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固定总价的EPC项目,结算时发包人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审价

文摘   2024-11-23 06:40   山东  

JGX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引言


随着工程建设领域的发展,EPC总承包模式日益广泛应用。在固定总价的 EPC 项目中,合同价款在项目伊始便确定下来,这为项目的成本控制与管理提供了一定的确定性。然而,在项目结算阶段,发包人要求重新审价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引发了诸多争议与纠纷,涉及到合同双方的重大利益。


从发包人角度而言,他们或许会因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质量考量或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等诸多因素,对原固定总价的合理性产生质疑,进而萌生出重新审价的诉求,期望借此确保项目投资的精准性与效益最大化。相反,承包商则往往秉持着对固定总价合同的信赖与遵循,认为在合同约定的范畴内,除非特定情形出现,否则不应轻易打破原定价款的束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合理利润空间。


因此,深入剖析发包人在固定总价 EPC 项目结算时要求重新审价的相关问题,不仅能够为当下固定总价 EPC 项目结算实践提供清晰的指引方向,助力化解实际操作中的诸多矛盾与纠纷,更有助于推动整个 EPC 项目管理体系的优化完善,促进工程建设行业在法治、公平、高效的轨道上稳健前行,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EPC 项目与固定总价合同概述


1、EPC 项目特点


EPC 项目是一种高度集成化的工程承包模式,涵盖设计、采购、施工等多个环节。承包商承担着从项目规划到最终交付使用的全过程责任,需要具备强大的综合管理能力与专业技术水平。与传统承包模式相比,EPC 项目强调设计、采购与施工的深度融合,旨在提高项目建设效率、缩短工期、降低成本并保证项目质量的一致性。


2、固定总价合同内涵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一个固定的合同总价,除合同约定的变更情形外,无论实际成本如何变化,承包商均按照该固定总价完成项目并获得相应报酬。这种合同形式对于发包人而言,有利于控制项目投资预算,避免因成本波动带来的不确定性;对于承包商来说,则要求其在投标报价阶段对项目成本进行精准预估,并承担成本超支的风险。


二、发包人要求重新审价的常见情形及分析


1、基于工程变更的审价要求


(1)重大设计变更


在 EPC 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如项目功能需求的实质性改变、建设规模的大幅调整等,可能会对工程造价产生重大影响。此时,发包人要求重新审价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判断设计变更是否属于“重大”,需要依据合同约定以及行业惯例进行综合考量。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重大设计变更的界定标准与审价程序,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若合同约定不明,则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变更对工程质量、工期、造价等多方面的影响程度进行判断。


(2)工程量增减


当工程量出现非承包商原因导致的大幅增减时,发包人可能认为原固定总价已不能反映项目实际价值,从而要求重新审价。例如,因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资料不准确,导致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量远超预期。在这种情况下,关键在于确定工程量增减的原因与责任归属。若确系发包人责任,且合同未对工程量增减的价款调整有明确约定,根据公平原则,发包人要求重新审价可能得到支持,但应遵循合理的审价方法与程序,如参照合同签订时的计价标准与市场行情进行调整。


2、基于工程质量问题的审价要求


若项目竣工后存在质量缺陷,发包人可能以质量问题为由要求重新审价,以扣减相应的工程价款。然而,工程质量问题与工程价款的重新审价之间并非简单的对应关系。首先,需确定质量问题的性质与严重程度,是一般性的质量瑕疵还是严重影响项目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对于一般性质量瑕疵,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条款进行处理,通常不涉及重新审价;而对于严重质量缺陷,若需要进行大规模的整改或重建,可能会影响到工程价款的调整。但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要求重新审价仍需遵循合同约定的质量争议解决程序,先进行质量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质量问题对工程价值的影响程度,再决定是否进行审价以及如何审价。


3、基于价格波动的审价要求


在固定总价 EPC 项目中,承包商通常承担一定范围内的价格波动风险。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原材料价格出现异常大幅上涨或下跌,且超出了承包商可预见与可承受的范围,发包人可能面临承包商要求调整价款的压力,或者发包人自身认为原固定总价已不合理而要求重新审价。此时,判断价格波动是否构成重新审价的理由,需要考虑合同中关于价格调整的条款约定。


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价格波动的风险分担范围与调整机制,应按照合同执行;若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需要综合考虑价格波动的原因、幅度、行业惯例以及公平原则等因素。例如,在国际工程 EPC 项目中,因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突变导致原材料价格暴涨,承包商可能主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要求调整价款,发包人若要求重新审价则需要在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相关法律法规与合同约定对发包人审价要求的约束


