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雇员工的过程中,通常会以“解雇通知书”(Kündigung)的形式正式通知拟解雇的员工,但解雇通知书如果没有权限的人签字并发出,该解雇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在公司内部,解雇通知书由谁签署才能确保其法律效力呢?
1. 签字人必须具备代理权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23条的规定,解雇通知书的有效性必须是书面形式(非电子形式)。因此,通知书的落款必须有用人方或其代理人的亲笔签名,以确保书面形式的合法合规性。
从雇主的角度来看,只有总经理或其授权代理人有权进行解雇。如果由总经理签署解雇通知书,鉴于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机构的身份,其签名自然不会产生合法性问题。同样,拥有代表权的代理人(如持有商事代理权的授权人)也可以签署解雇通知书。
然而,如果解雇通知书是由人事专员签名,则通常需要其持有单独授权的证明,否则,员工有权拒绝承认解雇行为的合法性。
2. 解雇中的代理权需明确表明
如果签署解雇通知书的是代理人,其代理权通常需要通过缩写“i.V.”(in Vertretung)缩写明确标明,仅使用“i.A.”(im Auftrag)则在法律上不够充分。
3. 错误签名:员工有权拒绝解雇
解雇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74条,解雇通知书的签署人必须提供相应的授权书。因此,如果解雇不是由雇主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做出,而是由其他人代为做出,但未出示原件形式的书面授权书,则解雇无效。
当然,这需要员工立即以此理由提出异议。如果员工已被告知签署人的授权信息,拒绝异议的权利将被排除。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告知的主体必须是授权人,也就是雇主或者公司的总经理。
4. 对解雇权的推定知情
在其他情况下,授权信息的告知也可以通过默示形式被认定,例如员工被任命到通常享有解雇权的职位。联邦劳工法院在2 AZR 518/96号案件中认为,公司的人事主管因其职位的特性通常被视为具有解雇权,但是此人必须被明确负责公司某一具体事项,并且全体员工需被告知其人事主管身份。如果他仅仅为人事部门内部管理人员,则不适用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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