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后,住建部关于“物业问题”的七个解答

文摘   2024-09-14 07:00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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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身份如何认定

解答: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关于“业主”概念和业主委托代理人的有关规定以《物业管理条例》为依据。在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明确“业主”概念的前提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作为规范性文件不宜违反上位法扩大“业主”概念的外延。业主以不动产登记薄上登记的所有权为准。如果房屋确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并且配偶有行使业主权利的意愿,建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法定途径增加配偶为不动产登记簿上所有权人。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委员应符合的条件之一为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条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二、在民法典实施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第十六条是否会与民法典第278条中:“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规定冲突?在实际规则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的第十六条规定是否还有效并可执行?

解答:《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行有效,其中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以《民法典》为准。

三、楼板如何定义

解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楼板”是指单幢业主共有的楼板。

四、夫妻是否具备同等业主权利

解答:《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关于“业主”概念和业主委托代理人的有关规定以《物业管理条例》为依据。在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明确“业主”概念的前提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作为规范性文件不宜违反上位法扩大“业主”概念的外延。

业主以不动产登记薄上登记的所有权为准。如果房屋确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并且配偶有行使业主权力的意愿,建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法定途径增加配偶为不动产登记簿上所有权人。

五、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

解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第三条的规定是例举式规定,其法条中含有“等”这样的兜底语,未被列举的同类概念应包含其中,同时房屋买卖合同也可以对未被列举的同类概念进行约定。

六、“业主名册”包含哪些信息

解答:按照我部于2009年12月印发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物业管理区域证明、房屋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报送“业主名册”资料是否应当包含联系方式、通讯地址、身份证号等信息,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明细要求。

七、商混住宅办理排污许可的要求

解答:1、关于有商铺的住宅小区是否需要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住宅小区的商铺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居民小区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依据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2、关于是否可以要求管理的物业公司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从地方实践来看,商铺若有独立排水管线,不与其他排水户共用管线的,可单独申领排水许可;其他情况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办理。依据是,《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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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炜,重庆千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商事仲裁委/劳动仲裁委仲裁员、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律师行业党委组织委员、重庆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九龙坡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重庆市九龙坡区律工委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民营经济律师服务团律师、重庆市长江大保护律师志愿者服务团律师、重庆市九龙坡区普法讲师团成员、重庆市律师协会首批“千名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库律师”。被评为“重庆市律师行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优秀个人”、“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重庆市九龙坡区律师行业2021年度十佳律师”、“重庆市九龙坡区2018年度律师行业先进个人”、“重庆市九龙坡区2019年度律师行业表现突出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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