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K LAW | 勃兰登堡法院:工作时长超48h/周,雇员无权主张超过部分的工资

2024-11-22 19:25   德国  
提示:在本文中所讨论的法律内容基于德国法律体系,特别是德国的联邦法律和欧盟相关法律的规定。由于法律体系的差异,本文中的概念、规定和解释可能与中国法律体系中的相关内容存在显著差异。请读者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适用于德国法律环境,并不应直接套用于中国的法律事务。


法庭:LArbG Berlin-Brandenburg 12. Kammer 

判决日期:13.09.2024 

案件编号:12 Sa 321/24

类型:判决

ECLI: ECLI:DE:LAGBEBB:2024:0913.12SA321.24.00

裁判看点:

    根据 《工作时间法》(ArbZG)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每周最长工作时间为48小时,若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超过这一限额的,员工不具备《德国民法典》(BGB)第297条意义上的履行能力,因此在用人单位迟延发放工资的情况下,员工对于超出法定最长工作时间的工资请求权不成立,因为在法律上员工无法提供超出法定每周最高工时的工作服务。


    案件背景

    原告每周全职工作38小时,并自2022年11月起以每小时12欧元的报酬,在一家披萨店兼职作为 Minijobber (小型兼职者)。双方约定的工作方式为按需工作(Abrufarbeit),他的劳动合同未明确具体的工作时间。

    2023年春季,原告与披萨店老板因纠纷产生分歧。他主张,由于未明确约定具体工作时间,根据 《非全日制和有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法》(TzBfG)第12条第1款第3句 的规定,应视为每周约定工作时间为20小时。理论上,他每周的工作时间将达到58小时(全职38小时 + 兼职20小时)。

    原告认为,披萨店未按约定时间雇用他,因此在他受雇期间(共计25周),他有权依据未被调用的工作时间差额请求 Annahmeverzugslohn(迟延接受工资)。他计算出总计316.6小时的差额工资,约合3,800欧元。披萨店支付了其中800欧元,其余3,000欧元的请求被法院全部驳回。


    裁判说理:

    法院认为,即使假定双方约定了每周20小时的工作时间,也不能支持其基于 《德国民法典》(BGB)第615条第1句提出的补发工资的请求。该项请求权的阻碍在于劳动者缺失履行能力Leistungsfähigkeit,尤其是基于 《工时法》(ArbZG)第3条所规定的每周48小时的法定最高工时。

    根据原告的计算,其每周总工作时间(38小时全职 + 20小时兼职)超出法定工时限制10小时。而根据法律规定,雇主不得接受超出法定工时限制的工作,因为 《工时法》第3条是一项保护性法律,其目的是防止原告作为劳动者因工作过量而遭受身心过度负担。因此,原告在法律上也无法履行超出法定最高工时的工作。

    法院进一步指出,若劳动者缺乏履行能力,则不存在迟延接受工资的法律依据。因此,原告的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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