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文摘   2024-10-25 14:18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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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A公司通过关联公司在BOSS直聘平台发布招聘信息,招聘职位为二奢带货主播,月薪8000元至13000元,地址为重庆某区。

    2022年7月10日,A公司(甲方)与李某(乙方)签订《直播带货主播经纪合同》,约定合作期限自2022年7月10日起至2025年7月9日止,如需续约,双方须于合同届满前30天内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乙方每月直播有效天数不得低于26天,时长不低于156个小时。新人试播3天,3天内全部收益归乙方所有,试播结束按约定比例进行甲乙收益分配;乙方报酬的具体构成及数额根据每月直播结果确定,按照乙方直播带货量收入流水的0.5%-1%提取,甲方扣除相关渠道费、手续费等其他成本费用后按比例于下月26日向乙方支付。

    2022年8月26日,A公司向李某转账4196.62元;9月28日,转账8000元;10月26日,转账7994.10元;11月26日,转账7910元;12月26日,转账2167.22元;2023年1月19日,转账3542.60元;3月25日,转账8000元;4月26日,转账8000元。上述转账的业务摘要均为“工资”。A公司于每月26日左右向李某发放上月工资。

    2022年8月至12月,A公司为李某申报了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小类:正常工资薪金。

    李某使用A公司的账号在抖音平台直播售卖公司的二手奢侈品,A公司为申请人李某安排直播时间,直播只能在A公司的场所;A公司向李某教授直播话术、直播复盘,告知违禁词。2023年3月29日,申请人李某因被申请人A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事由,被迫向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工作交接。

二、仲裁请求

    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2年7月10日至2023年3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2年7月10日至2023年3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李某与A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第十八条规定:“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以上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体现出,认定劳动关系应当坚持事实优先原则。《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相关规定体现出,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为“劳动管理”,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在新就业形态下,由于生产经营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劳动管理形式也相应具有许多新特点。当前,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对照劳动管理的相关要素,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从人格从属性看,主要体现为平台企业的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奖惩办法等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平台企业是否可通过制定规则、设定算法等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控制;劳动者是否须按照平台指令完成工作任务,能否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工作量等。从经济从属性看,主要体现为平台企业是否掌握劳动者从业所必需的数据信息等重要生产资料,是否允许商定服务价格;劳动者通过平台获得的报酬是否构成其重要收入来源等。从组织从属性看,主要体现在劳动者是否被纳入平台企业组织体系,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有机部分,是否以平台名义对外提供服务等。

    本案中,申请人使用被申请人账号在抖音平台直播售卖被申请人的二手奢侈品,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安排直播时间,直播只能在被申请人的场所,而不能自主选择直播场所,亦不能在自己家中直播,即对直播的内容、场地没有自主选择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教授直播话术、直播复盘,告知违禁词,体现了较强的人格从属性;被申请人按月向申请人发放工资的事实、以工资薪金为申请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事实、银行转账摘要、工资条载明薪资明细为底薪加提成的模式,体现了明显的经济从属性;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纳入其组织体系进行管理,申请人使用被申请人账号在抖音平台直播售卖被申请人的二手奢侈品,从事二手奢侈品销售业务属于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体现了较强的组织从属性。故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2年7月10日至2023年3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五、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人们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直播平台分享自己的生活、展示才艺或进行商品销售。这种便捷的传播方式吸引了大量用户,促使网络主播行业的兴起。与传统演艺业相比,网络主播行业具有更强的灵活性、自主性、互动性和价值多元性。

    作为一种新就业形态,目前网络主播主要涉及三种用工模式。一是网络主播以签约或者获得授权的方式在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此种类型涉及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关系的认定;二是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经纪协议,经纪公司对主播提供服务和管理,此种类型涉及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关系的认定;三是网络主播利用商家或自己的账号直播卖货,此种类型涉及主播与卖货商家之间关系的认定,本案即属于此种类型。对于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仅仅依据双方形式上约定的民事合同或协议,而应根据国家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劳动管理和实际用工事实,具体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来判断。

来源:调解仲裁管理处


周炜,重庆千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商事/劳动仲裁员、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律师行业党委组织委员、重庆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九龙坡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重庆市九龙坡区律工委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民营经济律师服务团律师、重庆市长江大保护律师志愿者服务团律师、重庆市九龙坡区普法讲师团成员、重庆市律师协会首批“千名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库律师”。被评为“重庆市律师行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优秀个人”、“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重庆市九龙坡区律师行业2021年度十佳律师”、“重庆市九龙坡区2018年度律师行业先进个人”、“重庆市九龙坡区2019年度律师行业表现突出个人 ”

联系电话15825954235(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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