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石荷州行政法院第八审判庭
判决日期:2024年8月7日
案件编号:8 A 159/20
ECLI编号:ECLI:DE:VGSH:2024:0807.8A159.20.00
类型:判决
裁判看点:
原告拍摄驾驶影片,使用安装在车顶上的摄像头记录驾驶方向的场景,并将这些影片发布在YouTube网站上,并在原告个人网站上也设置了指向这些YouTube影片的链接。在原告驾驶车辆并进行拍摄时,车上贴有一个磁性贴纸,写明了原告的个人网站的网址。该网站的“DSGVO”标签下有如下文字:
所有拍摄均在最大程度上遵守法律规定并根据本人最佳知识完成。
根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14条,特此向可能受个人数据收集影响的人员提供以下信息:
负责数据处理和数据保护官:XXX,电子邮件:XXX@XXX.eu。
这些照片和视频是为发布和许可目的而专门制作的。发布通常基于KUG第2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拍摄的素材将被保存,直到其用于许可为止。使用主要用于商业目的。
所有受影响的人都有权要求负责方提供有关其个人数据的访问权,以及要求更正或删除数据,或限制处理,并有权反对数据处理以及享有数据可移植性的权利。
所有受影响的人有权向相关的州数据保护机构提出投诉,在此情况下,该机构位于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的基尔市。
当地的数据安全保护机构ULD在收到一封匿名投诉后认为该视频拍摄者违反了GDPR,决定要求该个人采取以下措施:
除非相关人员同意公开其数据,否则拍摄者修改视频,使处于画面前景的人无法通过其外貌被识别,且车辆的车牌无法被读取;
说明拍摄是为了在互联网上发布,并提供处理负责人的详细信息、联系方式以及根据《GDPR》第6(1)(f)条所追求的合法利益;
提交证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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