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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当代工程建设领域,EPC(设计采购施工)模式已占据显著地位并被广泛推行。其将设计、采购、施工整合为一体的特性,理论上可实现项目的高效推进与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助于缩短项目周期、提升项目品质并降低综合成本。然而,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工程造价纠纷却频频出现,成为阻碍 EPC 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因素。
这些纠纷不仅会导致项目进度的延误,使各方投入的时间成本大幅增加,还可能引发资金链的紧张乃至断裂,严重影响项目的经济效益。同时,纠纷所带来的矛盾冲突也会破坏项目参与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削弱团队协作效率,对项目的整体质量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深入探究 EPC 工程造价纠纷形成的机理与底层逻辑,剖析其根源与内在规律,对于有效预防和妥善解决此类纠纷,保障 EPC 项目的成功交付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能够为项目各参与方在项目决策、实施与管理过程中提供极具价值的参考依据与指导方向。
一、工程造价纠纷的表现形式
常见的 EPC 工程造价纠纷表现形式多样。合同价款争议尤为突出,例如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对于合同价款所涵盖的工作范围与内容理解不一致,双方可能对是否应额外支付某些费用产生分歧;工程变更引发的造价调整纠纷也屡见不鲜,当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施工工艺变更或工程量增减时,由于变更程序不规范、计价依据不明确,往往导致造价调整难以达成共识;索赔纠纷也是常见类型之一,如因业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商提出的工期与费用索赔可能遭到业主拒绝,或者承包商未能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业主提出的索赔要求也可能引发争议;结算纠纷则发生在项目竣工阶段,对于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工程量的核算以及计价方式的运用等方面存在的差异,都可能使结算工作陷入僵局,影响项目尾款的支付与项目的最终收官。
二、EPC模式下工程造价纠纷的形成机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文,要求“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2020年8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两个文件的出台无疑奠定了建筑市场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主旋律。可以大胆预言:工程总承包模式推广使用将会成为我国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新的发力点。
EPC作为我国目前推行总承包模式的一种,它是指承包方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总承包。并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 。由于其具有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工程质量、节约建设成本等优点,目前已被工程建设界所接纳并采用。
然而,在具体的EPC工程实践中,由于EPC项目的行业属性、资金性质、使用功能、建设目的与传统的工程承发包模式有异,再加之部分EPC发包方缺乏具体的实战经验,在对待“发包人要求”上约定不明确、致使承包方对其表述出现理解上的偏差,工程造价纠纷频频发生。今天我们就EPC的造价纠纷形成机理进行探其理、追其源,提出避免或减少这类纠纷发生思路与措施。
尹贻林教授关于工程造价的形成机理有这样的描述:当承包商投标报价时,填写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这就是一次报价。一般来说,承包商在一次报价时出于竞争需要,报价都接近施工成本,也就是说比较合理。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商遇到变更、索赔、签证和结算时,还可以自主进行二次报价,由于此时的二次报价失去了竞争压力,承包商的二次报价普遍偏高,甚至高得离谱。由于工程合同中有一条重要原则:任何一方无权单独行使定价权,如果发承包双方无法就二次报价达成一致,就构成纠纷。工程造价纠纷就这样轻易地产生了!
工程造价纠纷=承包商的二次报价+任一方无单方定价权。我们的工程造价不可能由一方单独决定,必须双方协调一致后才能决定。以上两条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工程造价纠纷的形成机理。
三、为什么会形成二次报价?
风险分担与公平的矛盾:风险分担体现在合同条款中,但是是否公平就是一个问题。中央提出“四更”,其中之一就是“更加公平”。更加公平就是要在合同中增加柔性,合同柔性的具体表现就是“再谈判”,我称之为“二次报价”的过程。
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避免工程造价纠纷出现,也是想尽了一切办法,比如制定详尽的计价办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文件和合同范本、过程结算有关规定等,但效果不彰。为什么呢?原因何在?
