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看起来很绕口。绕口的原因是实在不可思议。但这就是前段时间后台读者朋友咨询我的问题。
他们工地的幕墙材料迟迟没有进场,甲方认为监理协调工作做不好,耽误了工程进度,要求罚监理5000。但真实情况不是监理不沟通,幕墙表示甲方不给钱,所以他们压着不进场。读者朋友问我怎么办。
首先很明显的,监理就是在背锅,但这个甲方真是我见过最不道义的了,你让监理承担责任就算了,居然罚款,这算什么个事呢?各位监理,碰到罚款问题,不要随便就甘愿受罚了。咱们得拿合同说事,合同里面针对违约条款怎么约定的,是否有违约条款,下一步才是看该不该被罚。
当然,现在的业主都不好伺候,监理合同基本都会有一句话“因监理原因导致施工进度受到影响,造成甲方损失的,监理要赔偿”,具体的赔偿金额不同监理合同不一样,按照标准版本,应是“赔偿金=委托人由于监理人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这里也补充说明一下,在签订监理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特别注意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尤其是政府项目,很多律师会把通用条款修改成“赔偿金=委托人由于监理人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这样的表述,还逼迫监理签订,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因此,监理被罚款的前提是,监理人违约造成了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回到这件事,幕墙材料由甲方提供,其采购、付款及与供应商的合同关系均与监理无关。幕墙材料未能及时进场,主要原因是甲方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执行问题,特别是甲方未能按时支付材料款项。作为监理单位,虽然多次尝试协调,但受限于与供应商无直接合同关系,无法强制供应商供货。鉴于上述原因,监理在幕墙材料延迟进场一事中,既无违约行为,也无过错。监理已尽到合理的协调与督促义务,但受限于合同关系及法律约束,无法直接解决甲方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纠纷。
供应商未及时供货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应由甲方与供应商根据双方合同进行协商处理。监理在此过程中不承担任何直接经济损失及相应的罚款责任。因幕墙材料延迟进场而对监理进行罚款的处理方式不当,且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监理在甲方提出罚款的时候,应该以书面形式,结合合同条款(包括监理合同,也包括甲方和供应商的合同)解释清楚这件事的前因后果,请业主撤销决定。
另一方面,监理也需要考虑,对监理提出这个罚款规定的人在业主单位的具体角色。有时候不要执着于对着个人沟通,可以考虑寻求更高层领导人对沟通。
也拓展一下,监理可以如何协调和自己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单位的问题。考虑到监理的工作内容是包括协调管理的,而对于协调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无论是规范,还是监理合同,其实都没有特别明确,所以碰到类似的问题,监理被甩锅,被业主提出要求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建议针对这类事情,和这类单位,可以单独召开专题协调会,可以与甲方、幕墙供应商和监理共同协商解决方案,甚至可以在主合同以外,针对实际情况,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针对本文今天所提到的,监理合同违约条款的问题,在我的 协调管理专刊 中专门写了一篇文章进行更加细致的分享,帮助大家解决,如果甲方提出要修改条款“赔偿金=委托人由于监理人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可以如何应对:监理合同中的经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