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K Law 盈科德国|(五):德国公司总经理的履职风险

其他   2024-09-04 21:17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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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投资者计划在德国成立一家企业时,往往会选择成立有限责任公司(GmbH)。尽管注册一家GmbH的成本相比于其他形式的企业更高(YK Law 盈科德国|投资百问(四):在德国,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GmbH)需要多少预算?),但当公司因资不抵债或无力偿债而破产时,股东通常无需用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出于风险考虑,GmbH成为绝大多数投资者的首选公司形式。

相比于国内最新生效的《新公司法》,德国《有限公司法》(GmbHG)对公司总经理规定了较为宽泛的勤勉义务(Sorgfaltspflicht)。若没有履行该义务,总经理个人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一)Geschäftsführer的法定义务


总经理的一切行为都以《有限责任公司法》第43条第1款为法律依据,要求他必须以“普通商人”的谨慎态度履行职责,以全方位地维护公司利益,由此衍生出以下具体义务:

1. 遵守法定行为义务

GmbH总经理违反德国联邦共和国的法律,即构成对其未履行勤勉义务。此外,GmbH总经理还有义务(即“合规义务”)防止公司及其员工的违法行为。不过,所需的合规措施的范围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2. 遵守股东大会的指示

由于总经理必须全面遵循指示,因此他们通常有义务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7条第1款)。这一义务也适用于那些可以被质疑的股东决议。当然,对于无效的股东决议,总经理没有义务执行。在此情况下,总经理需要自行决定该决议的执行是否与其勤勉义务相符。同样的义务也适用于遵守公司章程、管理规章及雇佣合同(如有)的规定。


3. 遵守一般忠诚义务

除了公司股东外,总经理也必须对公司履行忠诚义务。根据一般忠诚义务,总经理通常不得与公司进行竞争。


4. 遵守组织义务

如果GmbH基于业务活动规模或者在公司章程中有具体要求,总经理有责任建立足够的监督和控制机制。这些机制主要用于监督那些被总经理委派任务的人员,这些任务原本应由总经理亲自处理。因此,如果未能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总经理可能因此承担个人责任。


此外,GmbH的总经理必须随时了解公司财务状况,主动获取必要信息,以全面掌握公司的财务状况。因此,以“不知情”为由无法规避因资不抵债或无力偿债而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二)总经理的履职风险


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只要有限责任公司(GmbH)的总经理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就必须遵循一般商人应有的谨慎原则,即谨慎义务。

更具体地说,总经理的管理行为应当参照一位正常的管理他人财产的负责人的行为。如果GmbH的总经理未遵守该谨慎义务,导致公司遭受损失,依据《有限责任公司法》第43条第2款,公司的损失应由总经理个人承担。

在评估勤勉义务的程度时,必须考虑GmbH的业务性质和规模,以及具体的管理措施。然而,总经理的个人特征或者喜好,如缺乏工作经验等因素,并不会成为判断其是否履行了勤勉义务的考虑因素。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即便GmbH总经理由股东个人担任且没有领取相应的工资,其因违反勤勉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原则上既不会被缩小,也不会被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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