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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政府投资项目承载着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的重任,其资金使用的每一个环节都受到严格监管。在政府投资的 EPC项目中,设计优化作为提升项目价值、提高质量和降低成本的重要手段。然而,设计优化往往会伴随着工程部分项目清单内容的变更,其中可能出现原计划施工的项目因优化而不再实施的情况。
这一现象的出现就引发出了一个关键问题:这部分因设计优化而未施工的内容在项目结算时应如何处理?是否可以直接扣减相应费用?这不仅关系到项目参与各方的经济利益,更涉及到政府投资的合理使用和项目结算的公平公正性。深入探讨这一问题对于规范 EPC 项目结算流程,对于保障政府投资项目的高质量推进和顺利结算意义非凡。
案例背景与分析
某政府投资的污水处理厂EPC项目,合同总价为5000万元。项目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厂房建设、管道铺设等多个子项。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通过详细的技术分析,发现原设计的某种污水处理工艺单元(清单价格为300万元)可以进行优化,采用新技术后能够更高效地处理污水,并且减少了后期运营成本。
合同约定情况:
合同中规定,对于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且经过业主书面同意的设计优化,若不影响工程整体功能和性能,结算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费用。同时合同还强调,任何设计变更或优化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包括设计单位出具可行性报告、监理单位审核、业主代表批准。
优化过程:
EPC工程总承包商提出了详细的设计优化方案,包括新的工艺流程图、设备选型、技术参数对比等内容,显示新方案在处理效率、能耗等方面的优势。
设计单位对优化方案进行评估,出具了肯定的可行性报告,认为新方案符合工程质量和性能要求。
监理单位对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关注新方案是否会对其他关联的子项工程产生潜在风险,经过详细检查后同意该优化方案。
业主代表组织各方开会讨论,最终批准了该优化方案。
结算情况:
由于设计优化导致原清单中的300万元工艺单元未施工。在结算时,承包商提供了优化方案实施的全部文件,包括设计变更通知、设备采购和安装记录(用于新的优化部分)等。
根据合同约定,结算团队对未施工部分的300万元进行扣减。同时,考虑到新的优化方案中,承包商增加了部分高效设备(价值200万元),但这些设备使整个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提高了20%,减少了未来10年约1000万元的运营成本。
经过综合评估,业主和承包商协商一致,认可这部分增加的设备费用,并在结算总价中进行了相应调整,最终结算总价调整为4900万元(5000 - 300+200)。
这个案例体现了在EPC项目中,因设计优化未施工部分费用结算要依据合同约定、优化方案的合理性和价值,以及对工程整体的影响来综合判断和处理。
案例分析
1. 合同条款的关键作用
在本案例中,合同条款为设计优化及费用结算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框架。规定了设计优化需满足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且不影响整体功能性能,并经过严格审批流程这些条件,这使得各方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有章可循。如果合同未清晰约定这些内容,可能导致结算争议。
2. 审批流程的重要性
从设计单位的可行性报告、监理单位的审核到业主代表的批准,这一完整的审批流程保证了设计优化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设计单位从技术角度确保新方案可行,监理单位从关联工程影响方面排查风险,业主代表则从整体项目利益出发进行决策。这种多环节审批能有效避免不合理的优化或因优化带来的潜在问题。
3. 费用结算的综合考量
在结算时,不是简单地扣减未施工部分的费用。虽然原清单中300万元的工艺单元未施工进行了扣减,但同时考虑了新方案中增加的200万元高效设备。这体现了EPC项目结算中对价值工程的运用,即不仅仅关注成本的增减,更重视功能提升带来的长期效益。新设备提高了污水处理效率、降低了运营成本,从全生命周期成本角度看,这种优化对项目整体有益。
案例得到的启示
启示1. 对于EPC项目参与方的启示
承包商:应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优势,积极提出合理的设计优化方案。在提出方案时要做好充分准备,包括详细的技术和经济分析,以证明优化方案的可行性和价值。同时,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审批流程,确保方案能顺利通过。
设计单位:在评估设计优化方案时要秉持专业、负责的态度,从技术层面准确判断新方案对工程质量和性能的影响,为后续审批提供可靠依据。
监理单位:在审核优化方案时要全面考虑,不仅要关注方案对自身负责的施工环节的影响,还要考虑对整个项目其他部分的潜在风险,确保项目整体顺利推进。
业主:要重视合同条款的制定,明确设计优化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费用结算等内容。在审批优化方案时,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权衡短期成本和长期效益,做出合理决策。
启示2.对固定总价合同的性质加深了理解
EPC项目多采用固定总价方式,价格清单一般仅用于进度款支付,列出的数量也只是估算的工作量,不能将其视为承包人要完成的实际或准确工作量。最终结算时,若并未发生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情形,如发包人要求改变提出设计变更等,则签约合同价即为结算价,不会因为实际工程量的变动而据实结算。因此,一般情况下,即使价格清单内所列的项目并未施工,也不能在结算时扣减费用。
启示3.对合同约定的设计优化分成的启发
如果EPC合同中将设计优化列为可以调整合同价格的情况,则优化减少施工内容的造价应在期中支付、结算审核时按约定比例予以扣减。此时,总价清单范围内未施工内容系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扣减费用。
启示4. 对审计规定与合同条款的理解
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审计机构在审查政府投资项目时,会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及工程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审计。是否扣减应依据合同中的具体条款约定,如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因设计优化导致的未实施项目可以扣除相应费用,则应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反之,若合同未做此类约定,则不应随意扣减价款。
启示5.严格审计过程中对合同中的“有约从约”原则的遵守
在审计过程中,应遵从EPC合同中“有约从约”的基本原则。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因为设计优化导致的未实施项目可以扣除相应费用,那么就应该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除了按建设单位要求,在中标工程量清单基础上,所做出的工程内容增加(或减少)造成的造价调整外,其他一律不予调整造价,那么这部分费用就不应该被扣减。综上所述,是否扣减未施工部分的费用,需要根据EPC合同的具体条款和项目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应按照合同执行;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通常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内未施工的内容在结算时不会被扣减费用。
启示6. 对类似项目的指导意义
在EPC政府投资项目中,因设计优化导致工程内容变化的情况较为常见。此案例展示了一个成功的处理模式,包括从合同约定、审批流程到费用结算的全过程。其他类似项目可以借鉴这种模式,在保障项目质量和功能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设计优化实现项目价值的提升,同时合理处理费用结算问题,避免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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