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EPC模式下的不平衡报价问题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不平衡报价问题的处理是确保项目经济效益和合同公平性的关键。不平衡报价通常是指承包商在投标时,为了既不影响中标也不抬高总价,对工程量清单内不同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进行策略性调整,以期在结算时获得更多的收益或更早地获取收益的投标报价方法。
平衡报价的主要目的通常有两个:“早收钱”或“多收钱”。所谓“早收钱”,是指将先施工的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单价报高,后施工的单价报低,以增加工程进度款的回收速度。而“多收钱”则是预计会增加的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单价报高,预计会减少或取消的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单价报低,以期在工程量增加时获得更多的利润。
尽管不平衡报价为承包商提供了一种策略性报价手段,但它也带来了风险和挑战。如,如果承包商的预期出错,即预计增加的工程量实际上减少,而预计减少的工程量实际上增加,这可能导致承包商承担不利后果。此外,在工程结算时,不平衡报价可能导致双方对工程款的争议,因为每一方都可能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不平衡报价的有效性提出异议。那么,再实际的工程实践中,如何处理EPC项目中不平衡报价这一棘手问题,以下提供一些建议与方法供参考:
1、招标文件中设定防范措施: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不平衡报价的认定标准及废标条件,要求投标人合理报价,并在评标时对投标单价进行详细审核,特别是工程量大的单价,对于明显不合理的投标单价,应要求投标人澄清或纠正,并作为授予中标通知书的前置条件。
2、合同中明确调整机制: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发包人对不平衡报价的调整权,将不平衡报价列入价格调整情形,并约定当工程量发生增减并超出一定比例时,发包人有权进行不平衡报价的审核,并对超出部分按一定原则重新组价进行计算。
3、实施“里程碑”付款方式:为防范承包人过分加大前期收款力度,可规定项目实施中的不同“里程碑”及相关时限,列明承包人在各个阶段里必须完成的工程内容。每达到一个“里程碑”时,承包人才能得到一笔阶段性的付款。
4、设置偏差工程量对应价格的重新认价程序:对于施工过程中双方存在争议的过大幅度不平衡报价变更项目或者涉及增加金额较大的变更项目,可由发包人、施工、监理、审计等相关单位共同进行市场调研、政策咨询,力争达成共识。
5、增列单方解约权情形:针对承包人极端不平衡报价高价内容可能大量增加的情况,约定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删减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原定工作或工程,删减工作或工程部分对应的价款直接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中扣除并不予其他补偿。
6、工程变更同时考量技术问题及经济问题:在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制度中设置商务与技术部分的联审流程,对于“不平衡报价”的潜在项目,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同时在合同中严格划分变更责任分配,属于施工方案和施工工序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造价)发生变化,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7、事先约定造价争议的鉴定方法:为防范争议发生时,承包人主动运用不平衡价格的规则要求调整清单范围内的某些低价项目,可以约定: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是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平衡后的单价,若发生项目中断/合同解除情形,则已完工程按照相应比例计算。
8、审计过程中的处理: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时,如果发现施工单位采用不平衡报价手段超额获取非正常利润,应进行处理。对于单价没有畸高或畸低的不平衡报价原则上应该认定有效,不因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而调整其单价。对于单价畸高或畸低的不平衡报价,结算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应调整其单价。对于单价畸高或畸低的不平衡报价,结算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发生了变化,原合同内的工程量单价按照原合同单价,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的单价应该调整为合理单价,减少则按照原合同单价。
总之,在处理EPC模式下的不平衡报价问题时,关键在于预防和控制。通过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明确的防范措施,合同中规定详细的调整机制,以及实施有效的项目管理和监督,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平衡报价带来的风险。同时,通过合理的付款方式和变更管理,可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保护各方的利益。
此外,处理不平衡报价问题还需要各方的合作和沟通。发包人、承包商、监理和审计等相关单位应共同参与到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中,通过定期的会议和沟通,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实现项目的最终目标。
在实践中,处理不平衡报价问题还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总结。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新的技术和管理方法不断出现,为处理不平衡报价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工具。因此,各方应保持开放的心态,不断学习和适应新的技术和方法,以提高处理不平衡报价问题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