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拆时“赔偿不低于补偿”的适用

文摘   2024-12-18 20:03   河北  
      现实生活中部分地方政府为了某种发展目的或经济效益,时常发生在未与行政相对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下,强行拆除行政相对人的房产,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亦明显破坏了国家的法治建设。在行政相对人诉请国家(行政)赔偿时,又经常以被拆建筑物无权属证明或报建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为由拒绝赔偿,更是错上加错。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在违法强拆情境下“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基本原则,通俗的讲,就是说在确认行政机关违法强拆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对被强拆的行政相对人的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正常拆迁补充的标准,包括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房屋腾空奖励、货币补偿奖励等。如果行政机关以行政相对人的建筑物无产权合法证明为由拒绝赔偿的,如果被强制拆迁建筑物存在与其他已获正常补偿建筑物同样情景的,被强制拆除的行政相对人有权以此为由,要求行政机关给予不低于已获正常补偿标准的行政赔偿。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资料来源:RS202426100

匠心解律
普法、答疑解惑13703112463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