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K LAW丨慕尼黑法院:新车上的零件并不等同于全新的商品

2024-09-18 21:49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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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背景:

被告作为一家职业卖家在eBay平台上架了一款宝马原厂轮毂,轮毂在eBay上的商品状态标注为“新:其他(见商品描述)”。卖家在商品描述中写道:全新原厂拆车件轮毂——轮毂是新的”。在商品状态的常规描述中,选择的类别进一步解释道:“商品状况极佳,像新的一样,没有使用痕迹。


原告于2023年11月通过eBay平台上购买了上述轮毂。然而,卖家并没有按期发货,而是进行了退款。原告随后告知卖家必须发货并设定了交付的期限。在该期限过后,原告从另一家宝马授权经销商处以更高价格购买了一款新轮毂,并起诉被告要求赔偿154.26欧元的差价。

2.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慕尼黑地方法院于2024年2月28日做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只有在后续购买的物品与原物品同等价值时,原告才有权要求赔偿差价。然而,根据法院的评估,本案中不存在两件同等价值商品的替代购买(Deckungsgeschäft)。


3. 裁判理由

慕尼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事实上达成了一项关于购买一款近乎全新的轮毂的协议,卖家在报价中明确所述,这款轮毂属于新车的拆车件,即已经安装和拆卸过。双方并未如原告所认为的那样,达成购买一款全新、完全未使用的轮毂的协议。商品描述中的‘来自拆车件’这一措辞已经排除了前述可能。


法官指出,全新轮毂拆车件轮毂显然不属于同一商品类别。全新轮毂以全新价格出售,属于完全未使用的全新商品,通常还附有卖家或制造商的相应保修。而拆卸轮毂,顾名思义,已经被安装并拆卸过,尽管它可能在其他方面保持如新状态,但这已经大大降低了其市场价值。


此外,该轮毂并没有被归类于eBay平台上可供选择的‘全新’类别,而是归类于‘新:其他(见商品描述)’类别,该类别中所售物品为近乎全新的商品,但并非狭义上的全新商品。eBay平台上出售的商品绝大多数为二手商品,这对于一般用户来说并不意外,反而通常正是用户使用该平台寻找比市场价更便宜的‘便宜货’的原因之一。


- 161 C 23096/23 -

Amtsgericht München, Urteil vom 28.02.2024



提示:在本文中所讨论的法律内容基于德国法律体系,特别是德国的联邦法律和欧盟相关法律的规定。由于法律体系的差异,本文中的概念、规定和解释可能与中国法律体系中的相关内容存在显著差异。请读者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适用于德国法律环境,并不应直接套用于中国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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