)的规定。
3. 遵守一般忠诚义务
除了公司股东外,总经理也必须对公司履行忠诚义务。根据一般忠诚义务,总经理通常不得与公司进行竞争。
4. 遵守组织义务
如果GmbH基于业务活动规模或者在公司章程中有具体要求,总经理有责任建立足够的监督和控制机制。这些机制主要用于监督那些被总经理委派任务的人员,这些任务原本应由总经理亲自处理。因此,如果未能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总经理可能因此承担个人责任。
此外,GmbH的总经理必须随时了解公司财务状况,主动获取必要信息,以全面掌握公司的财务状况。因此,以“不知情”为由无法规避因资不抵债或无力偿债而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二)总经理的履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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