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未将合同给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文摘   2024-10-06 14:40   重庆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双方当事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基本形式,也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最直接的证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义务,只要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积极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平时在接受咨询时,经常有劳动者问到,用人单位和我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合同没有给我,单位的行为是否违法?作为劳动者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和相关的赔偿?下面编者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两个维度来进行解答。

一、法律规定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未将合同给劳动者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应当及时要求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给一份劳动者自己保存,如果用人单位不将劳动合同给与劳动者,劳动者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2、用人单位未将签订的书面劳动给劳动者的不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内容来看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即只有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该规定并未将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将劳动合同给劳动者的情形视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此种情况下单位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二、司法实践

编者通过摘出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两个相关案例的说理部分供大家参考。

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9913号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本案中,上诉人自2012年8月11日进入被上诉人处工作,即便被上诉人未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上诉人可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期间应为2012年9月11日至2013年8月10日,现上诉人主张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并且,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劳动者便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事实上,在上诉人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期间,存在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3民终545号

本院认为,关于捷利公司与朱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但该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劳动者并不影响该劳动合同的效力。本案,捷利公司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朱某某,不影响双方劳动合同的效力,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法制教育
法制同行
安全驻心

● 财务人员被骗转账,造成单位损失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旅游纠纷典型案例

● 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规定

● 最高法参考案例: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需承担赔偿责任

周炜,重庆千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商事/劳动仲裁员、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律师行业党委组织委员、重庆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九龙坡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重庆市九龙坡区律工委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民营经济律师服务团律师、重庆市长江大保护律师志愿者服务团律师、重庆市九龙坡区普法讲师团成员、重庆市律师协会首批“千名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库律师”。被评为“重庆市律师行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优秀个人”、“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重庆市九龙坡区律师行业2021年度十佳律师”、“重庆市九龙坡区2018年度律师行业先进个人”、“重庆市九龙坡区2019年度律师行业表现突出个人 ”

联系电话15825954235(微信同号)。

用案释法
用真实案例阐述法律规定,用真实案例讲述法官裁判思路,用真实案例记录中国法治进程。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