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诉讼中提出保证期间抗辩,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

文摘   2024-10-20 21:43   河北  

      债务加入是指原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明确表示自愿加入到原债权债务关系中,成为共同的债务人,承诺在原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清偿责任的法律行为。不同于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第三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法律行为。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明确的意思表示。如果意思表示不明确,无法区分属于债务加入或保证担保时,从民法典倾斜保护担保人的立法目的出发,应认定为一般保证担保,降低第三人的责任风险。在债务加入诉讼中,如果作为加入人的被告否认债务加入性质,提出保证担保主张并以保证期限届满抗辩保证责任免除,但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如果一审法院确认为债务加入不适用保证期限规定,判断被告(加入人)承担责任后,被告(加入人)二审程序中认为一审程序中的保证期限主张具有诉讼时效抗辩效力,并在二审程序中确认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司法实践中并不支持。理由是,一审程序中提出的保证期限抗辩不同于诉讼时效抗辩,不发生诉讼时效抗辩效力。在一审程序中未明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后在二审程序中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根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资料来源:人民司法2024年第22期文《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已过不等于诉讼时效抗辩》。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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