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写黄文比强奸都判的重

文摘   2024-12-22 21:03   北京  

证实某人是否犯罪所要求的肯定性,是一种对每个人生命攸关的肯定性……优秀的法律应当为主要法官配置随机产生而非选举产生的陪审官,根据感情作出判断的无知,较之根据见解作出判断的学识要更可靠一些。——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

1.写黄文比强奸判得重

先说一下我的直觉:写黄文的危害性显而易见地比强奸的危害性更小。

这个判断,就是根据情感作出的判断,写黄文没有受害者嘛,它伤害了谁呢?而认为黄文的危害更大,则依赖于某种看似深思熟虑的“见解”与“学识”:黄文的影响力更大,而强奸通常只是“个体”犯罪(强奸再不对,伤害的也只是某一个人……不得不说这本身就是一种蛮横粗鲁的“见解”)。

但往往是在这种“见解”之下,“社会影响力”又成了决定案件判决的重要因素,而在以前的文章里我若干次地发出过疑问:为啥那些“社会影响力极其恶劣”的、惨绝人寰的、丧心病狂的案件,最终的判决却丝毫体现不出“社会影响力”的重要性呢?看来,所谓的社会影响力,其解释权并不在“社会公众”这里。

在这样的“公信力”屡屡失信于人的背景下,一切“见解”与“学识”都是可疑的,反倒不如人之为人的朴素情感来得可靠——当正常人直觉一件事不对劲的时候,它大概率就是不对劲!(注意这里说的是正常人,杠精与老腐朽不是正常人)

孰是孰非,诸君自断。

之所以有“写黄文比强奸判得重”这个话题,缘由是这样的:

一篇题为《写小说比强奸判得还重:50位女性作者被跨省抓捕,判决之下的重病、失业,生活难以为继》的文章近几日广为流传,这篇文章我仔细看了,开篇第一句就是——这是一场“只有被告,却无人受害”的罪与罚。

很快就引发了网友、尤其是年轻网友们的震撼。

文章发人深省地呼吁:当我们谈论性教育,不仅要关注生理知识和医学常识的普及,更要思考如何构建一个更平等、更包容的社会环境,让每个人都能在合适的场合,安全、自由地表达和探索自己的性与欲望。

对此,我深表赞同。

有网友总结了一下发现——

残忍杀害妻子,判刑7年;

多次强奸女童,判刑5年;

长时间虐待儿童,判刑1年;

尾随性侵女性,判刑8个月;

但是,如果你写了一本小黄书,印刷出来只卖了2500本,竟然被判10年——指的是“天一”案被告人牟利金额15万元人民币。

而在“50名作者被跨省”的案件中,今年6月以来,中部某省相关执法单位以涉嫌淫秽物品牟利罪,跨越省域抓捕了50多位作者。“她们不得不奔波于相关执法单位派出机构和法院,四处借钱筹款,以应对可能面临的高额罚款,并积极争取缓刑。”

2.不在“黄文”而在“翻墙”

但是,真相似乎并不在于这些作者写的内容是黄文(“耽美”,熟悉的朋友一听就明白是咋回事了——这个词在日语中本意是“沉溺于美好的事物”,而如今我们所说的“耽美文学”是这个词的延伸使用,来描写男性之间浪漫关系的文学类型。我本人对这种玻璃文学不感兴趣,但非要说它是小黄文也没啥问题,甚至有一种“你要真写的是男欢女爱我还更同情一些”的奇怪感觉)。

当然了,此前的一些写黄文而被判刑10年的案例,似乎也能够证明“写黄文比强奸判得重”,比如“天一”案,写的也是“耽美”(据说还包含了兽交、双性NP等更变态的内容)……

即便如此,毕竟也还是“虚拟的”嘛,小说创作本来就是“瞎编”啊,但瞎编似乎也要有边界,这就是现实。

其实大家何尝不明白这个简单的道理呢,为啥还要往死了判呢?

在我看来,比瞎编更触动有司的,是她们普遍都是“翻墙”去其他地区的网络平台上发表作品赚点稿费的。

“网站服务器架设于台湾的海棠文学城便成为了规避内容审查的飞地,吸引了大量耽美作者转向该平台创作。”

这,似乎才是“判得比强奸都重”的潜在原因。

而实际上“写黄文”与“强奸”二者并不能直接对比——因为它们涉及不同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构成。强奸罪的刑罚是咋规定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该罪行的刑罚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有所不同,最低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处死刑。

“写小黄文”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罪,咋规定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该罪行的刑罚相对较轻,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是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最高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拿“(写黄文)最高判十年”去对比“(强奸)最低判十年”并由此推断“写黄文比强奸判得重”并不准确。

行文至此,我更加确定这起“50人因写黄文而被跨省”的案例中,更真实的原因是“翻墙”——它具有了“规模性违法”。

3.不在“翻墙”而在“罚没”

比“翻墙”更严重的,就是“罚没”二字。强奸罪里是没有“罚没”的,而传播淫秽物品罪涉及“牟利”,要罚没违法所得以及加重罚款。

一涉及到“收益”并且是“规模性的收益”,行动就积极得多的多啦。

文章写道:头部作者“云间”由于积极退赃,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部分未能筹集到资金退赃的作者,被判处了更长的刑期,如“辞奺”被判刑五年零六个月。

“退赃”与“筹款”,这些钱都去哪了呢?它们应当去哪呢?

阿亮评论
社会学+特稿+非虚构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