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殖材料在法律语境(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及诉讼中的含义是什么,其保护范围如何界定,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到什么程度,直接关涉到权利人的专有控制权利的适用范围和社会其他不特定生产经营者(公共利益)正当生产经营活动的边界。适当界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对象“繁殖材料”的范围,对于合理保护植物新品种人的正当权益,积极促进植物新品种权人生产创新的内在动力和我国农业生产发展,同时保护其他农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异议。
搞清上述权利的边界,首先需要弄清楚什么是繁殖材料。从生物学的角度分析,繁殖材料是指能够繁殖出与保护品种相同特征特性的那个东西,才可以被称为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新品种的繁殖材料。就此而言针对杂交种分析,生产出杂交种的亲本(父本与母本)并不是这里所将的繁殖材料,因为无论是单独的父本或单独的母本,经种植后均不能生产出与父母本杂交后的产生物相同的特征特性。所以无论是父本,还是母本,都不是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意义上的繁殖材料,不属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基于此,任何人都有权用已获保护的植物新品种的父本或母本。另行与其他父本或母本进行组合测配,实现获得新的植物品种的效果。所以说,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对象是亲本确定后杂交生产获得的产生物。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单独大量生产父本或母本,然后再结合杂交生产,基于目的的不正当性,就构成植物新品种侵权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资料来源:RS2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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