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年休假是对劳动者满一定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的带薪假期。职工享受年休假的前提为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一、职工年休假的休假天数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
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职工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三、职工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以下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1、探亲假;2、婚丧假;3、产假;4、国家规定的休假日、休息日;5、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五、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
1、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除去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实际计算的时候用人单位按照200%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2、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此处的月工资应当剔除加班费。
3、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应当抵扣工资。
六、年休假的安排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七、用人单位免责的情形: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注意必须是劳动者书面提出。
周炜,重庆千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商事仲裁委/劳动仲裁委仲裁员、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律师行业党委组织委员、重庆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九龙坡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重庆市九龙坡区律工委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民营经济律师服务团律师、重庆市长江大保护律师志愿者服务团律师、重庆市九龙坡区普法讲师团成员、重庆市律师协会首批“千名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库律师”。被评为“重庆市律师行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优秀个人”、“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重庆市九龙坡区律师行业2021年度十佳律师”、“重庆市九龙坡区2018年度律师行业先进个人”、“重庆市九龙坡区2019年度律师行业表现突出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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