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应当重视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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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7:02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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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颁布将满十二周年,国务院颁布《物业管理条例》也有十六年了,且在2018年3月重新修订。这两部法律法规,得到了党内外的普遍赞同,受到城乡居民的欢迎和拥护。然而十几年来,其全面推行的效果并不显著。所喜近年各省市区加大了推进力度,街道和居委会加强了物业管理专干队伍的建设。长沙市政府去年为了贯彻落实《物权法》,招聘了150多名公务人员并进行培训,然后派驻各个街道、社区,使其成为物业管理专干,帮助各居民小区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遴选物业服务者,调解物业服务纠纷。他们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事情的进展仍然相当缓慢、阻力重重,并不令人满意。比如,各级各地党政基层干部的法治意识仍然淡薄,长官意识浓厚,对于小区问题缺乏统一的思想认识;另外,居民的集体主义精神欠缺,维护物权的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民主协同管理和合作防范违法侵权的意志和能力;更有利益集团的侵权和利益链滋生的腐败成为推行《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障碍和阻力。小区的本质是专有私权和共有私权。小区物业管理的本质是有事大家民主协商,在法律的框架内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小区的事务,AA制筹份子打理自己的小区。“我的破房子,风可进,雨可进,皇帝老爷不经房主答应不可进。”《宪法》和《物权法》同时强调私权保护。管理权源于财产权,管理私有财产的共有部分的权利属于财产的主人,而不属于其他任何人,自存在私有财产以来就是如此。这就是“公理”,在正常的市场经济的环境下,立法也绝不会违背这个公理。 我们明白小区的本质和小区物业管理的本质,就有利于理解与掌握运用《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区分所有权。各级党政领导必须带头,加强法治意识学习与宣传,提高和统一对《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的思想认识《物权法》是依照《宪法》,为了维护法制社会而制定的基本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对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明确物的归属,区分所有权,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这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物业管理条例》作为法规,从属于《物权法》,必须主从明确,不允许倒置。认识到这一点,就能做到坚持业主自行管理的原则,参与小区民主协商,理顺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者的雇主与被雇佣关系。讲到这层关系,有些人听起来可能不顺耳,但是,客观事实如此。由于物业服务企业长期并普遍凌驾于业主之上,雇主与被雇佣关系的明确有利于物业管理行业摆正自己的位置,纠正不正之风。贯彻落实执行《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地方各级党政领导要落实相关责任。尤其是街道、社区居委会、城乡建设局,要解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现象,要负起指导与协助小区管理的责任。有的党政领导遇到小区需要化解矛盾纠纷时,推说这是小区业委会内部的事情,尽可能回避,放纵违法违规的侵权行为发生、发展。这种不负责任的工作作风,必须尽快改正。各级领导,特别是地方基层干部,要充分认识搞好城镇物业管理与服务(包括农村村民村务)的重要意义小区的物业管理,是业主以居民为主体的日常公共事务,是基层社会最小、最基础的细胞。它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直接影响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的落实,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改革开放成果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与有关物质利益或情感相联系的“宵小”事务,比如各户居民相互之间礼尚往来、居家安全守护、水电供应、清洁卫生、资金筹集、公共财产的使用等,摊派到各家各户,几乎全是“小钱小利”。但是,“小钱小利”聚集起来,就能小中见大,积少成多!小区物业公共事务活动的管理与服务是在日常生活中每天每时每刻发生的“小事”,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都涉及无数人的安宁生活,影响到全国亿万个家庭和社会,不可掉以轻心。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依据《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的基本精神,处理当前存在的小区矛盾与问题小区的主要矛盾表现在:一是业主组织成立建设难。作为一个基层的自治组织,发起成立不应设过多门槛,而应有序引导,规范管理。二是物业服务企业应充分市场化,参与竞争,不应该坐地为王。三是业主利益被侵占的现象比比皆是,有些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广大业主停车费、广告费等公共收益、套取掏空维修资金、巧设明目乱收费乱涨价等。小区乱象导致小区矛盾时常发生。这些问题若不能得到有效的制止,必然榨干小区的经济,这对小区的长期安全将是致命伤害。在这种状况下,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监管犹为重要,可是在以往和目前又是什么样的情景呢?对物业服务企业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部门不仅不监管,反而对小区成立业主大会设置障碍,处处刁难,在处理物业纠纷时存在拉偏架,甚至过度、过深插手小区事务。实践证明,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过度、过深介入,介入越深,小区的矛盾激化越深刻,人民群众受到的伤害就越大。小区成立业委会难,选聘物业难,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更是难上加难。因此,惩治腐败,依法行政,有法必依,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犹为重要。人们最关心和重视的都是比较大的政治经济行为,没有注意或关心小区物业管理方面“芝麻大”的小事,对各家各户日常互相联系的许多小事情,许多人是“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这对建设熟人小区,相互关心互相帮助的邻里友爱相当不利。绝大多数人事不临头不重视,侥幸心理极强,误事极多。这样,就遂了某些贪图私利的心愿,也成了滋生腐败,由小变大、由少到多、渐进形成、发生、发展到很多小贪及至巨贪的氛围和土壤!小区的矛盾已经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导致人民群众的生活指数下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随着小区的老化,物业维修资金被不规范使用而流失,公共收益遭侵占,造成维护小区的资金匮乏。物业服务企业普遍存在对业主公共利益的侵占,对维修资金的套取,已经危及到小区长期运行的经济命脉。小区年代越久,问题就越突出,促使矛盾的尖锐程度有增无减,这是目前频频激发业主集体维权的根本原因。业主缴物业费原本是为了购买温馨的服务,老百姓买房子图的是改善居住条件,享受安居乐业。可是,业主在现实中却买回诸多烦恼。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人民群众因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普遍改善居住条件。由此,促进了我国房地产事业二十多年的空前大发展,城镇化建设也促进了这种大发展。然而,长期以来,解决小区矛盾仍然没有进步,跟不上时代的发展脉搏。初级阶段的小区治理并不难,而在现实中做事时往往是“屁股决定脑袋”。化解物业服务纠纷,解决小区问题,说到底是做人的工作,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强项。基层组织和政府部门需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忘初心,为人民服务;要根据小区出现的具体问题,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解决群众最迫切的维权诉求为切入点。小区问题的解决并不是难事,难就难在基层部分党员干部不依法行政,而是以主观意志强加在党性之上、法律之上,不顾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带头学习《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学好用好,把有关精神应用到有关工作中,摒弃利益纠葛与长官意志,真正为业主服务,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就会越办越好!业主的春天终将来临!
原文发表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8年12期/总第4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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