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都会涉及到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及其支付标准。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即使双方达成协议或者经过法院判决,仍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费的范围: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人民法院对抚养费分担的裁判,应当以子女最大利益为首要的考量因素,抚养费的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满足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要;2、符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3、父母双方根据各自实际负担能力合理分担。
抚养费的标准: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支付抚养费一方的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进行确定。
子女虽成年,但有以下情形的也需要支付抚养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或条件情况时,父母具备给付能力,仍应当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原则上应当定期给付,父母条件允许的也可以一次性支付,确有必要采取一次性给付的需要考虑以下条件:1、出国、出境人员;2、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业主等人员;3、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财产折抵的;4、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