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超过48小时,亦能认定为工伤

文摘   2024-10-26 13:39   河北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标准是“工作三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是辅助条件。理由很简单,就是随着技术的发展,居家办公、异地办公成为可能,在居家办公、异地办公时因工作原因发生伤害后果,亦属于工伤无疑,这符合社会大众基本的道德标准。为在一定限度内扩大对劳动者的保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第二种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中受到伤害的;第三种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在社会实践中争议不大,主要是第一种情形。随着医疗科学技术的发展依靠医疗器械维护生命体征,社会传统束缚家属不到最后不放弃抢救的伦理,导致很多没有抢救意义但依靠现代医疗器械维护生命体征的现象常常发生。上述事件发生后申请工伤认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常常以不符合48小时内死亡的规定标准为由不予认定工伤,引发矛盾和社会纠纷。在这些案件中,抢救与不抢救,寻求工伤保障与不寻求工伤保障,成为家属艰难的选择。而医疗机构出于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与家属的要求,亦很难给家属提出一个非常残酷的放弃抢救的建议。对于抢救无实际意义,但实际抢救时间又超出了48小时的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已经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2024年10月26日今日说法栏目播出的节目《48小时之限》对上述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即在48小时之内已经发生不可逆的脑死亡临床表现,后在家属要求借助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并最终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提供工伤社会保障。

      资料来源:央视一套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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