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尔多.希克斯效率与帕累托最优作为西方学者提出的一个经济学概念,经常被作为法律分析的工具进行使用。借用我国语义解释,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实际意义就是指损人利己,但利己一方增益显著大于另一方所受损失,且受益一方愿意给与另一方补偿其因此收到的损失,以此而论,社会总福利增加而认为具有社会正当性。帕累托最优的意思就是指不损人利己,在不损害别人利益的情形下增加自己的收益,社会总财富增加。单单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无论是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或者帕累托最优,都比损人不利已具有合理性,对增加社会总财富具有积极意义。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有认为法律是善和正义的艺术,有认为法是调整利益的工具。但无论如何理解都无论偏离法律是社会治理的工具的本质属性。进一步分析,为实现社会治理的目标,任何政权都毫不例外的以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手段来保障。行政法 和刑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总称为公法,民法可以称之为私法。那么在公法与私法的区域内,是否都有卡尔多.希克斯效率与帕累托最优的适用空间吗?对此可能存在不同的意见。就笔者所阅读能力而言,目前看到关于上述问题的讨论并没有作出私法与公法的区分,似乎无论公法还是私法,都有卡尔多.希克斯效率与帕累托最优适用的可能。对于不损失利己的帕累托最优而言,似乎并不不当。但对于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应该有讨论的余地。从私法上来讲,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对于一个行为,追求的可能是经济利益,亦可能追求的是精神利益,对于经济利益可能通过可认知的方式作出分析和判断,但对于精神利益,存在于个人内心的情绪感受,无法被他人确定性感知,更不应由他人代替行为人本人作出判断,据此而论,似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在私法领域没有适用的空间。从公法角度分析,公法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最终目标,而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在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存在冲突,如城市建设与私有房屋拆迁等。在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牺牲私人利益成为必要情形下,应该以卡尔多.希克斯效率作为分析工具,只有在牺牲私人利益成为必要且基于完全补偿的条件下,公权行为才具有社会正当性。根据上述分析,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应该只有在公法领域才有适用空间,而帕累托最优可以适用了公法和私法两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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