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上述条款内容主要规定了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方式以及解除后果发生的确定时间,总的原则是解除权人的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解除,无论是解除权人自行通知解除还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但对于通过向法院诉讼主张解除合同关系,后变更诉讼请求为继续履行的,如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抗辩合同已经解除的,应如何处理,该条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是: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关系,人民法院依法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即被告后,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变更诉讼请求为继续履行的,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并主张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解除的,如果解除条件成就,则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自审理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时,合同关系已经解除,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无权要求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资料来源:RS20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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