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EPC项目是适合采用总价合同还是费率下浮合同?

文摘   2024-11-09 07:31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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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PC工程总承包,即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和Construction(施工)三者的有机结合,是一种综合性的工程项目承包模式。在这一模式下,承包商不仅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还要承担采购所需材料、设备以及施工建设等全过程的任务,最终向业主交付一个具备使用条件的完整工程。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出现,标志着工程建设领域向着更加专业化、集成化、高效化的方向发展。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一种综合性工程合同。在此合同中,承包商作为总承包方,需对整个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管理。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实施,要求承包商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以及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以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成本得到有效控制。


在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如何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是确保项目顺利进行、控制成本、管理风险的关键。总价合同和费率下浮合同作为两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在EPC项目中各有其独特的应用场景和优劣势,但在选择上需注意以下方面内容。


一、相关文件、合同范本对EPC合同方式的相关规定


2019年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规定,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 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第17.1条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第17.3.2条规定了合同价款的支付分解。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中约定,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FIDIC 黄皮书第14.1条合同价格为:“除非专 用条件另有约定 (a)  合同价格应为总价中标合同 额,并可根据合同进行调整、增加(包括承包商根据 本条件的规定有权获得的成本或成本加利润)或扣 减。”

FIDIC 银皮书第14.1条合同价格为:“除非专 用条件另有规定:(a)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 书规定的总额合同价格为基础,并可按照合同进行调整、补充(包括承包商根据本条件的规定有权获 得的成本或成本加利润)或扣减。”


从以上相关文件中,我们可知发包人是否采用EPC合同由建设单位自己合理选择,而EPC合同是否采用总价合同,由合同当事人约定,并非强制要求。


二、总价合同、费率下浮合同的基本内涵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也称为固定总价合同或总价包干合同,是指在项目开始前,业主与承包商根据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要素,协商确定一个固定的合同总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的变更条款,否则合同总价不因工程量、材料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在EPC模式下总价合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1)价格确定性


在合同签订之初,双方就项目的总价达成一致,除非出现合同约定的变更事项,否则总价将保持不变。这种确定性有助于业主在预算控制和投资规划方面获得明确的预期。


(2)权责明确


承包商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质量标准完成工程,而业主则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款项。这种明确的权责关系有助于减少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


(3)风险分担


承包商需要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延误、质量不达标等风险,而业主则需要承担因设计变更、政策调整等外部因素导致的风险。这种风险分担机制有助于激发承包商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


(4)合同关系简化


在EPC模式下,总承包商负责整个项目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环节,业主只需与总承包商进行合同谈判和履行管理,无需再与多个分包商进行协调。这种简化的合同关系有助于降低业主的管理成本和时间成本。


EPC项目使用总价合同的优势集中表现在:有利于预算控制、简化合同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


2、费率下浮合同


费率下浮合同,顾名思义,即在合同约定的基准费率基础上,根据一定的条件和规则进行费率下浮。费率下浮合同的特点在于其灵活性,能够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有利于降低承包商的风险。同时,费率下浮合同也能够激励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积极控制成本,提高项目效益。


费率下浮合同在EPC工程总承包中也具有明显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优化设计:费率下浮合同激励承包方进行优化设计,以降低工程成本。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工程质量,还能降低业主方的投资成本。


(2)增强成本控制能力:费率下浮合同使得承包方和业主方都能够更好地进行成本控制。承包方会通过优化设计、合理选材等方式降低成本,而业主方则可以通过监督和管理确保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3)提高工程效益:费率下浮合同鼓励承包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以提高工程效益。这有助于推动工程建设领域的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


(4)降低合同风险:费率下浮合同通过风险共担和灵活调整的方式降低了合同风险。这使得EPC工程总承包项目能够更好地应对市场变化、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带来的挑战。


二、总价合同与费率下浮合同的比较分析


总价合同,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的总价款,由承包商负责完成项目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全部工作,并承担全部的风险和责任。总价合同的优势在于:总价合同为业主提供了明确的投资控制,使项目成本在合同签订时即得以锁定,避免了后期因价格波动等因素导致的成本增加;简化了项目管理流程,业主无需对项目的每一笔费用进行逐一审核,降低了管理成本;总价合同对承包商构成一定的经济激励,促使其优化设计方案、提高施工效率,以实现成本节约和利润最大化。


而费率下浮合同则允许承包商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出费率下浮幅度,有利于吸引更多有竞争力的承包商参与投标,提高项目的竞争力。费率下浮合同将部分市场风险转嫁给了承包商,使业主能够更好地控制项目成本,降低投资风险。费率下浮合同鼓励承包商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来降低成本,提高项目的整体效益。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总价合同和费率下浮合同各有其优势和适用场景。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范围明确、技术难度不大、工期较短的项目,能够提供明确的投资控制和简化项目管理流程;而费率下浮合同则适用于工程范围较大、技术难度较大、工期较长的项目,能够吸引更多有竞争力的承包商参与投标,促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在EPC工程总承包中,合同类型的选择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业主的需求进行综合考虑。对于需要严格控制投资成本和简化管理流程的项目,可以选择总价合同;而对于需要吸引更多有竞争力的承包商参与投标、促进技术创新的项目,则可以选择费率下浮合同。


三、 基于项目特点的合同类型选择建议


1、对总价合同的选择建议


对于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总价合同的适用场景主要包括:


(1)项目规模适中、工期较短、技术方案较为成熟的工程项目。这类项目工程量和工期可控性较强,承包商能够较为准确地估算成本和风险,从而提出合理的固定总价。


(2)业主对项目的投资控制要求较高,希望将项目成本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总价合同有助于业主实现投资控制目标,避免因工程量变化等因素导致的额外费用。


在选择总价合同时,业主和承包商应充分沟通,明确合同范围、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等关键条款,确保合同总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同时,承包商应具备较强的项目管理和成本控制能力,以确保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出现超支情况。


2、对费率下浮合同的选择建议


对于EPC工程总承包项目,费率下浮合同的适用场景主要包括:


(1)项目规模较大、工期较长、技术方案较为复杂的工程项目。这类项目工程量和工期可控性较弱,承包商难以在投标时准确估算成本和风险,采用费率下浮合同有助于降低承包商的风险。


(2)业主对项目的投资控制要求相对较低,更注重项目质量和进度的工程项目。费率下浮合同有助于承包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资源配置和进度安排,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目标的实现。


在选择费率下浮合同时,业主和承包商应明确费率标准、工程量计算规则、计价依据等关键条款,确保合同执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业主应加强对项目质量和进度的监管,确保承包商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结语:


在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合同类型的选择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它不仅关系到项目的顺利进行,更与项目的经济效益、风险分担、质量保障等方面息息相关。因此,对于EPC项目的合同双方来说,选择总价合同还是费率下浮合同问题上,应充分考虑项目的规模、工期、技术方案以及业主的需求和风险偏好等因素。通过合理选择合同类型并明确合同条款,有助于实现项目的成功实施和双方的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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