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注销后,劳动者能否主张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以谁作为被申请人(被告)?仲裁(诉讼)请求应当如何主张?
全国各地法院的判决对上述问题作出了回答。即:用人单位注销后劳动者是有权主张确认注销的用人单位从实际用工之日起至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的劳动关系。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应当以股东(发起人、出资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作为被申请人(被告)。仲裁(诉讼)请求应当是确认劳动者与注销的用人单位从何时至何时存在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动者与注销的用人单位的股东(发起人、出资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之间从何时至何时存在劳动关系。下面通过全国各地具体案例予以说明。
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渝民申3105号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具体到本案中,竹木加工厂(已于2023年2月13日注销)系经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与陈某汛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陈某汛确系在竹木加工厂厂区内驾驶抱夹机时受伤,该行为属于竹木加工厂经营范围。结合陈某汛曾于2021年7月、8月在竹木加工厂上班,陈某汛受伤后由竹木加工厂经营者刘某勇支付医疗费用,以及陈某汛的父亲陈某彬与刘某勇就陈某汛的治疗事项进行商议等事实,陈某汛主张其与竹木加工厂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一、二审法院判决陈某汛与竹木加工厂从2022年5月13日至2023年2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符合证据审查认定规则,并无不当。
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申3204号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何某某在原北碚区唐小包餐饮店工作,为该店提供劳动,接受经营者唐某某的管理,唐某某按月支付其相应的劳动报酬,何某某与该店形成劳动关系。何某某出具、唐某某签字认可的《放弃工伤赔偿承诺书》中载明双方同意从出具该承诺书之日起劳动关系终止,并不是表示双方自始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北碚区唐小包餐饮店虽被注销,亦不能取消先前其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用工主体资格。另外,对于何某某入职时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故原北碚区唐小包餐饮店应举证证明何某某的入职时间,在其对此未举示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二审判决采信何某某在仲裁庭审中陈述的入职时间即2017年3月5日为何某某与原北碚区唐小包餐饮店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并无不当。综上,唐某某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2民终4322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首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王某1(系某服装店经营者,服装店于2024年5月13日被无锡市梁溪区行政审批局核准登记注销)并未举证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吕某,无法免除其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期间,用工时间是2022年3月27日,一审法院从2022年4月27日计算二倍工资差额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王某1主张吕某2022年6月离职后又再次入职,但未提供证据,同时一审中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6月6日吕某与王某1沟通提成问题,故王某1主张的计算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起点没有事实依据;王某1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底薪7000元中包含1000元社会保险补贴。其次,吕某主张某服装店违法解除,某服装店主张吕某主动离职,但双方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某服装店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最后,王某1主张支付的工资中包含了加班工资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4、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甘05民终667号
法院观点: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本院认为,经审理查明,启星幼儿园与蔡某某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现因启星幼儿园注销,蔡某某以启星幼儿园的举办人冉某某作为被告,请求确认其与启星幼儿园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5、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4民终3065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雷某某的起诉是否正确。
依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之前已经注销,劳动者应当以用人单位的开办人、出资人或者股东为被申请人,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者以已经注销的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的,不能视为已经仲裁前置程序处理。本案中,雷某某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某公司已经注销为由决定撤销案件,不能视为劳动争议已经仲裁前置程序处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雷某某的起诉,适用法律虽有错误,但裁判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附:公司注销的情形: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3.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判决予以解散;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周炜,重庆千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商事/劳动仲裁员、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律师行业党委组织委员、重庆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九龙坡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重庆市九龙坡区律工委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民营经济律师服务团律师、重庆市长江大保护律师志愿者服务团律师、重庆市九龙坡区普法讲师团成员、重庆市律师协会首批“千名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库律师”。被评为“重庆市律师行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优秀个人”、“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重庆市九龙坡区律师行业2021年度十佳律师”、“重庆市九龙坡区2018年度律师行业先进个人”、“重庆市九龙坡区2019年度律师行业表现突出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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