其主要原因就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范都赋予了承包商的二次报价权利。
四、EPC 工程造价纠纷形成的底层逻辑剖析
1、利益主体多元化与目标差异
在 EPC 项目中,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包括业主、承包商、供应商等。业主通常期望以有限的投资获取功能完备、质量优良且符合预期进度的项目成果,其关注的重点在于项目的整体效益与长期运营价值;承包商则以获取合理利润为主要目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会尽可能控制成本、降低风险,同时争取更多的利润空间;供应商则侧重于材料设备的销售利润,希望在保证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产品或服务。这些不同的利益诉求使得各方在项目决策、执行过程中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当利益分配不均衡或目标无法协调一致时,就容易产生矛盾与纠纷。例如,在项目设计变更时,业主可能要求变更以提升项目品质,但承包商可能因变更导致成本增加而提出额外费用补偿要求,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造价纠纷便随之产生。
2、信息不对称
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在多个方面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设计能力方面,承包商通常拥有更专业的设计团队与丰富的设计经验,对设计方案的可行性、经济性以及可能带来的后续影响有更深入的了解,而业主可能相对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难以全面评估设计方案的优劣;在市场价格信息方面,承包商与供应商联系更为紧密,能够更及时准确地掌握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波动情况,而业主获取的价格信息可能存在滞后性与局限性,这就可能导致在采购环节双方对价格合理性产生争议;在施工工艺与成本方面,承包商清楚各种施工工艺的成本构成与实施难度,而业主可能对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成本支出缺乏准确判断。这种信息不对称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容易引发误解与错误决策,例如业主可能因不了解施工工艺的复杂性而对承包商的报价产生质疑,或者承包商可能利用信息优势在设计变更或工程计量中谋取不当利益,从而引发造价纠纷。
3、风险分担不合理
EPC 合同中的风险分担条款对于项目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然而,在实际情况中,风险分担往往不够清晰或公平。对于不可抗力、政策法规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不可预见的风险,合同中可能未明确规定承担责任的主体或分担比例。例如,在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时,如果合同未约定价格调整机制,承包商可能因材料设备价格上涨而面临成本超支的压力,此时若要求业主承担全部风险,业主可能难以接受;反之,若承包商将所有风险转嫁给业主,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当风险发生时,双方就造价承担问题极易产生争议,导致纠纷的产生,影响项目的正常推进与各方的合作关系。
五、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机制
我们在应对EPC模式下工程造价纠纷的处理措施上,首当其冲的应是做好管理上的预控、避免纠纷的形成。在实际工程实践中当这类工程造价纠纷出现后,我们还应掌握化解这类纠纷的具体思路与措施。以下提供拙见仅供参考。
1、结合发包人提供的前期资料,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文件等,深入分析争议双方就“工程范围、内容及权责”的真实意思表达。
2、通过对争议双方的来往文件的审核、分析,探究并判断争议双方就承包范围的真实意识表达。其中,“来往文件”主要包括:工程图纸、工作手册、相关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等。
3、遵从“从量支付”原理,即每一个计量周期由承包商报量申请支付,业主或业主代表重新计量认可即可支付。重新计量为过程结算提供工作依据,从量支付为过程结算提供数据依据。
从量支付就是要在每个计量周期,按合同约定由承包商报工程量,业主或业主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全咨、监理或造价咨询)“重新计量”,认可后即按程序支持进度结算款。
4、承包商正确履行合同形成的工程量应按时予支付:正确履行合同包括:按图施工,按规范施工,按指令施工。上述“三按”形成的工程量业主应予支付。
5、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精神精髓,解决工程造价纠纷争议,使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有理有据。
结语
总之,EPC模式下的工程造价纠纷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其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我们面对纷繁复杂的工程造价争议纠纷时,需要我们合同双方及工程咨询人员拨开层层云雾、通透厘清纠纷解决之思路、发掘问题出现的根源与形成机理,建立起解决EPC模式下工程造价纠纷高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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