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司法裁判标准

文摘   2024-09-21 07:00   重庆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主张相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第八十七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离婚后短时间内与他人结婚,并生育子女,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
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终2580号
裁判说理: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 系,离婚后三天即再婚并在不到半年内生育子女,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婚 姻破裂,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
二、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的,可以请求返还抚养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案号: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4民终1582号
裁判说理:一、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王某某在与刘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女儿,违反了夫妻之间忠诚的义务,王某某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给刘某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故刘某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结合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水平、王某某的经济能力等综合认定,王某某向刘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并无不当。二、关于返还抚养费问题。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刘某某与刘某乙无血缘关系,对刘某乙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对刘某某为刘某乙所付出的抚养费应当由王某某返还给刘某某。关于返还抚养费的数额,一审法院参照本地区生活消费支出水平,酌定为30000元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共同生育子女,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1民终109号
裁判说理:关于陈某2要求陈某1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是否成立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具体到本案中,由于陈某1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陈某2作为无过错方的被告,依然可以在离婚后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陈某1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共同生育子女,存在明显过错。根据双方的婚姻实际情况,结合前几个关联案件已认定的事实,一审酌情判令陈某1赔偿陈某25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四、家庭暴力,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号: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13民终1554号
裁判说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的规定,上诉人以家庭暴力必须是持续性、经常性为由,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是将“家庭暴力”的概念错误地偷换成“虐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证据充分,酌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款数额合理。
五、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怀孕,行为人对此存在过错,没有证据证明配偶对该事实自始认同并接受,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案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2民终1124号
裁判说理:本院认为,马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怀孕,马某对此存在过错,马某所提证据均不能证明孙某对该事实自始认同并接受。该事实对孙某在情感和精神上造成一定伤害,且孙某所提诊断证明能够佐证该损害结果。马某的过错与孙某所受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一审综合已查明的事实,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该酌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马某有关不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以支持。
六、重婚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5民终3831号
裁判说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本案罗某某与张某某离婚之时,罗某某虽不知晓张某某重婚的事实,但其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张某某、汪某某赔偿损失,是在知晓二人在其与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婚行为之后,且人民法院对张、汪二人的重婚行为已定罪量刑。因此,对本案的处理仍可以参照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基于张、汪二人的重婚行为,可以推定张某某在其与罗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存在将其收入用于供养汪某某及其二人子女的客观事实。据此,罗某某主张张某某应赔偿相应的财产损失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一审对罗某某该主张完全不予支持不当。
七、女性流产,不属于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形
案号: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2民终1710号
裁判说理: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对于离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姜某在一审自认结婚前吴某住院时其探望过吴某,亦知晓吴某患有疾病,足以证实吴某并未向其隐瞒患病情况。女性有选择是否生育的自由,且吴某流产系因患病不适合生育,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八、仅凭来源于手机发送的照片,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存在与他人同居或存在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的离婚情形
案号: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21)苏1324民初3135号
裁判说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除能够认定的上述事实外,关于被告与他人保持暧昧关系问题,是否构成同居关系以及被告双方存在其他重大过错,原告并无充分证据加以证实。原告仅提交来源于被告手机发送的上述照片复印件,不足以证实原告的主张。因而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对婚姻不忠行为的可能性较大,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号: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7民终1120号
裁判说理:关于聂某是否应向林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20000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林某在一审期间提供了由聂某出具的保证书,对于保证书的真实性聂某不持异议。在保证书中聂某间接认可自己曾经婚内出轨的行为,且结合林某一审期间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足以证明聂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对婚姻不忠行为的可能性较大,这些行为对林某的感情伤害巨大,并直接导致聂某与林某的感情破裂,可以认定聂某对于双方的离婚存在重大过错。一审判决酌定聂某向林某支付20000元的离婚损害赔偿,于法有据,并无不当。聂某上诉主张不应向林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2000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十、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承认自己婚内出轨,结合其离婚后的生育情况,可以认定在婚姻期间违背夫妻忠诚义务,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4681号
裁判说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吕某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承认自己婚内出轨,结合其离婚后的生育情况,可以认定吕某在婚姻期间违背夫妻忠诚义务,这必然影响夫妻感情是造成关系破裂的原因之一,且不排除这是吕某离婚的动机。因此金某1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该主张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提出损害赔偿金10万元过高,本院酌定吕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十一、损害赔偿只能向过错方的配偶主张,无权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
案号: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0民终3512号
裁判说理:本院认为,刘某某与丁某妻子陈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应受到严厉的道德谴责。陈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自愿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违反了夫妻应互相忠实的义务,丁某的损失可在离婚时向陈某某主张。丁某未就本案事实扩散传播主体和范围,以及给其造成的损害后果等事实提交证据,故丁某诉称刘某某侵犯其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应予赔偿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十二、夫妻双方均存在过错,法院不支持损害赔偿
案号: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琼9027民初217号
裁判说理:对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条(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九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夫妻双方中,只有不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导致离婚事实的过错的一方,才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双方对离婚均存在过错,根据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对无过错方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予以补偿和救治,让过错方受到应有的惩罚。夫妻双方均有违反婚姻义务或家庭义务行为的,不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要求,无权请求获得补偿或救治。本案中,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婚外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对双方离婚有一定的过错。但从双方陈述来看,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陈某1总将争吵原因归责于李某,在争吵当中会动手打李某,特别是次女出生后,有四次因家庭琐事或李某与其他异性聊天而打李某。为此,可以认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1对李某有家暴行为,对双方离婚也有过错。因此李某辩称陈某1对其有家暴行为,不同意赔偿李某,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陈某1主张李某支付其离婚损害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制教育
法制同行
安全驻心

● 法院支持律师费的情形

●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针对新公司法施行前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认缴出资的股东是否应对出资加速到期作出不同的理解

● 最高法“行政审判讲堂”第六期涉及两个工伤类答复(2024.9.6)

● 最高法参考案例:未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用案释法
用真实案例阐述法律规定,用真实案例讲述法官裁判思路,用真实案例记录中国法治进程。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