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售方与潜在收购方谈判阶段,即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前,传输个人数据在原则上是被禁止的,尤其是客户、供应商和员工的数据。然而,在个别情况下,如果相关人员自愿同意数据传输,则可以进行合法的数据传输。
在资产交易的后期谈判中,若出售方有正当利益,可以根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DS-GVO)第6条第1款第1句第f项传输特定重要人员的数据,例如主要合同方、领导层员工或业务核心人员。
在雇佣关系中,必须基于员工的从属关系对他们的“自愿性”进行评估,只有在出售方与员工利益一致的情况下,才能例外地认定为自愿。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必须要根据《联邦数据保护法》(BDSG)第26条第2款的规定,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的同意作为形式要件加以证明。
(二)供应商及其雇员的个人数据
如果企业或企业部分业务资产权属发生转移(《德国民法典》第613a条),出售方可以在资产交易的框架内将雇员数据传输给收购方,此时,这种数据传输的法定依据是《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6条第1款第1句第b项以及《联邦数据保护法》第26条第3款。
当涉及到诸如健康数据等特殊类别的个人数据时。出售方处理雇员数据是为了履行其与雇员之间的合同,旨在终止或处理雇佣关系。收购方则可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13a条,结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6条第1款第1句第b项和第9条第2款第b项以及《联邦数据保护法》第26条第3款,处理这些雇员数据以履行劳动合同。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售方向收购方传输雇员数据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处理,或只允许部分数据传输。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合同谈判
在出售方与潜在收购方进行合同谈判的阶段——即在签订部分业务权属转移的合同(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13a条)之前,传输雇员数据原则上是不允许的。只有在个别情况下,且在雇员有效同意的前提下,数据传输才可能合法。
在企业/企业部分转移前收购方通知雇员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13a条第5款的规定,受企业或企业部分转移影响的雇员必须以书面形式收到通知。通知可以由出售方或收购方发出。在收到通知后,雇员有一个月的时间反对其雇佣关系转移至收购方。若出售方与收购方约定,由收购方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13a条第5款第二选项通知雇员,则出售方在企业或企业部分转移之前只能将处理雇佣关系所需的雇员数据传输给收购方。此时,不需要传输包含特殊类别个人数据的数据,例如病假证明等人事数据。
雇员在企业/企业部分转移前的反对
若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13a条第5款第1选项,通知由出售方发出,且在企业或企业部分转移之前,雇员提出反对,则出售方不得将反对雇员的数据传输给收购方。
未发生《德国民法典》第613a条规定的企业或企业部分转移
如果资产交易并不涉及《德国民法典》第613a条规定的部分业务权属转移的情形的,则出售方、收购方和雇员之间需达成单独协议,才能针对雇员数据进行传输。在此类情况下,数据传输通常仅在雇员自愿并有效同意的前提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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