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欧盟法院大审判庭
判决日期:2024年10月4日
案件编号:C‑21/23
ECLI编号:ECLI:EU:C:2024:846
类型:初步裁定
裁判看点:
1. 欧盟法院在 Vyriausioji tarnybinės etikos komisija (C-184/20, EU:C:2022:601) 的判决第125段中裁定,《95/46指令》第8条第1款和《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9条第1款所指的“特殊类别的个人数据”这一概念应基于该条例的目标进行广义解释,其目标是确保在处理与自然人相关的个人数据时,保护其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高标准,尤其是对其隐私权的保护。在此类广义解释的框架下,即便无法准确判断,但只要有一定的概率能够追踪到数据主体,相关数据就应当被视为健康数据。
2. 因此,在药房通过在线平台销售需要在药房购买的药品的情况下,虽然这些药品的销售不需要医生处方,客户在在线订购这些药品时必须输入的数据(如姓名、送货地址及为药品信息),即使不能排除这些药品可能并非为客户本人购买,也应被视为GDPR中的健康数据。
2. 除了数据安全监管机构以及数据主体采取的纠正和救济措施之外,GDPR还赋予了侵权人的竞争对手以禁止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对其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案件背景
一家名为“Lindenapotheke”的药房自2017年起Amazon平台上销售只能在药房销售的药品(类似于国内《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中的药物品类,编者注)。Lindenapotheke的客户在购买这些药品时,必须提供姓名、送货地址及为所需的药品信息。
另一家药房向德国德绍-罗斯劳地方法院(Landgericht Dessau-Roßlau)提起诉讼,要求禁止Lindenapotheke通过Amazon销售特定药品,除非确保其客户事先有机会同意其健康数据的处理,否则将处以罚款。原告认为,被告通过Amazon销售药品的行为,由于未能获得客户的单独同意,违反了关于个人数据保护法律规定的相关要求,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德绍-罗斯劳地方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以及后来的二审法院均认为,根据《德国不正当竞争法》(UWG)第3条第1款规定,违反数据保护法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被告所售的药品行为涉及客户健康数据的处理,被告在没有获得《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9条第1款及第9条第2款a项规定的客户单独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和处理了相关健康数据,则属于违反数据保护法的行为,因此同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竞争对手,原告根据《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3款第1项有权向民事法院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禁止其行为并获得赔偿。
被告将该案向联邦最高法院(BGH)申请再审,审理期间,再审法官针对本案的两个关键已点申请欧盟法院做出解释:
1. 同行竞争者是否有权利基于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民事起诉的方式纠正违反数据保护法的行为?
2. 客户在线上销售平台订购药品时需要输入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95/46指令》第8条第1款以及《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9条第1款意义上的“健康数据”?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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