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被骗转账,造成单位损失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文摘   2024-10-01 10:49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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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何某某为重庆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的财务,其工作职责包括制作员工工资表、社保明细等。何某某知晓食品公司的电脑密码、网银U盾密码、各类账户密码等。吕某某和杨某分别为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2023年2月24日上午,何某某在工作期间通过办公座机接到陌生电话,对方自称银行工作人员并提醒年检食品公司的银行账户。挂断电话后,何某某添加其为QQ好友,随后何某某的 QQ多了一个名为“重庆某食品公司”的 QQ群,该群共四人,其中两人备注为“吕某某”“杨某”。何某某进入该群后,其中备注名为“吕某某”和“杨某”的两人在交谈工作,之后备注为“杨某”的人要求何某某查看食品公司的银行账户是否正常、查看银行账户的余额,并且以有笔客户款需要支付为由要求何某某加急转账,于是何某某通过食品公司的网银向案外人“李某”转账143000元。转账后何某某接到真正的杨某电话,随即发现自己被骗,于是报警称自己被诈骗143000元,该刑事案件在侦办中。食品公司认为何某某的转账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属于侵权行为,请求法院判令何某某赔偿食品公司143000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因为自身过错,导致用人单位遭受损失的,应向用人单位赔偿。对于责任大小,在劳动合同没有约定以及规章制度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经营风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损失大小、劳动者的收入等因素确定。本案中,一方面何某某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已经达到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程度,另一方面食品公司对员工履职管理监督不严、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食品公司亦存在重大过错。综合考虑何某某和食品公司各自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对风险及损失的分担能力等,酌定何某某赔偿食品公司35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劳动者被电信诈骗后依法承担用人单位部分损失的典型案例。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审慎履行工作职责,因为自身重大过错,导致用人单位遭受损失的,应向用人单位赔偿。本案特殊之处在于诈骗刑事案件“尚未侦破”,民事案件“先行赔偿”。本案裁判所认定的劳动者责任不仅与劳动者过错大小、工资收入水平相适应,还考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自承担风险的能力,充分保障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小案”中体现了“大民生”。同时人民法院以小案为突破口,将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贯穿于判前判后,为不断规范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提升防范风险能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就业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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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炜,重庆千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商事/劳动仲裁员、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律师行业党委组织委员、重庆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九龙坡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重庆市九龙坡区律工委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民营经济律师服务团律师、重庆市长江大保护律师志愿者服务团律师、重庆市九龙坡区普法讲师团成员、重庆市律师协会首批“千名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库律师”。被评为“重庆市律师行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优秀个人”、“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重庆市九龙坡区律师行业2021年度十佳律师”、“重庆市九龙坡区2018年度律师行业先进个人”、“重庆市九龙坡区2019年度律师行业表现突出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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