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规定,该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平时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咨询,如果在检察院阶段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中已明确具体刑期,法院会改变刑期吗?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1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从该规定来看,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法院是可以不采纳的。
在司法实务中,通常情况下,法院会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会要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重新量刑或者
依法作出判决。
今天编者收到一份刑事判决书,该刑事判决书改变了检察院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确定的刑期。
基本案情:2021年6月陈某在赌博APP参与赌博并成为该赌博APP代理,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期间,陈某某通过担任代理获得该APP抽头渔利38万元。2023年1月6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19万元。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陈某某与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明确量刑为3年有期徒刑,缴纳罚金八万元,退还剩余违法所得19万元。
在庭审中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和量刑提出了异议,检察院认为辩护人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签字了,视为认可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定罪和量刑。实际上,辩护人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并不能等同于认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首先认罪认罚只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人不是认罪认罚的主体;其次,辩护人是独立行使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代表人辩护人也必须作认罪认罚的辩护;最后,辩护人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只是为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阅读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判决:陈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建议:犯罪嫌疑人已经在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在法院阶段作为被告人不要随意推翻之前的供述和辩解,如果推翻之前的供述和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就失效,检察院会重新提出量刑建议,取消之前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对检察院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有意见,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律师对证据、罪名、量刑提出异议,不会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