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妻骗保上千万!现实版“消失的她”再度上演

财富   2024-11-27 18:09   广东  
2024/093篇 封面图/摄图网
字 | 小丫
来源 | 小丫投资笔记(XiaoyaNotes)
万万没想到,现实版“消失的她“再度上演!
前几天,央视的《天网》节目报道了一起“杀妻骗保”案:
211高校毕业的海某餐厅老板李某,迎娶了46岁带2娃的离异女服务员,新婚半年,便在一艘游船上将妻子推下了大海,而后假装妻子是失足落海,报警求助......
妻子最终溺水身亡,作恶的丈夫还装作很伤心的样子,不久,便以老家风俗为由要求尽快火化妻子,让警方开具死亡证明。
幸好,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细心严谨的警方很快通过监控发现蹊跷之处,并对死者进行尸检,鉴定结果是:死者生前曾遭受过打击和推搡。
而后,警方又赴上海调查,发现李某早就债台高筑,还给妻子买过多份保险,如果妻子意外死亡,他作为受益人可获取高达上千万的保险金。
在多项证据形成完美闭环的情况下,最终,李某于2022年7月被判犯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某不服上诉,法院驳回并维持原判。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还有其它令人细思极恐的地方:
死者的儿子与李某达成了协议,如果他同意将母亲遗体火化,李某拿到钱后可以分一部分给他,外加一辆车。
两个至亲的男人,为了钱,精心算计着她的死!
其实,类似的案例这几年还发生过几起。
2018年,辽宁一名男子为了骗取2900万的巨额保险金,制造交通事故谋害妻子,交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这居然是该男子制造的第二起交通“意外”!最终,法院也以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判处该男子死刑。
2018年,天津一位男子在泰国普吉岛某酒店泳池内将妻子杀害,并伪装成“溺水身亡",后来妻子家属在两人家中发现多张保单,总保额近3000万,受益人均为男方!
......
原本,保险是用来转嫁风险、守护家庭的,却被个别怀有险恶之心的人用作谋财的工具,甚至不惜害人性命,实在令人发指。
难道保险就没有对应的风控手段吗?
其实,并非没有。
《保险法》第34条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未成年人身保险会限制保额)
《保险法》第43条规定: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有些保险公司的产品,也会限制累计投保额,并在投前的告知环节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是否超出限制。但也不排除犯罪者恶意绕过被保人投保告知环节,比如泰国杀妻骗保案中,杀人者就是伪造了妻子签名投保了多张保单
故而,保险公司在被保人确认环节加强审核也十分必要。
前几年泰国杀妻骗保案发生后,保险业曾经开展过大排查,没想到还真查出了一些一人短期内投保多份大额意外险的案例,这些案例的投保人和被保人最终被保险公司列入了重点关注名单。
当然,保险行业能做的事儿还有很多,比如:
构建起整个行业的反欺诈信息共享机制,假如个人短时间内购买的保险累计保额达到一定额度就自动增加核保条件或者不承保。
推动更多保险公司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在承保环节就可以查询投保人征信,从前端做好风险防范。
......
最后,来点小科普:
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保险诈骗呢?
  •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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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丫投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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