1、法律法规层面


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等作出了规定。在固定总价 EPC 项目中,合同双方应遵循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如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对于发包人要求重新审价的行为,如果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以不正当手段迫使承包商接受不合理的审价结果,将被认定为无效。同时,在处理工程变更、质量争议等问题时,法律法规也提供了基本的判断标准与程序框架,如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这些规定对发包人要求重新审价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了约束。


2、从计价方式来看,固定总价项目按约完工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应当重新审价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建办标函〔2018〕726号)第3条“基本规定”第3.1.5款规定:“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应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简称“示范文本”)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2条“合同价格形式”规定:“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上述规范性文件和示范文本可以看出,工程总承包模式提倡固定总价的计价方式,除了约定的价格调整情形,合同价格原则上不予调整。


3、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行政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况下,才可以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国家审计机关必须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进行审计,但该审计结论并不当然能够约束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一他字第2号)中答复: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请求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一般不予支持。”


可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在固定总价 EPC 项目中,合同约定对于发包人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审价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份完善的 EPC 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工程变更的界定与处理程序、质量标准与验收程序、价款支付与调整机制等内容。


如果合同约定在特定情形下发包人有权要求重新审价,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发包人在符合约定条件时要求重新审价具有合同依据;反之,如果合同未作相关约定或约定不明,发包人要求重新审价则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需要通过与承包商协商或依据法律法规的补充性规定来确定是否能够进行审价以及审价的具体方式。


四、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与启示


案例一:


某EPC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发包人提出部分功能调整,导致设计变更与工程量增加。发包人在结算时要求重新审价,但合同仅对设计变更的通知程序有简单约定,未明确价款调整与审价相关事宜。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存在设计变更与工程量增加的事实,但发包人要求重新设计缺乏明确的合同依据。同时,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就价款调整进行及时有效的协商,法院综合考虑变更对工程的实际影响、行业计价标准以及公平原则,判决对部分因变更导致的合理价款增加予以支持,但未支持发包人全面重新审价的要求。


启示:此案例表明在 EPC 项目中,合同约定对于发包人要求重新审价的权利至关重要。即使存在工程变更等可能影响价款的情形,若合同未明确审价相关约定,发包人要求重新审价可能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因此,在合同签订阶段,双方应尽可能详细的约定工程变更与价款调整的相关事宜,避免后期纠纷。


案例二:


某 EPC 项目竣工后,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重新审价并扣减工程价款。经质量鉴定,发现存在部分质量瑕疵,但不影响项目整体使用功能。合同约定了质量保修条款,但未明确质量问题与价款审价的关系。法院判决认为,对于一般性质量瑕疵,应按照质量保修条款执行,发包人无权直接要求重新审价扣减价款。只有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项目价值且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才可能涉及价款的重新审价与调整。


启示:这一案例强调了工程质量问题与重新审价之间的界限。发包人不能仅凭质量问题就随意要求重新审价,而应依据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区分质量问题的性质与程度,按照相应的程序处理质量争议与价款调整问题。


结论


在固定总价的 EPC 项目结算时,发包人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审价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首先,要依据合同约定,明确合同中关于工程变更、质量问题、价格波动等情形下价款调整与审价的相关规定;其次,在合同约定不明时,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与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商,在 EPC 项目实施过程中都应注重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订与履行行为,对于可能影响工程价款与结算的事项及时进行协商与约定,以减少结算阶段的争议与纠纷,保障 EPC 项目的顺利实施与各方合法权益的实现。

点击标题可进入

往期文章回顾

线型EPC工程项目协同管理实践与探索

EPC 项目中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有效性及风险探析 

材料涨价遭遇固定价格,如何破解调差僵局 

甲供材料费在工程结算中的处理路径与最佳实践 

EPC 项目采用费率招标,工程造价是否要按实结算 

在我国EPC项目是适合采用总价合同还是费率下浮合同? 

EPC项目材料调差按合同工期前 80%平均价计算时,设计期是否也要平均进去? 

如何评估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变更对最高投标限价的影响? 

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指南




作者微信

视频号

欢迎您的:转发分享收藏备用点赞推荐在看表态

全咨产学研
传递知识正能量,全过程工程咨询实践经验分享,EPC管控疑难问题解答与研究,造价+司法知识分享。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