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规定

文摘   2024-09-29 11:05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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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由单位负责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三个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以下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觉得提前解散的;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6)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7)劳动者依据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8)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借出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个人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重庆市内单位对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承担赔偿的情形:

1、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的;

2、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

3、单位不为职工办理跨统筹地区迁移参保关系转移手续的;

4、单位拒不提供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费基数的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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