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实践中,消费者常常遇到同类经营者在市场需求旺盛时为获得更大利益,协商集体涨价的情形,消费者对此情形常常无能无力,只能以更好的价格接收商品或服务。但从法律规定分析,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该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消费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可以向实施垄断行为的生产者或消费者进行索赔。具体理由是,在一定市场范围内,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以协议形式达成的联合调价的决定,属于排除竞争的横向垄断行为,横向垄断协议的实施者因其垄断行为造成交易相对人损害的,损失赔偿额应按双方调整后的价格与原合同价格之差额进行计算。上述行为属于垄断法上的本身违法行为,也称当然违法、自身违法,来源于美国的谢尔曼法,通常是指某些违反竞争行为其本身就是违法的,不需要再通过其他因素加以考虑和判断。根据上述法律原则,消费者虽然进行了消费,但当事人之间形式上的契约自由不能成为实施垄断行为一方违法行为的合法外衣,生产者或经营者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资料来源:人民司法2024年第22期《垄断实施者造成相对人损害的赔偿数额确定》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